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6期

上海市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制度的现状与发展

作者:于素红



的演进存在学分(课程)本位阶段、技能(知识)本位阶段、实践(能力)本位阶段等三个阶段。我国普通教育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基本处于学分(课程)本位阶段,师范院校的毕业生只要修满教育学、心理学等相应学科的学分并通过普通话考试就可以直接获得普通教育教师资格证书。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的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已处于实践(能力)本位阶段。申请者修满规定的学分或通过初次资格考试者,只能获得临时证书,只有经过一定时间的实习,达到实践能力的要求,才能获得正式证书。实践(能力)本位阶段体现了专业化发展和能力本位的思想。上海市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制度在教师的资格标准和认定方式上都体现了以教师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实践能力为本位的思想。首先,每类特殊教育教师的岗位考核标准都包括具有良好的师德修养、熟悉特殊教育的有关法规并具有依法执教的自觉性、掌握相应类型特殊儿童的心理学与教育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具有基本的教育教学技能四个部分的要求,其中教育实践能力的要求是岗位考核标准的核心。基本理论知识的培训课时为60课时,教育实践能力的培训课时为120课时;其次,所有申请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者(含高等师范院校特殊教育专业毕业的学生)都必须在特殊教育岗位上工作满1年,经有经验的教师带教且考核合格;再次,教师基本理论知识的考核由承担理论知识课程培训的机构完成,教师教育实践能力的考核则必须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组织的专家组到教师所在学校对教师进行实地考核。
  
  2.4 教师的培训与考核体现了专业机构与特殊学校密切合作的特色
  针对特殊教育教师资格标准中,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兼有,实践能力为本的特征,上海市在特殊教育教师资格的培训中注重特殊教育师资培训的专业机构与特殊学校的密切合作。专业机构主要负责理论知识的培训。实践能力的培训由专家组制定培训的目标和内容,由上海市特殊教育教师自培基地(由上海市最优秀的特殊教育学校担任)、教师所在的特殊学校共同承担具体的培训工作,其中2/3的培训课时由教师所在的特殊学校完成。在教。师教学实践能力的考核上,首先由特殊学校的考核领导小组对本校教师进行初步考核。然后上海市特殊教育教师岗位技能考评专家组对学校考核合格的教师再进行考核。实践证明,专业机构与特殊学校在培训与考核中密切合作、有序分工的做法极大地提高了特殊学校的积极性,提高了培训的实效性和针对性,提高了教师自我发展的积极性。
  
  3 完善上海市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制度的建议
  
  3.1 继续实行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制度,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规
  从上海市实行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制度的历程可以看出,真正影响此项制度实施的是人们对其合法性的质疑。于是,有人建议以“岗位证书”或“上岗证书”替代“资格证书”,既可以回避法律责任又可以保证特殊教育师资质量。笔者认为,由于以下原因,上海市应该继续实行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制度:首先,实行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制度是保障特殊教育师资质量的重要措施。特殊教育教育对象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决定了特殊教育教师是所有教师中面临挑战和困难最大的、要求专业化程度最高的群体。具有普通教育教师资格的教师并不一定能够胜任特殊教育工作。目前,世界上的很多国家特别是美国、英国、日本等主要发达国家都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制度。虽然各国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证书的类型、标准等不尽一致,但建立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制度已成为世界性的发展趋势。实践证明,由于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特殊教育教师实行的特定职业许可制度,具有法律强制性,从而保证了只有经过严格考核、合乎标准者才能从事特殊教育工作,肯定了特殊教育教师的专业性,提高了教师的素质。可以说,继续实行并完善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制度是上海发展“全国领先、与世界发达国家水平相当”特殊教育的必需选择;其次,实行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制度符合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1994年8月国务院发布的《残疾人教育条例》第37条规定:“国家实行残疾人教育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制订”。2001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教育部、人事部等9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中再次提出“制定特殊教育教师资格条件有关规定”。遗憾的是,国家配套的法规迟迟没有出台。上海市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制度虽然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精神,但目前具体的制度建设毕竟是由上海市教育行政部门内部文件来规范的,因此,当它试图具有与普通教育教师资格制度同样的法律强制性时,便遭到了教育行政部门自身的质疑。-所以,在希望国家尽快出台《特殊教育教师资格条例》等配套法规的同时,上海市人民政府应该根据上海特殊教育的发展需要,尽快制定地方性的法律规定,从而使上海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制度建设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保证该项工作开展的严肃性和连续性。
  
  3.2 建设高标准、多种类、多层级、科学的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制度
  尽管上海市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制度的实行提高了特殊教育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保障了特殊教育师资质量,但随着上海特殊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原有的制度需要进一步改革、发展与完善。
  3.2.1 提高资格准入标准
  首先,笔者建议提高特殊教育教师的起点学历。教师资格制度的重要指标之一就是对申请者的学历要求。原有制度(1997年的上海市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制度,下同)并没有对特殊教育教师的起点学历做出明确规定,特殊教育教师只要达到普通教育教师的起点学历要求即可。2001年6月,上海市教委发布的《上海市<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显然,这样的学历要求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特殊教育的发展需要。当前,国际上主要发达国家甚至巴西、印度等发展中国家都要求小学教师的起点学历为大学本科。美国一些州甚至要求特殊教育教师必须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十一五”期间,上海小学和初中新增教师学历要全部达到本科水平。因此,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的特殊教育教师的起点学历至少应为大学本科。
  其次,笔者建议提高非特殊教育师范专业毕业者特殊教育理论知识水平。原有制度中对特殊教育教师的理论知识要求是掌握相应类型特殊儿童的心理学、教育学基本理论知识。理论知识的培训只有60课时,共计4学分。目前,上海市特殊教育学校普遍存在非特殊教育师范专业毕业的教师特殊教育理论水平低的问题。4学分的学习离教师的实际需要相差甚远,对推进教师的专业化发展起不了多大的作用。我国台湾地区1987年发布的《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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