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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古代文人诗歌的艺术精神

作者:杨有山




  二、在对人的本质与情感的认识和表现上,从主导倾向看,文人诗歌是从伦理的角度来认识和表现人的本质与情感的,它更重视人的社会性、理想性,表现符合当时政治、道德要求的情感,塑造符合伦理要求的理想人格,因而它的思想情感内涵带有伦理化倾向。文人诗歌表现的伦理化倾向呈现为一种情感形态,就是以社会为本位的群体情感。儒教伦理作为和王权政治相表里的统治思想,对中国文化——文学产生了巨大影响,儒家诗教成为诗人创作的原则和诗歌批评的标准。儒教伦理一直重视个人之外的社会关系,以社会为本位建立了礼教秩序,“三纲五常”明确划定了人所存在的社会价值标准,即个人只有依附于某种既定的伦理——政治关系(三纲五常)之上才具有价值,否则便会被社会攻讦、抛弃,被排斥于“人”之外。如孟子所说:“无父无君,禽兽也。”中国诗歌开始只注重“言志”,那么“志”的内涵是什么呢?毛泽东同志谈到“志气”一词时说:“‘志’似指事物之质,不变的东西(在一物范围之内),‘气’似指量及属性,变动的东西。”“志”是人的思想意识中长期形成的本质的东西,必然要受到社会理性的影响,这种人的志向、抱负、人生观、价值观,必然要适应社会的要求,尤其是要受到占统治地位的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影响,封建伦理成为“志”的重要内涵。“志”既然属理性范畴,而非感性范畴,强调言概念性的“志”,自然不可能同时注重抒情性与形象性。可以说,中国古代诗歌发端于志,即发端于理念。所以理性主义在中国历代诗歌中占有着稳固的地位,诗人创作时非常注重诗歌的思想意义和社会效果,弘扬以纲常伦理为内核的社会理性。刘勰就明确说:“诗者,持也,持人情性。三百之蔽,义归无邪。”而从荀子开始就强调“明道、宗经、征圣”是诗歌表现的核心,文人诗歌也就逐步演变为封建政治教化的工具。汉代《诗大序》虽然把“吟咏情性”引入诗的创作,但仍然强调“发乎情,止乎礼义”,要求诗歌所抒发的感情纯美正大而符合纲常伦理。白居易虽然说过:“感人心者莫先乎情,诗者,根情,苗言,华声,实义。”但他要求这种“情”要“温柔敦厚”,要起到“惩劝善恶”、“补察时政”的社会作用,这种“情”仍然是社会理性的代表。儒家诗教言情则讲中和,言志则涉功利,文人诗歌成为封建政治伦理的附庸,其表达的情志,自然是一种合乎封建伦理规范的思想情感。
  从创作实践看,文人诗歌表现的报国济世,建功立业的人生理想,显亲扬名、封妻荫子的功名思想,以及忠孝节义的伦理情感,甚至连那种隐居名山、养望待时的思想,都属于以社会为本位的群体情感。而反抗社会束缚、追求个性解放和爱情自由的个体情感在诗中却颇为少见。比如白居易的《卖炭翁》,其生活素材是一农夫以驴负柴去京城货卖,被太监掠夺引起争斗的事件,这在韩愈等修的《顺宗实录》中即有记载。白居易对此素材的处理是,一方面深化了被掠夺者内心的痛苦和哀怨;另一方面抽掉了被掠夺者奋起抗争的精神,把卖炭翁塑造成一个符合伦理规范的弱者而寄予同情,使其符合“怨而不怒”的诗教精神。杜甫《三吏》《三别》中的中男、老兵、老妪、新娘等也都是“不幸的顺民”。再如属于个体情感的爱情题材,在文人诗歌中也颇为少见。朱自清在《中国新文学大系•诗集•导言》中就说:“中国缺乏情诗,有的只是‘忆内’、‘寄内’,或曲喻隐指之作,坦率的告白恋爱者绝少,为爱情而歌咏爱情的更是没有。”文人诗歌在反映男女关系时,属于个体情感的爱情受到排斥,只能反映属于五伦之一的夫妇关系。而反映夫妇关系,也要符合社会的礼义规范。汉代“张敞画眉”的故事就颇耐人寻味。张敞为妻子画眉的亲昵举动,竟成为政敌在朝堂上攻击他的把柄,多亏皇帝通达,认为“闺房之内,夫妻之私,有甚于画眉者”,才免遭大祸,更休谈夫妇之外的男女之情了。文人诗歌中塑造的理想人物,或为忠君报国、济世泽民的忠臣志士,如屈原、曹植、鲍照、李白、杜甫、王昌龄、高适、岑参、白居易诗中塑造的理想人物和自我抒情形象;或为隐逸高蹈的高人雅士,如陶渊明、孟浩然、王维、裴迪、储光羲诗中塑造的隐士形象。大都不出儒家“达则兼济天下,穷则独善其身”的人格理想,符合封建社会的伦理规范。
  三、在对文学本质的认识和体现上,文人诗歌表面上重“表现”,而其实质是重“再现”。“表现”和“再现”不仅仅是表现方法问题,而是作家由于对文学本质的认识不同,导致他们对所关注和描写的对象的不同,以及对描写对象的不同处理。即“表现”是把人作为世界的主体,作为描写的中心,重在揭示人的内在精神世界和生存状态,表现其内心的苦闷、欢乐、追求、愿望、矛盾等情绪和丰富鲜活的个性。把人的情感作为人的本质加以表现和肯定,关注人的命运,维护人的尊严和权利。“再现”重在反映以社会为中心的客观世界,描写现存社会的种种状态、现象和问题,表现作家对以社会为中心的外在世界的反映和干预。当然,这二者并非截然对立,也有相互交叉和融合。文人诗歌开始只注重“言志”,后来才有“诗缘情”之说。但儒家“诗教”强调这种“情志”必须符合礼义规范,起到辅翼教化的社会作用,因而诗人的诗中表现的“情志”就不完全是属于自己的情感,而是社会化的伦理情感。儒家极重社会功利的诗论在中国古代一直占主导地位,导致了诗人在创作中让诗歌承担过多的社会责任,重伦理秩序而轻个人情性的抒发。