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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儿童教育不公平现象的原因分析

作者:孟万金 刘玉娟 刘在花



  摘要 我国残疾儿童教育存在不公平的现象, 造成这一现象的 主要原因有如下几点:(1)在法 律法规方面,残疾人教育法律法规不完备、执法不到位,导致残疾儿童受教育权没有得到 充分保障;(2)在经费方面,残疾儿童教育经费投入不足,并且残疾儿童教育教师薪酬水 平 比普通儿童教育教师低;(3)在教育管理方面,不仅残疾儿童教育管理体制不健全,而且 残疾儿童教育督导不力;(4)在社会、文化方面,社会支持保障体系不健全,传统文化对 残疾人的偏见也对残疾儿童教育存在着消极影响。
  关键词 残疾儿童 教育公平 原因分析
  分类号G760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相继颁布和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残疾儿童教育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使 我国残疾儿童教育公平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但与此同时,我国残疾儿童教育在教育机会、 教育过程和教育结果上都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公平的现象。造成这些不公平现象的原因是多方 面的,既有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也有经费投入和教育管理方面的原因,还有社会、文化 方面的原因。本文将对这些原因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应对策与措施提供参考。
  
  1 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首先,在现有的特殊教育法规体系中缺失核心的《特殊教育法》。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 94年的统计,已有52个国家至少140部法律是专门针对残疾问题的[1],为保障残疾 儿童的受 教育权,美国、英国、韩国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也都颁布了专门的《特殊教育法》。而我国 目前主要的特殊教育立法《残疾人教育条例》,与主要规定了普通教育的《义务教育法》相 比,立法层次低,所发挥的法律效力有限[2],导致了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没有象 普通儿童那样得到充分保障。
  其次,现有的特殊教育法律法规所制定的原则与制度不能满足“特殊”教育本身的需要,致 使残疾儿童接受适当教育的权力没有得到保障。例如,对残疾儿童的残疾类型与程度的鉴定 是使其接受相应教育的前提之一,但是现有的特殊教育法律法规中还没有残疾儿童的鉴定标 准,也缺乏对鉴定机构的构成、资格的规定,不能进行相对准确的鉴定就难以保障残疾儿童 接受适合他们的教育。
  再次,现行的特殊教育法律有些条款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可操作性,没有制定明确的法律问责 制,导致了对特殊教育法律法规的执行不到位。
  例如《残疾人教育条例》第44条第3款对特殊教育发展的经费投入只是泛泛地规定为“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和征收的教育附加税,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发展残疾 儿童、少年义务教育”[3]。既没有明确的比例又没有具体法律责任的约束,这种 原则性的 非强制性规定,导致具体操作上和监督上的困难[4],没能有效地从法律层面上保 障残疾儿童教育经费的投入。
  再如,1990年12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就已提出了要积极发展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1994年8月23日颁布的《残疾人教育条例》中又规定了学前残疾儿童的 教育方式、教育机构、支持保障系统等。但由于法律法规执行、监管不到位,致使我国目前 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发展非常薄弱。以经济、文化和教育比较发达的北京市为例,截止到2002 年12月31日,北京市7岁以下的残疾儿童仅有160名接受到学前机构的教育,而此部分儿童数量 不到学前残疾儿童总数的10%[5]。
  又如,在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规定“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 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 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6]1994年颁布 的《残疾 人教育条例》中规定“普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能适应普通班学习的适龄残疾儿 童、少年就读,并根据其学习、康复的特殊需要对其提供帮助。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设立专 门辅导教室。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 读教学工作的指导。”[7]此外,还颁布了《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 ,其中明 确指出“普通学校应当依法接收本校服务范围内能够在校学习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不 得拒绝。”[8]但由于缺乏对随班就读师资和配套设施等相关的规定,同时现有的 法律法规 贯彻落实不到位,致使“随班就读”中仍存在很大的问题,随班就读的招生数在不断下降, 而辍学率则在不断升高[9]。
  
  2 教育经费投入方面的原因
  
  2.1 残疾儿童教育经费投入不足
  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导致了残疾儿童教育发展的地区差异,城乡之间的经济差距导致 了残疾儿童教育发展的城乡差异。在我国,经济因素对残疾儿童教育的制约主要表现为教育 投入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置盲、聋和其他残疾 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10]根据宪法的精神,我国残疾人的劳动、生活和 受教育权 应该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护,但是在我国一些地区,特别是经济发展比较落后的地区,由于 经济原因,适龄残疾儿童入学比较困难,很难做到按时入学。
  
  2.2 残疾儿童教育教师薪酬水平比普通儿童教育教师低
  虽然我国规定从事残疾儿童教育的教师享受15%的特教津贴,但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很难兑 现,有的地方的教师根本没有领取到特教津贴。即使特殊学校教师享受到特教津贴,从总体 上讲,他们的福利待遇普遍比普教教师低。此外,目前我国尚未制定随班就读教师和资源教 师的特教津贴,也会影响到他们的工作热情。
  
  3 教育管理方面的原因
  
  3.1 残疾儿童教育管理体制不健全
  我国特殊教育管理体制不健全,各省、市、自治区和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没有设立专管特 教的负责人,特教管理工作往往由普教的教育行政官员兼任,由于缺乏特殊教育知识,普教 工作比较繁忙等原因,致使兼任特教管理的人员无力主抓特教,这样不可避免地会影响残疾 儿童教育的质量。特殊教育管理体制不仅限制了残疾儿童初等教育的发展,也限制 了残疾儿 童中等职业教育的开展。长期以来,教育行政部门一直将特殊教育学校划归小学系列管理,这 对普及初等教育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和特殊学校职业教育的开 展,这种管理体制却一直没有改变。各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处室缺少管理残疾儿童职业教 育的经验和精力,这无疑会影响残疾儿童职业教育的开展。
  
  3.2 残疾儿童教育督导不力
  1994年8月23日,我国颁布的《残疾人教育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实施 义务教育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应当包括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监 督、指导、检查。”“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儿童、少 年随班就读教学工作的指导”。[11]然而,目前教育行政部门内部条块分割,不能 作为一个 整体发挥作用,更不用说与民政、残联等相关部门联系、协调、配合,致使残疾儿童教育督导 不力,教育资源的利用与效益的发挥受到限制,残疾儿童受教育权和教育质量得不到保障。
  
  4 社会、文化方面的原因
  
  4.1 社会支持保障体系不健全
  我国残疾儿童教育的社会支持体系尚未健全,这无疑也会影响残疾儿童教育的发展。目前, 家庭内部的支持具有很大的随意性;社区支持体系不够完善;政府及部门的支持渠道还不畅 通;社会环境有待改善;特殊儿童家庭迫切需要社会支持[12]。残疾儿童教育低层 次的家校合作活动尽管开展较好,但高层次的则较缺[13]。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