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林肯(1961年3月4日)合众国公民们:
按照一个与政府本身同时产生的惯例,我来到你们面前发表简短的讲话,并遵照合众国宪法对总统在“就职前”必须宣暂的规定,当着你们的面宣誓。
我想,我现在不必讨论那些并不特别令人忧虑或激动的行政问题。
南方各州人民似乎担心,共和党一旦执政,将会危及他们的财产、和平与个人安全。这种担心从来就没有什么合理的报据。实际上,足以说明相反事实的充分证据却一直存在着,并且随时可以进行检查。这种证据在现在同你们讲话的这个人的几乎所有发表过的演说中都可以找到:我只引述其中一篇,我曾经宣布—
“我无意直接或间接地于涉各蓄奴州的奴隶制度。我认为我没有那样做的合法权利.而且也没有那样做的意向。‘’
提名并选举我的那些人完全知道我作过这一声明和许多类似的声明,而且我从未宣布撤回这些声明;不仅如此,他们还把一个鲜明有力的决议列人竟选政纲,并为我所接受,作为彼此都应遵守的准则。我现在读一读这个决议:
决议:“维护各州的各种权利不受侵犯,特别是每一个州完全根据自己的判断,决定并管理其内部机构的权利不受侵犯,这对我们政治结构的完善与持久所依顿的权力平衡是必不可少的;我们谴责非法使用武力侵犯任何一个州或准州的领土,不论其凭借何种借口.都是最严重的罪行。”
我现在重申这些看法.我这样做只是提请公众注意有关这一情魏的最确实的证据,即任何地区的财产、和平与安全都不会受到即将掌权的政府的危害。我还要补充一下,所有各州如果合法提出要求,政府都乐于给予符合宪法和法律的保护,而不论其出于什么原因—不分地区都一样愉快地对待。
关于从劳务或劳役中逃亡出来的人的引渡问题,人们有着许多争论。我现在要读的这个条款和宪法其他条款一徉清楚:
“凡依一州法律应在该州服劳务或劳役者逃往他州时,不得依后者任何法律或法规解除该项劳务或劳役,而应依享有该项劳务或劳役的当事人的要求予以引渡。”
毫无疑问,制定这一条款的那些人的意图在于要求归还我们所说的逃奴;而立法者的意图就成了法律。所有国会议员都宣誓拥护全部宪法—包括这一条款和其他任何条款。对于把符合该条款所列条件的奴隶“予以引渡”的主张,他们的誓言是一致的。那么,如果他们能心平气和地进行努力,难道就不能以几乎同样的一致来草拟并通过一项法律,以便使那个一致的誓言同样有效吗?
关于这一条款究竟应由联邦政府抑或由州政府来执行,现在存在某些分歧,但这决不是实质性分歧。如果奴隶要被遭还,那么该由谁来办理遣还事宜,这对该奴隶或其他人来说并没有什么差别。难道会有人仅因在履行誓言的方式上存在无关紧要的争议就愿意违背誓言吗?
再者:应该不应该把文明的、人道的法学中保证自由的所有规定都列人与这个问题有关的任何法律,以便使一个自由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沦为奴隶?与此同时,可以不可以通过法律使宪法中关于保证“每州公民在其他各州均应享有公民的一切特权和豁免权”的条款得以实施?
