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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功能障碍早期干预法律法规述评
作者:黎 莉
关键词 美国 早期干预 法律法规
分类号G760
1引言
特殊教育的发展常常与法的制定有关系,特殊教育立法极大推动着世界各国特殊教育的发展。从世界范围来看,特殊教育立法初期主要是20世纪英、美、日等少数发达国家涉及残疾儿童教育的法令。二战后,民权运动为残疾人争取平等权利和地位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1]。目前,融合教育是特殊教育的发展趋势,而融合教育的成功很大程度上是依赖于对特殊需要幼儿的早期鉴定、评估和治疗。因此,对早期干预的立法问题也日益重要。美国在特殊教育立法方面走在世界前列,除了在一般教育立法中有涉及特殊教育的条款外,还有一些对世界影响重大的专项特殊教育立法。本文主要分析的即是重要专项法律之一《身心障碍者教育法》中第三部分功能障碍婴幼儿早期干预计划,该法律体现了以人为本,重视人权、教育平等、资金保障、评估制度,希望能对中国早期干预立法的发展推波助澜。
布什政府在2004年12月3日签署通过了修订版《身心障碍者教育法》,同时,各州教育部也制定了州早期干预法规。修订版的《身心障碍者教育法》第三部分功能障碍婴幼儿早期干预计划的主要目的在于以下几点:减少包括国家学校在内的社会教育费用,这主要是通过不断减少功能障碍婴幼儿到达入学年龄后的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的需求来实现;使功能障碍个体在社会中独立生活的潜能发挥到最大;促进家庭满足功能障碍婴幼儿的特殊需求; 提高州和地方机构以及服务提供者鉴定、评估的能力[2];满足所有儿童的需要,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低收入地区,市内密集地区, 农村地区的儿童以及被收养的婴儿和初学走路的幼儿。
2法律的先进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2.1美国早期干预理念(The Philosophy of Early Intervention)
早期干预是关于高危婴幼儿、功能障碍婴幼儿、发展迟缓、早期干预服务等的具体界定,目的是促进功能障碍婴幼儿的发展,将他们发展迟缓的潜能减到最少,认识到孩子最初3年里大脑发育的重要性。早期干预采用家庭中心方式来组织和提供协助和支持,尊重每个家庭的个性;进入早期干预计划的婴幼儿不仅集中于服务,而且需要建立家庭和专业人员的良好互动。家庭中心服务尊重所有家庭的力量和创造性,支持和鼓励家庭根据功能性和适用性独立满足他们自身的特殊需求,尤其是满足孩子及其家庭成员的需求[3]。同时,以家庭为中心的服务的主要理念也体现在以开放、弹性的方式对待家庭不同的信仰、价值观、功能模式,并以此来应付预期或非预期的生活事件。
整个早期干预服务要求在自然环境中进行才能最大程度满足儿童的需要,自然环境包括家庭、儿童养护中心以及有正常儿童参与的社区;对于某些需要持续医学治疗的婴幼儿,医院也属于自然环境之一。所谓最适合婴幼儿的自然环境由家长和个别化家庭服务计划团队商讨决定[4]。
2.2服务协调(Service Coodination)
2.2.1《身心障碍者教育法》(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IDEA)中第三部分(Pait C-Infants and Toddlers with Disabilities)中一项重要的条款就是包含了服务协调者(Service Coodination),以使早期干预服务更有效率。“服务协调”一词来源于“个案管理”,家庭不再被视为一个需要专家管理的个案,而是早期干预计划中的重要参与者。不同领域的专业人员组成一个团队一起工作,提供服务给婴幼儿及其家长。典型的团队中包含了家长及合格专业人员,其中,合格的专业人员包括儿童时期的特殊教育老师、幼教老师、儿童看护、语音临床人员、职业治疗师、物理治疗师、护士或公共卫生护士、营养师、医生、社工人员、听力师、临床心理师等。而服务协调者的角色就是协调、整合各个专业机构的服务。根据联邦法律,服务协调者的主要责任如下:一、协调评估;二、促进发展;三、完成、评估个别化家庭服务计划(Individualized Family Service Plan,IFSP);四、帮助家长识别服务提供者;五、协调并监测服务的提供;六、协调医疗和健康照护;七、促进学前转衔计划。
