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9期


徘徊于法律与伦理之间

作者:张本一




  摘要:元代是理学被继续引入世俗生活并最终定为官学的历史时期,但元代突出的民族矛盾、腐败的吏治以及社会动荡等因素使理想化的封建秩序陷入混乱,那时公案杂剧的兴盛便是明证之一。剧中的包公总是徘徊于法律和伦理之间,以其特有的“智慧”戡狱断案,让伦理与道德的力量最终取得胜利,使覆盆之冤得以昭雪;可迫于特权阶层的威势,包公个性中又难免带有疑虑与惶惑的一面。剧中充满民间审美效果的包公形象,艺术化地反映了元代普通民众对公平、正义的天理以及理想生活秩序的呼唤。
  关键词:元公案杂剧 包公 法律 伦理
  
  元代是一个民族矛盾比较突出,吏治相对松弛,而思想禁锢又不甚严密的历史时期,因而也是俗文学中能够直接反映民众意识,具有强烈政治批判意义及教化功能的公案杂剧繁兴的时期。公案剧占《录鬼簿》中所载元杂剧总数的十分之一以上,仅包公戏就有二十余种,几占公案剧的半数,今存有十一种:关汉卿的《包待制三勘蝴蝶梦》、《包待制智斩鲁斋郎》,郑廷玉的《包待制智勘后庭花》,武汉臣的《包待制智赚生金阁》,李潜夫的《包待制智勘灰栏记》,曾瑞卿的《王月英月下留鞋》,无名氏的《玎玎当当盆儿鬼》、《神奴儿大闹开封府》、《鲠直张千替杀妻》(下文均用简称)。
  元代的包公故事多由书会才人根据民间传说敷衍而成,“其事多忠、孝、节、义,足以动人;其词直质,虽妇孺亦能解;其言慷慨,血气为之动荡。”(清焦循《花部农谭·序》)那一桩桩推说是发生在前朝的公案故事,恰是元代社会生活的真实写照。剧中的包公一方面要正视那个时代的律令条格,一方面还要面对强大的封建纲常伦理,前者具有较强的时代特征,并且经常被诸多因素不断地扭曲甚至颠覆;而后者则被认为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天理,不容亵渎。在法律与伦理常相龃龉的特殊时代,包公是如何折狱的呢?尽管上述公案剧情节各异,人物不同,但包公的态度却是明确而坚定的:站在善良无辜的一方,毅然地超越法律,选择伦理。
  剧中的包公并非十足的执法者。最典型的公案是由权豪势要们制造出来的一起起冤狱,这类人物的典型代表则是由净、丑来扮演的“衙内”。他们的上场独白直剖心性,如《陈州粜米》中的小衙内上场即云:“花花太岁为第一,浪子丧门世无对。闻着名儿脑也疼,则我是有权有势刘衙内。”“我是那权豪势要之家,累代簪缨之子,打死人不要偿命,如同房檐上揭一个瓦。”其他几个剧作中也有类似的表白,打杀平人“如同捏死苍蝇相似”,“捏烂柿子一般”,“动不动挑人眼,剔人骨,剥人皮”。他们恣意横行,草菅人命。《陈州粜米》中的小衙内营私舞弊,克夺饱受饥荒的平民百姓钱粮,用皇帝赐予的紫金锤击杀据理力争的平民。《蝴蝶梦》中的皇亲葛彪骑马闲游,平人王老汉无意撞其马首,竟被打死。公案剧中还有两夺人妻却毫无廉耻的鲁斋郎(《鲁斋郎》),有白拿秀才郭成的传家宝生金阁,又强占其妻的庞衙内,不仅如此,还将同情此遭遇的庞家嬷嬷投入井中,并铡死郭成(《生金阁》)。他们肆意淫恶,目无法律。依据封建伦理,“淫”被视为万恶之首,而杀人是要偿命的。可在元代,就是一般的蒙古人殴杀汉人也不会犯死罪,《元史·刑法志》“伤害”条说:“诸蒙古人,因争及乘醉殴死汉人者断罪出征,并令征烧埋银。”《元典章》中规定,被称为“怯薛歹”的蒙古侍卫亲军所行之处,地方都要安顿接待,且殴打汉人不许还报。《通制条格》卷二十八“杀令”条亦云:“如蒙古人殴打汉儿,不得还报,指言见证,于所在官司,如有违反之人,严行断罪。”据《元史·刑法志》“奸非”条,“强奸有夫之妇人者处死。”然而,“诸主奸奴妻者,不坐。”职官与部民或倡优妻奸,是不犯死罪的。此外,元代法律还将历史上的“八议”作为重要条款,也就是皇帝的亲近故旧,有大功德才干及重臣等八种人物,若犯死罪,则要由皇帝裁决,这远较金代为宽容,并且“议亲”一项规定得也比较宽泛,“谓皇帝袒免以上亲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这些正是权豪势要们恣意妄为的法律依据。翻检元史,元代的国戚重臣,有大功勋者,其构成主体无非就是以弓马夺天下的蒙古族上层、色目商人、西蕃僧侣以及少数的汉人世侯。世祖朝的权奸阿合马,恶贯满盈,但却不是死于王法;燕铁木儿在武宗朝就已握有兵权,历泰定帝和文宗朝,挟震主之威,肆意无忌,竟然娶泰定帝后为夫人,“尚宗室之女四十人,或有交礼三日遽遣归者,而后房充斥不能尽识”,最后是“荒淫日甚,体羸溺血而甍”;顺帝朝的奸臣哈麻,阴进西天僧以媚帝,不过是“广取女好,惟淫戏是乐,君臣宣淫”。