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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纳教育:历史演进与实施政策
作者:钱丽霞
1994年,英国教育技能部(DIES)依据1993年《教育法》配套颁发了《特殊教育需要实施章程》,旨在通过政府的教育政策关注、帮助所有儿童发挥其潜能,使满足儿童特殊教育需要的方法具有连贯性,将特殊教育需要儿童的权利置于教育过程中,逐渐实现英国教育技能部的目标:为所有儿童提供平等机会和高成就的教育服务。这个章程阐明了特殊教育需要儿童的合法地位,在英国推进全纳教育进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997年10月,英国教育技能部(DIES)发布了《所有儿童的成功:满足特殊教育需要》(Excellencefor All Children:Meeting Special Education Needs)的绿皮书,重申政府提高所有学生包括特殊教育需要学生的教育标准,同时提出修改1994年出台的《实施章程》,随后,在英国新工党政府发布的白皮书《学校中的成功》(Excellence in Schools)中提出,只要学生有特殊教育需要,普通学校就有为他们提供教育所需要的强大的社会和道德基础的责任。
纵观英国在全纳教育推进过程中所制定的立法与政策,可以看出英国全纳教育发展进程中的政策系统具有连续性,已出台的法令、章程对地方教育局开展相关工作和家长配合学校教育发挥了指导作用,对学校校长、教师开展全纳教育提供了易于操作的方法和保障措施。
2.3 澳大利亚全纳教育政策
澳大利亚全纳教育的发展主要受到美国的《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和《残疾人教育法》两个法案的影响。具体而言,关于在“最少受限制环境”中接受适当教育的建议,已体现在澳大利亚大多数特殊教育政策中。同时,澳大利亚的全纳教育的兴起也受到上述两个法案的积极影响。在教育实践中,澳大利亚很好地借鉴了英国《特殊教育需要实施章程》。例如,1996年,新南威尔士州借鉴了这一章程,开展全纳教育研究(如《麦克雷报告》),并提出了六条政策建议。与南澳大利亚州一样,新南威尔士州也为所有学生制定相同的入学标准程序,为安置、选择做准备;另外,还提出为每个学生提供教育支持和帮助。
与美国和英国制度不同的是,澳大利亚政府虽然通过拨款来影响教育决策,但对各州的教育不具有联邦立法权。因此,澳大利亚缺乏关于特殊教育需要学生教育的国家政策和立法。澳大利亚所有州和地区尽管没有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全纳教育政策,但是各州原则上支持全纳教育的实施。例如,维多利亚州一直是坚定倡导全纳教育最为活跃的州。维多利亚州的教育政策中明确说明,每个儿童(不管其残疾与否)都有权在普通学校接受教育。
2.4 新加坡全纳教育政策
新加坡在特殊教育向全纳教育发展的过程中,政府支持起到关键作用,教育部对特殊教育政策的不断完善,对全纳教育的发展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1988年,新加坡残疾人咨询委员会的报告《为残疾人提供机会》中明确指出:“应该尽量给残疾儿童创造在普通学校接受教育的机会……提倡在普通教育中提供特殊教育的目的是试图保证残疾儿童能够适应最适合社会发展的教育环境。报告建议,全纳教育要确保残疾儿童接受最合适的教育。《为残疾人提供机会》的报告还倡导优化师生比,为特殊教育提供优质的教师,为特殊群体提供更好的教育服务。新加坡政府专门制定相关政策,给予特殊教育需要学生以按人头计算的补助费、教师贷款、房屋和公共设施等方面的特殊帮助,以保证这些学生也能获得公平的发展机会。对于不同需要的学生,新加坡政府坚持贯彻全纳教育的宗旨,提供为所有儿童一起学习的机会,创造特殊教育需要儿童顺利融入社会的条件。
2.5 南非的全纳教育政策
自1994年新民主政府创建以来,南非民主思想得到迅速传播,向全纳社会迈进的诸多运动也开展起来。南非在解读国际最新教育观点后,把它迁移到国内,形成他们特有的教育观,用它来指导普通教育向全纳教育过渡。同时南非一系列法规文件在实施全纳教育中产生了巨大影响。1996年颁布的《南非共和国宪法》中的人权部分,不仅确立了每个人的基本权利,还支持全纳教育。1996年颁布的《南非学校法案》提出为特殊教育需要学生在普通学校和相关支持服务机构中学习提前做好准备,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为残疾学生提供无障碍设施。
分析上述各国出台的全纳教育政策可以看出,有效的全纳教育政策可以确保各国全纳教育顺利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