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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30年中国特殊教育的发展及政策建议
作者:赵小红
关键词 改革开放30年 中国特殊教育 发展 政策建议
特殊教育是对特殊儿童、青少年实施的教育,在教育过程中,需要使用一般的或特别设计的课程、教材、教法、组织形式和设备。特殊教育的发展水平体现着社会的文明进步程度。科学发展观核心是以人为本。实现群众的愿望,满足群众的需要,维护群众的利益,是一个动态的不断发展的过程。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的特殊教育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些成就,归根到低都是“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但也存在许多不足,这些不足,也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以人为本”在特殊教育中的落实,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1 改革开放30年中国特殊教育事业取得的主要成绩
1.1 国家支持特殊教育的政策力度不断增强,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改革开放以前,中国特殊教育法制建设进展缓慢。20世纪50年代,中央人民政府颁发了《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其中指出,在发展各级各类学校的同时,“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聋哑,盲等特殊学校,对生理上有缺陷的儿童、青年和成人,施以教育。”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关于发展特殊教育事业的第一个重要法规。其后,教育部也颁布过一些相关的决定和指示,但在“文革”期间,包括特殊教育政策、法规在内的特殊教育工作受到了严重的破坏。改革开放后,特殊教育法制建设工作迅速发展,与特殊教育相关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文件等相继颁布,特殊教育事业逐步走上了有法可依和依法治教的轨道。
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这是残疾人教育问题第一次写进国家的根本大法。值得注意的是,中共中央1985年发布的《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在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同时,还要努力发展幼儿教育,发展盲、聋、哑、残人和弱智儿童的特殊教育。这里首次明确了特殊教育中应当包括弱智儿童的教育。这一内容次年写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该法第9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据1987年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显示,我国有6~14岁义务教育学龄阶段的残疾儿童约625万。然而,当时我国特殊教育,特别是残疾少年儿童教育发展严重滞后,全国盲、聋学龄儿童入学率还不足6%。为了促进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的发展,1988年召开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全国特殊教育工作会议,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下文简称《意见》),该《意见》全面阐述了特殊教育的重要地位,并从方针与政策、目标与任务、领导与管理三个方面,对特殊教育提出了22条意见。这是专门指导残疾人教育事业开展的纲领性文件。1990年,中国保障残疾人权利的第一部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颁布;1994年《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颁布。同年,第一部有关残疾人教育的专项行政法规《残疾人教育条例》颁布。此后,特殊教育法制建设进入专项发展阶段。这些法律与条例都从法规政策层面保障和推动了特殊教育的健康发展。
进入21世纪,为了适应特殊教育发展的新要求,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大大充实了有关特殊教育的规定。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立足于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从政府责任、教育形式、教师待遇、经费投入和法律责任五个方面做出相关规定。此外,随着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治国理念的提出,弱势群体受到政策的特别关注,特殊教育问题也受到进一步重视。2007年中共“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关心特殊教育”。200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将“发展残疾人教育”作为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的第一项意见,写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修订,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充实了禁止歧视残疾人的有关规定,并从各方面强化了对残疾人权利的保障,增强了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由此可见,国家和社会对于特殊教育的重视程度在不断提高,政策保障力度不断加强。
1.2 确立了中国特殊教育“以普及为重点”、“保障义务教育”的发展方针
1989年国务院转发了《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其中,首次明确提出了“发展特殊教育要贯彻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原则。”确定“以普及为重点”的原则是基于我国相当数量的残疾儿童没有入学的现实,具有明显的合理性。这一原则在随后的相关立法中被一再确认。而就普及而言,在哪一个教育阶段保障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利上,又有一个发展过程。1989年《意见》提出,发展特殊教育事业的基本方针是:“着重抓好初等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次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20条规定:“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至此,特殊教育的发展方针不但写入法律,表明特殊教育政策层级的大幅度提升,而且将1989年《意见》中的“着重抓好初等教育”改为“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将保障范围扩大至初中,拓宽了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利。而在2008年4月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中,又将原《残疾人保障法》中的“着重发展义务教育”调整为“保障义务教育”,保障的力度明显增加。
1.3 初步形成了特殊教育发展新格局
从特殊教育的发展格局来看,1978年以前,中国特殊教育的办学形式比较单一,主要为国家举办盲、聋哑学校。1978年后,在将智力落后儿童纳入特殊教育范围的同时,在办学方式上,开始推行多样化的特殊教育方式。1979年开始建立智力落后儿童辅读班,80年代初开始建立培智学校,而且,80年代末开始,国家教委委托部分省、市开展盲、聋和智力落后三类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试验。在总结全国特殊教育经验的基础上,国家教育部门于1988年提出,“坚持多种形式办学,逐步形成以一定数量的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大量的特殊班和随班就读为主体,进行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的新格局。”在这一新格局中,“随班就读”是发展和普及我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一个主要办学形式,它可以解决中国特殊教育资源远不能满足特殊教育普及发展要求的现状,较快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普及率,对于推动我国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