我今夭正式宣誓时,并没有思想保留,也无意以任何苛刻的标准来解释宪法和法律。尽管我不想具体指明国会通过的哪些法案是适合施行的,但我确实要建议,所有的人,不论处于官方还是私人的地位.都得遵守那些未被废止的法令,这比泰然认为其中某个法案是违背宪法的而未触犯它,要稳当得多。
自从第一任总统根据我国宪法就职以来已经72年了。在此期间,有1s位十分杰出的公民相继主待了政府的行政部门。他们在许多艰难险阻中履行职责,大致说来都很成功。然而,虽有这样的先例,我现在开始担任这个按宪法规定任期只有短暂4年的同一职务时,却处在巨大而特殊的困难之下联邦的分裂,在此以前只是一种威胁,现在却已成为可怕的行动。
从一般法律和宪法角度来考虑,我认为由各州组成的联邦是永久性的。在各国政府的根本法中,永久性即使没有明确规定,也是不言而喻的。我们有把握说,从来没有哪个正规政府在自己的组织法中列人一项要结束自己执政的条款。继续执行我国宪法明文规定的条款,联邦就将永远存在。毁灭联邦是办不到的,除非采取宪法本身未予规定的某种行动。
再者:假如合众国不是名副其实的政府,而只是具有契约性质的各州的联盟,那么,作为一种契约.这个联盟能够毫无争议地由缔约各方中的少数加以取消吗?缔约的一方可以违约也可以说毁约—但是、合法地废止契约难道不需要缔约各方全都同意吗?
从这些一般原则往下推,我们认为,从法律上来说,联邦是永久性的这一主张已经为联邦本身的历史所证实。联邦的历史比宪法长久得多。事实上,它在2774年就根据《联合条款》组成了。1776年,(独立宣言》使它臻于成熟并持续下来。1778年,《邦联条款》使联邦愈趋成熟,当时的13个州都信誓旦旦地明确保证联邦应该永存。最后,1797年制定宪法时所宣布的目标之一就是“建设更完善的联邦’。
但是,如果联邦竟能由一个州或几个州按照法律加以取消的话,那么联邦就远不如制宪前完善了,因为它丧失了永久性这个重要因素。
根据这些观点,任何一个州都不能只凭自己的动议就能合法地脱离联邦,凡为此目的而作出的决议和法令在法律上都是无效的,任何一个州或几个州反对合众国当局的暴力行动都应根据情况视为叛乱或革命。
因此,我认为根据宪法和法律,联邦是不容分裂的。我将按宪法本身明确授予我的权限,就自己能力所及,使联邦法律得以在各州忠实执行。我认为这仅仅是我分内的职责,视将以可行的方法去完成,除非我的合法主人—美国人民,不给予我必要的手段,或以权威的方式作出相反的指示,我相信大家不会把这看做是一种威胁,而只看作是联邦已宣布过的目标:它将按照宪法保卫和维护它自身。
进行这项工作不需要流血或诉诸暴力,除非强加于国家当局.流血和暴力就绝不会发生。委托给我的权力将被用来保持、占有和掌握属于政府的财产和土地,征收普通税和关税。
但是,除了为达到这些目的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外,将不会对人民有任何侵犯,不会对任何地方的人民或在他们之间使用武力。在国内任何地方,如果对联邦的敌意非常强烈而普遍,致使有能力的当地公民不愿担任联邦公职,在那种地方就不要企图强使引起反感的外地人去担任那些职务。尽管政府握有强制履行这些职责的合法权利,但那样做会激怒大众,它几乎是行不通的,所以我认为目前还是放弃履行这些职责为好。
对任何事件和变故,我都将根据实际存在的情况,抱着和平解决国家困难并恢复兄弟般情谊与友爱的观点和希望,以最慎重的态度加以处理。
某些地区有人企图破坏联邦.并且爱用各种借口去实现这一点,对此找既不肯定也不否认,但若真有这样的人,对他们我什么话都不必讲。然而,对于真心热爱联邦的那些人,我能不说点什么吗?
