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10期


论白居易的礼乐文教观

作者:付兴林




  
  五、文存炯戒,词通讽谕
  
  树立什么样的文学观,坚持以什么样的原则进行创作,不仅是个关系着文风建设的问题,更是个关系文教德化成败的问题。正因如此,白居易在《议文章》中提出了“尚质抑淫,著诚去伪”的创作原则,并对文学“纫王教”、“通讽谕”的功能进行了界定。他说:
  
  古之为文者,上以纫王教,系国风,下以存炯戒,通讽谕:故惩劝善恶之柄,执于文士褒贬之际焉;补察得失之端,操于诗人美刺之间焉。今褒贬之文无核实,则惩劝之道缺矣;美刺之诗不稽政,则补察之义废矣。……伏惟陛下:诏主文之司,谕养文之旨,俾辞赋合炯戒讽谕者,虽质虽野,采而奖之;碑诔有虚美愧辞者,虽华虽丽,禁而绝之。若然,则为文者,必当尚质抑淫,著诚去伪,小疵小弊,荡然无遗矣。{21}
  
  上文表达了两层意思:其一,文学应具有的功能。所谓“上以纫王教、系国风;下以存炯戒,通讽谕”,是说文学最根本的功能在于传输文教德化,整合民心人情;其基本的功能在于忠告警戒和颂扬讽刺。前者强调的是文学的社会功能,后者强调的是文学的道德功能,其二,文学创作应坚持的原则——“尚质抑淫,著诚去伪”。
  白氏所强调的文学炯戒讽谕、惩劝美刺的功用,突出了文学稽考政教、察补得失的作用,且对他的诗论主张的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对其讽谕诗的创作更发挥了指导作用。如作于元和四年(809)的《新乐府序》云:“其辞质而径,欲见之者易谕也。其言直而切,欲闻之者深诫也。……为君、为臣、为民、为物、为事而作,不为文而作也。”{22}又如约作于元和三年(808)前后的《寄唐生》云:“篇篇无空文,句句必尽规。……惟歌生民病,愿得天子知。”{23}又如作于元和十年(815)的《读张籍古乐府》云:“为诗意如何?六义互铺陈。风雅比兴外,未尝著空文。”{24}白氏上述诗论主张,明显与其在《议文章》中所界定的文学功能一脉相承。此外,白氏还在其文论的指导下,创作了大量的讽谕诗。如作于元和四年(809)的《新乐府·采诗官》中有云:“郊庙登歌赞君美,乐府艳词悦君意。若求兴谕规刺言,万句千章无一字。”{25}这是对言路壅蔽、浮夸虚饰弊政的讽刺。再如作于元和五年(810)的《秦中吟·立碑》有句云:“但见山中石,立作路旁碑。铭勋悉太公,叙德皆仲尼。复以多为贵,千言直万赀。”{26}这是对阿谀奉承死人做法的讽刺。以上几首诗,既是讽刺诗论指导下的诗,又是关于讽刺诗论的诗。白居易的这些诗,既实践了他的文论主张,又丰富了他的文论主张。
  (责任编辑:古卫红)
  
  基金项目: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白居易散文研究”(07J026S);陕西省教育厅2007年科学技术研究项目(07JK027);陕西理工学院专项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白居易散文研究”(SLGQD0632)
  
  作者简介:付兴林(1965- ),文学博士,陕西理工学院文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中国古代文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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