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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的比较与分析

作者:田 宝 张 扬 邱卓英



  摘 要 介绍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背景、过程和方法。运用文献法比较1987年和2006年两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主要结果。发现与1987年全国第一次抽样调查相比,2006年我国残疾人口总量增加,占总人口的比例上升。肢体残疾人数大幅增加,而智力残疾人数有较大幅度下降。
  关键词 残疾人 抽样调查 残疾率
  分类号 G760
  
  1 背景
  
  1987年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以来,中国残疾人的状况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为掌握全国残疾人的数量、结构、地区分布、致残原因及康复、就业、教育、婚姻、家庭等新的实际状况,国务院批准于2006-2007年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经过两年多的充分准备,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于2006年4月1日开始全面调查。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所有数据的时间界定为2006年4月1日0时。为了与国内同行交流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有关信息,并回答同行关心的问题,我们结合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发布公报的内容,主要针对智力残疾全国抽样调查问题以系列文章进行探讨。
  
  2 方法
  
  2.1 抽样方法及样本量
  根据调查目的,本着既保证调查数据有广泛代表性,又适当控制规模的原则,采用分层、等距、概率比例、多阶段抽样的方法[1]。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为分总体,先按照分层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对省内各县、市、市辖区进行合理分层,对县、乡两级进行隐含分层,分层后编制抽样框。再进行三级抽样,省(自治区、直辖市)抽取县、市、市辖区;被抽中的县(市、市辖区)抽取乡、镇、街道;被抽中的乡(镇、街道)再抽取村民、居民委员会。在全国三十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覆盖13亿人口的范围内,抽出734个县(市、区),2980年乡(镇、街道),共5964年调查小区,平均每个调查小区420人左右。共调查了771797户,样本量为2526145人[2]。
  
  2.2 调查内容及标准
  此次调查涉及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肢体残疾和多重残疾等七类残疾。每类残疾的定义及标准见附件1、2、3、4、5、6、7(如果有文字上的出入,以中残联抽样办公布的标准为准)[3]。
  
  2.3 调查程序
  由国家统计局、民政部、卫生部和中国残联等16个部委、团体组成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部署。本次调查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调查准备阶段(2006年4月1日以前);现场调查阶段(2006年4月1日-5月底);数据汇总处理阶段(2006年6月-2007年12月)。调查准备阶段分为两个方面,首先组织专家对七类残疾的定义、标准及筛查诊断方法进行重新修订,然后分别于2004年冬和2005年春和夏进行三次预调查。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标准时间为2006年4月1日零时。
  
  2.4 调查质量评价
  调查质量的评价方法是,随机抽取99个调查小*?田宝,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智力残疾康复、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职业生涯与指导。E-mail:tianbao65@126.com。 两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的比较与分析/田 宝 张 扬 邱卓英区重新入户检查,检验漏报率。结果发现,登记人数的漏报率为1.31%,残疾人数的漏报率为1.12%,残疾人占全国总人口比例的允许误差为0.97%,符合调查方案设计的要求。经过对调查实施过程和数据质量进行综合评估,本次调查数据真实可信[2]。
  
  3 结果
  
  与1987年相比,样本设计量和调查户数都有大幅增加。
  
  注:本次调查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大陆的常住人口;全国总人口数未包括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省人口数。
  从表1可以看出,与1987年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相比,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发现,我国残疾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由1987年的4.90%上升为2006年的6.39%。有残疾人户数与调查总户数之比没有明显变化。
  
  注:1987年的听力语言残疾,在2006年调查中,被分为听力残疾和言语残疾两类。
  1987年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各类残疾人数及占总人口比重,按1986年底全国经常性人口统计数字105397人推算。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各类残疾人数及占总人口比重,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5年末全国人口数为130948万人推算。
  从表2、表3可以发现两个明显的趋势:我国残疾人口总量增加,占总人口的比例上升;残疾类别结构发生改变,肢体残疾人数大幅增加,而智力残疾人数有较大幅度下降。
  
  注:6.34%是根据各省的残疾人比率汇总而来,与根据直接调查数据得出的残疾人比率6.39%相比,有一定的误差,我国的残疾人占总人口的比率以6.34%为准。
  
  4 讨论
  
  4.1 我国残疾人口总量增加
  本次调查发现,我国残疾人口总量增加,占总人口的比例上升。产生这种变化的原因有:一是我国人口总量增加。1987年时,我国人口总量还不到11亿,现在己达到13亿多。即使残疾人比例按1987年的4.9%不变,依据2006年人口基数推算,2006年残疾人口数量也将达到6416万,比1987年的5164万增加1252万。二是我国人口年龄结构老化。1987年时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例是8.5%,到2005年己达到11%。老年人由于生理机能衰退,脑血管疾病、骨关节病、疾呆等发病率和致残几率增高。这次调查60岁及以上的残疾人约有4416万人,比1987年调查时该年龄段残疾人数增加了2365万人,占全国残疾人新增总数的75.5%。三是本次调查的残疾标准和残疾评定方法,参照国际最新标准并结合我国国情进行了修订。对残疾的评定,不仅重视生理结构,同时强调功能障碍和社会适应性。肢体残疾标准对照我国现行有关伤残标准进行了适度的调整。四是其它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人口流动频繁,人们工作节奏加快,以及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和环境污染等因素的影响,都不同程度地增加了残疾的风险。
  
  4.2 肢体残疾人数增加而智力残疾人数下降
  肢体残疾大幅度增加,原因有四:一是人口老龄化的影响,据初步统计,这次调查的60岁及以上的肢体残疾人占肢体残疾人总数的44.7%,1987年时这个比例只有29.5%。二是脑血管、骨关节等疾病明显增加,导致肢体残疾发生率提高。三是这次调查的肢体残疾标准参照我国现行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疾致残程度鉴定》、《军人残疾等级评定》、《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进行了适度调整,在第四级也就是轻度残疾中新增了四种残疾情况。四是在工业化、城市化快速发展中,工伤、交通事故等意外伤害有所增加,这也导致了肢体残疾人口数增加。
  智力残疾人数大幅度下降,初步分析有三点主要原因:第一,方法上的原因,本次智力残疾调查严格执行国际通行的双重标准诊断智力残疾。从世界范围内来看,当使用双重标准时(IQ分数和适应行为),流行率会大幅度降低(Mercer,1973)。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对6-16岁年龄段只使用了单一的智商标准。第二,老年痴呆在1987年列为智力残疾的范围,本次被列入精神残疾范围,扣除这部分残疾,使智力残疾总比例在总调查人口中的比例有所下降。第三,我国的残疾预防取得了显著成效[5]。这些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人们营养条件显著改善,优生优育、计划免疫、健康教育和知识普及以及补碘、改水等干预措施取得了成效。智力残疾人数下降的更为具体的原因,等到数据整理完毕后,有专门文章做详细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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