大家都声称,如果宪法所规定的各项权利都能得到保证,就愿意留在联邦内。那么,宪法明文规定的权利是否真有哪一项被否定了呢?我认为没有。幸运得很,人脑的构造使得任何一方都不敢那样做。你们能找出一个例子来说明宪法中明文规定的条款有哪一条曾被否定掉吗?如果多数人只靠数目上的力量就去剥夺少数人应该享受的任何一项明文规定的宪法权利,就道德观点而言,这就可以证明进行革命是有理的。如果那是一项重要的权利,当然应该进行革命。但是我们的情况并非如此。少数人和个人的一切重要权利都得到宪法中所列的各种肯定和否定、保证和禁止的明确保障,在这方面从未引起过任何争议。但是,任何组织法都不能在制定时就针对实际行政工作中可能出现的每一个问题都提出专门适用的条款。对于一切可能发生的问题,没有那样的先见之明,也投有任何篇幅适当的文献容得下那么多明文规定。逃避劳役的人应由联邦政府抑或由州政府遣还?宪法未作明确规定。国会应该保护各个准州的奴隶制吗?宪法未作明确规定
从这类俐题中产生了我们有关宪法的各种争议,由于这些争议我们分成了多数派和少数派。如果少数派不能默然同意多数派,多数派就得默然同意少数派,否则政府就不能存在下去。别无其他选择,因为要使政府能继续存在,就必须有这一方或那一方默然同意对方。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少数派宁愿退出联邦而不肯默然同意多数派,他们就创立了一个导致自我分裂和毁灭的先例,因为他们本身也有多数少数之分,一旦多数派拒绝接受少数派的控制,他们自己的少数派便会退出。举例来说,正如我们现在这个联邦的某些部分目前要求退出一样一个新联盟的任何部分一二年后为什么就不可以任意退出呢?一切怀有分裂情绪的人正在接受着这样的熏陶。
在想要组成一个新联盟的各个州之间,是否有着完全一致的利益,足以使它们和睦相处而不会重新发生退出联盟的事呢?
很明显,退出联邦的中心思想实质上是无政府主义。一个接受宪法所规定的检查和限制,并经常按照公众舆论和情绪的审慎变化而欣然转变的多数派,乃是自由人民的惟一真正的统治者。凡拒绝接受它的人,必然走向无政府主义或专制主义。完全一致的意见是不可能有的。由少数人实行统治,并作为一种永久的办法,是完全不能接受的。因此,如果否定了少数服从多数这条原则,那么剩下的就只有某种形式的无政府主义或专制主义了。
我没有忘记某些人认为各种有关宪法的问题应由最高法院进行裁决的主张,我也不否认这样的裁决在任何案例中对诉讼各方以至诉讼的目的都具有约束力,同时它们在所有类似案例中也值得受到政府其他各部门的高度尊重与考虑。尽管在某一特定案例中,这样的裁决可能明显有误,但随之而来的不良后果却只限于这个案例,且有被驳回的可能,而决不会成为其他案例可援的先例,因而同采取其他措施所产生的后果相比,这还是比较可以接受的二与此同时,诚实的公民必须承认:如果政府在那些影响到全体人民的重大问题上的政策也得由最高法院的裁决来确定的话,那么,个人之间的普通诉讼案件一经裁定,人民就不再享有自主权,因为到了那种程度,人民实际上已经将政府交给了那个显赫的法庭。上述看法不是对法庭和法宫的攻汗,他们无可推卸的责任便是裁定以正当方式提交给他们的案件,如果别人想把他们的裁决转用于政治目的,那决不是他们的过错。
我国一部分地区认为奴隶制是正确的,应该得到扩展,而另一部分地区认为它是错误的,不应得到扩展。这就是惟一的实质性争论。在人民的道德观念并不完全支持法律的社会里,宪法中有关逃亡奴隶的条款和禁止贩卖外籍奴隶的法律都得和其他任何法律一样严格执行二人民中的大多数能够遵行这两项枯燥的法律义务。但每一项都被少数人触犯。我认为这是无法完全纠正的。这两种情况在上述两种地区分离之后还会更糟。如外籍奴隶贩卖,现在投有完全遭到禁止,最终会在一个地区不受限制地恢复起来:而逃亡奴隶,另一地区现在只是部分地遣还,那时就根本不会遣还。