从而造成了文人诗歌表面上重“表现”——言志、“吟咏情性”。而其实质是重“再现”,较多作品体现了诗人对外在世界的反映和干预,较少表现诗人内心隐秘的情感,较少关注作为生命个体的人的情感、愿望和追求。即以抒写恋情而言,朱光潜先生在《中西诗在情趣上的比较》一文中就曾指出,“恋爱在中国诗中不如在西方诗中重要”,在西方,“说尽一个诗人的恋爱史,往往就已说尽他的生命史”;而“中国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其“社会理想侧重功名事业”,把“随着四婆裙”转看作一种没出息的表现。社会官场、功名事业,这就是中国古代诗人较多关注的对象,从而导致了文人诗歌主要不是诗人心情意绪的外化,而成为透视社会人生的一面略带感情变形的“镜子”。历代诗论家往往以“诗史”称许诗人,就说明了这一点。因而,文人诗歌的题材内容带有外向性、客观性的特点,体现出文学重“再现”的本质。
  中国古代文人诗歌表现的艺术精神,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既具有历史合理性,又具有明显的历史局限性。就其积极面而言,一是它体现了中国古代诗人对社会民族的强烈责任感。文人诗歌表现出强烈的忧国忧民的忧患意识,尽管这种忧国忧民是以儒家仁政改良思想作为思想基础,忧民忧国从属于忠君,但它对社会黑暗局部性的揭露和批判,对人民苦难的理解和同情,仍然体现出作家的社会良心和古典人道主义精神。尤其是在政治黑暗、社会动乱的时代,中国古代文人诗歌一直是“为人生而艺术的”,具有强烈的社会关怀意识和政治批判精神,使文学的认识作用和教育作用得到了强化。同时也注意到文学的审美价值,使文学追求的价值体系基本上保持合理与平衡。二是文人诗歌反映了中国诗人以社会为本位的价值观和道德观。重视社会整体利益,弘扬奉献精神;强调个体与群体、社会的和谐;注重理性,要求情理中和。这在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人类与自然的矛盾较突出,需要强调人的整体主体性的历史时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进步性。具体到中国古代社会来说,中国封建社会的前期和中期,从周代到唐代,中国封建社会从萌芽、形成、发展到高峰,中国古代诗歌也相应地经历了形成、发展到繁荣的历程,文人诗歌表现的伦理化倾向与社会发展是基本相适应的,有其一定的历史必然性。其缺点大致也有两个方面:一是在美与善、文与质的关系上,或多或少带有重视后者而轻视前者的倾向,文人诗歌过多依附于政治、道德,而对真情美感的追求和表现不够。正如鲁迅先生在《摩罗诗力说》中所说:“中国之诗……多拘于无形之囹圄,不能舒两间之真美。”二是过分强调以社会为本位,压抑个体情感。古代文人诗歌表现的伦理化倾向,只注重人的整体主体性,漠视人的个体主体性;只注重人的伦理意义,忽视人的生命价值;只注重人与自然的矛盾,忽视人类社会内部的矛盾。到了封建社会日益腐朽没落的后期阶段,封建伦理对个体的压抑和戕害更为严酷,以至于像戴震控诉的那样“后儒以理杀人”,它实质上成了“损不足以奉有余”的不合理社会制度的理论基础。这不仅造成社会的极度不合理,而且损伤了众多个体创造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积极性,最终导致社会发展的缓慢。文人诗歌不加区分地强调社会整体利益,笼统地弘扬等级、秩序、规范、和谐、社会理性,个体服从群体,这就压抑了人的自由天性。在生产力水平有了较大发展的封建社会后期,有明显的消极作用。正如张碧波、吕世纬同志所说:“中国的文学则在漫长的时期内,发挥着压抑个体意识和同化个体意识为群体意识的作用,扮演了维持和稳定理性社会对感性个人主宰地位的‘帮办’角色。”(11)五四运动的代表人物鲁迅、闻一多、朱自清、郁达夫对中国古代文人诗歌颇多批评,原因即在于此。总之,中国古代文人诗歌的经验教训是值得我们总结吸取的。
  
  作者简介:杨有山(1958- ),河南南阳人,河南信阳师范学院文学院教授。
  
  ①康德.判断力批判(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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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吴承学,沙红兵.中国古代文体学论纲[J].文学遗产,2005.(1)22-34.
  ④⑤白居易集卷六五[M].
  ⑥陈子昂集卷一[M].
  ⑦⑧陈伯海.唐诗学引论[M].上海:东方出版社,1996.14.18.
  ⑨毛泽东书信选集[C].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140.
  ⑩陆侃如,牟世金.文心雕龙译注(上)[M].济南:齐鲁书社,1981.58.
  (11)张碧波,吕世纬.中国文学基本特质及其形成原因的探讨[J].1988.(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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