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6期

上海市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制度的现状与发展

作者:于素红



  摘要 特殊教育教师的素质直接关系特殊教育的质量。上海市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制度是保证特殊教育教师质量,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重要保障机制之一。一线教师必须具备教育特殊学生所需要的知识和能力。本文回顾了上海市实行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制度的历史和目前的发展概况,分析了上海市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制度的基本特征,对其如何进一步完善提出了若干建议。
  关键词 教师 特殊教育 教师资格制度 分类号 G760
  
  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制度,又称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证书制度,是国家对特殊教育教师实行的职业资格认定制度。特殊教育教师的素质是影响特殊教育质量的关键因素之一。特殊教育对象的特征决定了特殊教育工作的艰巨性。相对而言,特殊教育教师需要具有比普通教育教师更高的素质要求。为了保证特殊教育的师资质量,国际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实行了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制度。尽管1994年8月国务院发布的《残疾人教育条例》已经明确提出“国家实行残疾人教育教师资格证书制度”,但此项工作在我国开展得并不顺利。1997年,上海市在我国大陆率先实行了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制度。毋庸质疑,实行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制度对上海市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发挥了积极的影响,但该制度的建设还存在一些值得研究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在上海市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十余年的时刻,回顾其发展过程,总结经验与得失,展望未来努力的方向,对于完善上海市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制度乃至推动我国大陆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制度的建设都是十分必要的。
  
  1 上海市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制度的发展概况
  
  20世纪90年代中期,上海市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重心是扩大特殊教育对象的种类,提高特殊教育质量,力争使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同步发展。但是,由于受社会偏见及教育发展进程的制约,当时上海特殊教育师资队伍的总体水平还不能适应特殊教育发展的需要,有些特殊教育教师没有接受过特殊教育专业训练,缺少教育特殊儿童的基本知识与技能。为了保证特殊教育师资质量,上海市教委决定建立和实行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制度。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1997年5月发布了《关于本市“九五”期间特殊教育行政干部及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沪教委师(1997)36号),明确提出在上海市建立特殊教育资格证书制度。文件规定自1997年7月起对特殊教育学校在职教师进行特殊教育基本理论与技能的培训及考核,经考核合格者获得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印制的“上海市特殊教育资格证书”。自1998年9月起,取得“上海市特殊教育资格证书”者方可担任特殊教育工作。1997年11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又发布了《关于实施“上海市特殊教育资格证书”的意见》(沪教委师(1997)70号)文件,就实施“资格证书”的对象,“资格证书”的岗位要求及考核标准,实施“资格证书”的方式等问题做了具体说明和规定。该文件的附件一(上海市弱智学校教师岗位考核标准)、附件二(上海市工读学校教师岗位考核标准)、附件三(上海市聋校教师岗位考核标准)、附件四(上海市盲校教师岗位考核标准)分别对弱智学校、工读学校、聋校、盲校、教师的基本岗位要求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随后,上海市教委原师资处组织专家组制定了《上海市盲校教师岗位培训及考核实施方案》、《上海市弱智学校教师岗位培训及考核实施方案》、《上海市聋校教师岗位培训及考核实施方案》、《上海市工读学校教师岗位培训及考核实施方案》,分别规定了四类学校教师需要掌握的岗位知识、岗位技能及考核的要求,明确了岗位考核工作的管理组织与考核过程。自1997年7月至2001年10月,上海市四类特殊教育学校共有1352名教师参加了特殊教育资格的培训与考核,其中1335名教师考核合格。特殊教育教师证书制度的实施提高了上海市特殊教育教师的整体水平,少数考核不合格的教师离开了特殊教育教师岗位,大量优秀教师开始进入特殊教育领域。2002年以后,上海市特殊教育领域的新进教师需要接受岗位证书的培训。
  2007年8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在《上海市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提出,到2010年,上海教育要在全国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上海市教委对特殊教育非常重视,要把特殊教育打造成上海教育的名片(沈晓明,2007),使上海的特殊教育居于全国领先、与世界发达国家水平相当的地位。目前上海市正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订上海特殊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并把保证优质师资配备作为提高特殊教育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于是,实施与完善上海市特殊教育教师证书制度又重新被列入议事日程。
  
  2 上海市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制度的基本特征
  
  2.1 是具有强制性的资格准入制度
  资格是指从事某种职业活动的能力和身份。对职业资格的确认或证明要通过颁授或持有资格证书来实现。资格证书就是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我国的教师资格制度是政府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针对教师职业建立的准入资格认定制度,具有强制性。上海市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制度是建立在教师资格制度基础上的特殊教育教师准入资格认定制度,同样试图具有强制性:持有“教师资格证书”并取得“上海市特殊教育资格证书”者方可担任特殊教育工作;持有“教师资格证书”但未按要求取得“上海市特殊教育资格证书”者,取消其特殊教育任职资格。
  
  2.2 对特殊教育教师的界定有创新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在1997年5月发布的《关于本市“九五”期间特殊教育行政干部及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中规定,“上海市特殊教育资格证书”的申请对象为已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并在上海市“担任特殊教育工作(含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辅读班、普通学校有特殊教育需要学生随班就读)”。1997年11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又在《关于实施“上海市特殊教育资格证书”的意见》中规定,“持有国家统一印制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并在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普通学校辅读班、学前特殊教育幼儿园任职的教育教学人员和学校教育管理人员”为实施对象。尽管两份文件对申请对象的界定有些微差异,但在两个方面有所创新:(1)打破过去在体制、范围划分、工作职能方面的框框,将工读学校教师列入特殊教育教师的范围;(2)适应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特殊教育安置形式多样化的需要,把在特殊学校、普通学校特殊班、接收随班就读学生的普通班从事教育工作者都定义为特殊教育教师。1997年9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在《关于本市开展特殊教育随班就读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沪教委师(1999)54号)中又进一步明确规定,对随班就读教师进行业务指导的专职辅导教师(含特殊教育教研员)需要取得“上海市特殊教育资格证书”。
  
  2.3 特殊教育教师的资格标准以教师的实践能力为本位
  David Imag(1998)提出,国际教师资格认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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