以白然条件而言.我们是不能分开的。我们无法把各个地区彼此挪开,也无法在彼此之间筑起一堵无法逾越的墙垣。夫妻可以离婚,不再见面,互不接触,但是我们国家的各个地区就不可能那样做二‘白们仍得面对面地相处,它们之间还得有或者友好或者敌对的交往。那么,分开之后的交往是否可能比分开之前更有好处、更令人满意吗?外人之间订立条约难道还比朋友之间制定法律容易吗?外人之间执行条约难道还比朋友之间执行法律忠实吗?假定你们进行战争,你们不可能永远打下去;在双方损失惨重,任何一方都得不到好处之后,你们就会停止战斗,那时你们还会遇到诸如交往条件之类的老问题。
这个国家及其机构,属于居住在这个国家里的人民。一旦他们对现存政府感到不能容忍,就可以行使他们的宪法权利去改组政府,或者行使革命权利去解散或推翻政府。我当然知道:许多可贵的、爱国的公民渴望宪法能得到修改,尽管我未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但我完全承认人民对整个这一间题所具有的合法权利,他们可以履行宪法本身所规定的两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在目前情况下,我应该赞同而不是反对公平地为人民提供对此采取行动的机会。我愿大胆补充说明:在我看来,采取会议的形式是可行的,因为它可以让人民自己提出修正案,而不是只让人民去采纳或反对别人提出的某些方案,那些人不是专为这一目的而被推选出来的,那些方案也并非恰恰就是人民想要接受或拒绝的。我知道,国会已经通过一项宪法修正案—但我尚未看到那项修正案,其大意是:联邦政府永远不得干涉各州的内部制度,包括对应服劳役者规定的制度。为了避免对我所说的话产生误解,我放弃不谈某些特定修正案的打算,而只是提出:鉴于这样一项现在已意味着属于宪法中的条款,我不反对使它成为明确的、不可改变的规定。
总统的一切权力来白人民,但人民没有授权给他为各州的分离规定条件。如果人民有此意愿,那他们可以这样做,而作为总统来说,则不可能这样做。他的责任是骨理交给他的这一届政府,并将它完整地移交给他的继任者。
为什么我们不能对人民所具有的最高的公正抱有坚韧的信念呢了世界上还有比这更好或一样好的希望吗?在我们目前的分歧中,难道双方都缺乏相信自己正确的信心吗?如果万国全能的主宰以其水恒的真理和正义支持你北方这一边,或者支持你南方这一边,那么,那种真理和那种正义必将通过美国人民这个伟大法庭的裁决而取得胜利。
就是这些美国人民,通过我们现有的政府结构,明智地只给他们的公仆很小的权力,使他们不能为害作恶,并且同样明智地每隔很短的时间就把那小小的权力收回到自己手中。只要人民保持美德和警惕,无论怎样作恶和愚蠢的执政人员都不能在短短4年的任期内十分严重地损害政府。
我的同胞们,大家平静而认真地思考整个这一问题吧。任何宝贵的东西都不会因为从容对待而丧失。假使有一个目标火急地催促你们中随便哪一位采取一个措施而你决不能不慌不忙,那么那个目标会因从容对待而落空。但是,任何好的目标是不会因为从容对待而落空的。你们现在感到不满意的人仍然有着原来的、完好无损的宪法而且,在敏感问题,L,你们有着自己根据这邵宪法制定的各项法律;而新的一届政府即使想改变这两种情况,也没有直接的权力那样做。那些不满意的人在这场争论中即使被承认是站在正确的一边,也没有一点正当理由采取鲁莽的行动。理智、爱国精神、基督教义以及对从不抛弃这片幸福土地的上帝的信仰,这些仍然能以最好的方式来解决我们目前的一切困难。
不满意的同胞们,内战这个重大问题的关键掌握在你们手中.而不掌握在我手中。政府不会对你们发动攻击。你们不当挑衅者,就不会面临冲突。你们没有对天发誓要毁灭政府,而我却要立下最庄严的誓言:“坚守、维护和捍卫合众国宪法。”
我不愿意就此结束演说。我们不是敌人,而是朋友。我们一定不要成为敌人。尽管情绪紧张,也决不应割断我们之间的感情纽带。记忆的神秘琴弦,从每一个战场和爱国志士的坟墓伸向这片广阔土地上的每一颗跳动的心和家庭,必将再度被我们善良的天性所拨响,那时就会高奏起联邦大团结的乐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