《元史·赵璧传》中涉及到河南刘万户及其党羽的罪孽,“贪淫暴戾,郡中婚嫁,必先赂之,得所请而后行,咸呼之为翁。其党董主簿,尤恃势为虐,强取民女有色者三十余人。”他们正是元杂剧中权豪势要形象的生活原型。依照现实的法律,他们是不会因淫行或人命案而被判死刑的,甚至连丝毫的罪罚也没有。然而,剧中的包公却将他们推上了断头台,应和了那个时代人民正义的呼唤声:“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使不着国戚皇亲,金枝玉叶;便是他龙孙帝子,打杀人要吃官司”(《蝴蝶梦》)。可伦理的回归,正义的伸张的确来之不易,它需要下层人民赋予包公许多的智慧,因而“智斩”、“智赚”、“智勘”自然而然地便成了这类剧作题目中的关键词。
  在《陈州粜米》中,包公乔装成了乞丐模样的老汉,赚得小衙内及其妹婿杨金吾当掉御赐的紫金锤,嫖妓买酒的事实,因紫金锤上恰有御书图号,因此也就有了将其正法的足够理由:“你死也该,谁着你金锤当酒来。”《鲁斋郎》中的包公则是个古道热肠的忍者,他相继收容了两个被迫害家庭的儿女,并将他们抚养成人,在忍耐与等待十五年后方才对作恶的鲁斋郎的罪行进行惩罚。他将恶人以“鱼齐即”的名字奏上,问斩之后,再添加笔画改为鲁斋郎,这文字的游戏却使皇帝惊问此案时抓不到任何把柄。《生金阁》中的包公则靠江湖义气,邀请罪大恶极的庞衙内喝酒,并拿出自己的所谓稀世珍宝给他看,拉近距离,直到衙内认为包公与自己已是“一家一计”,口中便不知不觉抖落出犯罪事实,又迷迷糊糊地在认罪书上画了字,包公才将其押赴市曹斩首。
  与上述情况相反的情况则是依法当死而据理则活的狱判。如关汉卿笔下的那个打死皇亲葛彪的贫人王老汉之子,依法律无论如何是没有活路的,并且这也是包公裁断的结果。然而他却是为父复仇所致,是传统孝道使然,正如王母所唱:“你合死呵今朝便当死,虽也是杀人公事,也落个孝顺名儿。”加以王母宁舍亲子而保全养子的义举深深地震撼了包公,所以他选择了一个该判死罪的盗马贼于临决之时作了替换。似乎这还不足以彰显为父复仇的孝道和王母的义举,包公竟然如此下断:“你本是龙袖娇民,堪可为报国贤臣。大儿去随朝勾当,第二的冠带荣身,石和作中牟县令,母亲封贤德夫人。”(《蝴蝶梦》)《替杀妻》中的屠户张千与某员外结义为兄弟,员外外出讨债,而其妻则意欲勾引张千行苟且之事,遭到拒绝。后员外回家,妻子又以接风为由灌醉员外,并趁机向张千求欢,张千激于义而杀死了员外妻,逃往开封府作了衙役。可当义兄被当作杀人犯而押赴开封府时,不忍义兄受刑,挺身自首。这样合于纲常伦理的行为同样打动了包公,在勘断实情后,设法免除了张千的死罪。
  正因为包公常常超越法律而选择伦理,难免得罪枉法的权贵,所以元代戏台上的包公心理上总不免带着疑虑和惶惑。《勘头巾》中的清官张鼎曾有如此感叹:“全不论清正廉直,倒不如懵懂愚痴,为别人受怕担惊,没来由废寝忘食。”包公因斩了刘衙内、鲁斋郎、葛监军等人,与权贵们结下了冤仇,“剩吃了些众人每毒咒”,也发出了同样的叹息声,“把那为官事都参透”,“从今后不干己事休开口,我则索会尽人间只点头,倒大来优游”。他脑海中时常浮现出因执着追求天理正义而下场可悲的历史人物:“有一个楚屈原在江上死,有一个关龙逢刀下休,有一个纣比干曾将心剖,有一个未央宫屈斩了韩侯……我是个漏网鱼,怎敢再吞钩?不如及早归山去,我则怕为官不到头,枉了也干求。”包公面对肆意横行的权贵,经常谨小慎微。他明知小衙内、杨金吾犯了欺君之罪和人命案,又遇到了前来告状的受害者,尽晓案情,但当范学士让他去陈州考察官吏时,他当着刘衙内的面却坚意不去,可私下里他却让告状的贫人速离开封府,自己马上就到。当范学士给了他势剑金牌,可先斩后奏时他才成行(《陈州粜米》)。面对权贵他有时甚至有无可奈何之感,《后庭花》一剧演述得十分清楚。赵廉访使夫人因妒忌皇帝送给的婢女翠鸾的容貌,唆使下人王庆杀死其母女二人,引发了连串人命案。廉访使不见二人,隐约感到了其中的暗昧,他令包公三日内问成此案,并明白告知:“你与我仔细究问,多因是我夫人做下违条犯法也。”包公是不敢让廉访使夫人带锁披枷的,“你侯门深似海,利害有天来大,则这包龙头怕也不怕?老夫怎敢共夫人做两事家?”毕竟他手中的势剑铜牌是廉访使大人赐予的。包公在此剧中只是精察案狱的来龙去脉,最后的判决则交由廉访使主持,动手杀人的案犯被处决,而罪魁祸首,作为教唆者的廉访使夫人则万事大吉,依然逍遥法外。秉持天理的包公又有什么办法呢?这分明是那个时代特权人物能自由穿越恢恢法网的真实写照,而不同于所谓“智斩”那样的幽隐曲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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