2.2.2在美国许多州,服务协调者的角色界定还在发展中。根据美国联邦标准,服务提供者必须了解什么样的婴幼儿具有资格、第三部分(Part C)的法律规定以及该州的早期干预服务。社区内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可能由州或者当地行政机构来定义,因此一州内的行政机构领队可能会在不同的地区看到不同的服务协调。例如,如果行政机构领队是教育,只要某个家庭进入了早期干预系统,有些学校辖区就会指派服务协调者给该家庭,其他学校辖区则允许家庭从清单中选择服务协调者;服务协调者可能是父母、某个不属于早期干预机构的人员或家庭团队成员。利用家长作为服务协调者能帮助家庭较容易进入一个比较困难与复杂的系统。
2.3州立机构间协调委员会( State Interagency Coordination Council )
法律规定美国每个州必须设立州立机构间协调委员会,该委员会下面还设立有郡立机构间协调委员会(County Interagency Coordinating Council),其主要职责是掌管和监督早期干预服务,并每年向州长提交一份开展早期干预计划的详细报告。
2.3.1组成
《身心障碍者教育法》要求各个州为州立机构间协调委员会提供财政支持,并由州长任命委员会主席。州立机构间协调委员会主要由以下成员组成:功能障碍儿童家长、早期干预服务提供者、立法机构、医疗机构、儿童照顾机构、提早开始计划(Head Start Project)、健康保险机构、学前服务机构、心理健康机构、无家可归儿童及青少年教育协调办公室和私立教育机构的成员。其中,法律规定家长和早期服务提供者成员均不低于20%[5]。有些州还会有来自印地安事务部门(the Bureau of Indian Affairs)或部落议会代表。同时,在基层也会有社区的跨机构委员会。
2.3.2宗旨(Mission)
为0-3岁功能障碍婴幼儿和发展迟缓儿童及其家庭提供一个全州体系的可行性早期干预服务,同时协调这些儿童3-6岁的转衔计划;协调家庭与社区的关系,提供以家庭为中心、社区为基础的多学科的早期干预系统;同时,与郡立机构间协调委员会(County Interagency Coordinating Council )合作,扩大早期干预服务的范围,贯彻执行功能障碍婴幼儿早期干预计划,提交年度报告,提供易管理、高品质、有效的弹性服务。
2.4公众意识计划 ( Public Awareness Program)
公众意识计划是为了更好推行早期干预计划和儿童找寻系统(The Child Find System)而建立的,主要为全州包括乡村地区的公众机构、家长团体、专业组织、私立机构、残障人士、少数民族、低收入家庭和传统服务组织等提供持续的宣传服务。其形式也是多种多样,例如:⑴电视、广播、新闻等媒体宣传;⑵在医院、医生办公室和其他合适的地方发放小册子和张贴海报;⑶遍及全州的免费电话服务。该计划主要是由地方机构间协调委员会(Local Interagency Coordinating Councils )来执行[6]。每个委员会通过在各自的社区组织、发布相关信息为儿童找寻政策,创造一个全面的环境。当地政策必须规定职责、内容、过程及结果,并以此来促进公众意识信息的计划编制、组织、分配;同时,所有的政策及程序必须与国家政策和州政策相一致而且随着州政策的发展而发展。整个州鼓励和支持相邻地区在发展和执行公众意识计划中的合作。除此之外,每一个州都被要求提供中心指南和儿童找寻系统,以安置和转介身心障碍婴幼儿。该系统与公众意识计划相辅相成,一旦找寻到可疑婴幼儿立即输入电脑系统保存。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