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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纳教育:历史演进与实施政策

作者:钱丽霞



  摘要 在国际教育界形成探讨全纳教育的热潮之时,本文阐述了“全纳教育”产生及其经历的“理据生成”、“初期探索”和“达成共识”三个阶段的演进过程。同时,介绍了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南非等国家实施全纳教育的国家政策,旨在为我国寻求全纳教育推进策略提供借鉴。
  关键词 全纳教育 历史演进 实施政策
  分类号 G760
  
  全纳教育是20世纪90年代国际上新兴的一种教育理念,它源于20世纪70年代特殊教育领域内的“一体化”、“回归主流”教育运动。到了21世纪,国际教育界已形成探讨全纳教育的热潮,“全纳教育”也成为最热门的教育话题。
  
  1 全纳教育的历史演进
  
  全纳教育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和实践根基,要探索全纳教育的精髓,需要把握全纳教育形成的历史脉络。
  从国际历史文献以及各个国家实践进程分析,全纳教育从初步萌生到全面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即全纳教育“理据生成”阶段、部分国家“初期探索”阶段和国际社会“达成共识”阶段。
  
  1.1 “理据生成”阶段(20世纪60年代前)
  全纳教育的出发点是:受教育是基本人权,也是维系社会正义的基础。这一基本观点的产生受《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的影响。
  1945年6月,联合国成立时通过的《联合国宪章》,第一次将保护人权规定为一个国际组织的宗旨。它提出“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
  联合国成立以来,始终关注儿童的幸福和权利问题。1948年12月,第三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明确指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宣言》还明确提出了禁止歧视的原则,规定“所有人不得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主张、国籍、出身、财富、家世或其他身份的不同而受到歧视”。《宣言》第二十六条还提出:所有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必须以发展完善人格、强化对人权及基本自由的尊重为目的;父母有优先为子女选择教育的权力。
  尽管《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中没有直接提及残疾人问题,但国际社会以其他方式关注着残疾人。195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宣言》中强调保护儿童的权利,并提出:身体、心理或社交障碍儿童要受到特别的照顾、教育和关爱。
  上述文献的发布,标志人权开始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和国际合作的事项,对现代国际人权的发展具有现实指导意义。这一系列国际大会所提出的国际性文件,为全纳教育理念的形成提供了理论依据,同时直接推动了全纳教育的兴起和发展。
  
  1.2 “初期探索”阶段(20世纪60年代~90年代前)
  1960年,第23届国际教育大会通过的《弱智儿童的特殊教育组织建议》中明确指出:“《世界人权宣言》的教育权适用于所有的人,包括最不聪慧的人”。该建议从权利主体角度阐述了特殊教育的重要性,指出国家要对残疾儿童实施免费的义务教育,而且强调使特殊儿童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这为20世纪60年代以后各国残疾人法案的出台和各个国家早期探索全纳教育奠定了基础。
  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北欧一些国家受国际有关人权议题的一系列公约、宪章等的影响,开始发展新型的教育。学校接收各类型的学生,包括残疾学生。这种新型教育的出现拉开了全纳教育“初期探索”的帷幕。
  1975年,美国颁发了《所有障碍儿童教育法》(PL94—142),该法提出最大限度地将残疾学生安置在普通班级接受教育,与普通学生一起学习和生活。这一体现“回归主流”思想的教育法的出台,使残疾学生有机会与普通学生共同参加非学术性学科的学习,如艺术、体育、音乐,为实现美国“零拒绝”、提供“最少受限制环境”等全纳教育理念的初期实施奠定了基础。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针对特殊教育面临的问题和国际教育发展的趋势,1976年,英国的《教育法》第一次明确提出,支持把残疾儿童安置于普通学校的做法。1978年,英国《沃诺克报告》(Wamoek Report,即《关于残疾儿童及青少年的教育报告》)接受了“一体化”(Integrafion)的思想,对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学校予以极大的关注,认为绝大多数的残疾学生可以且应该进入普通学校学习。
  20世纪70~80年代,澳大利亚的特殊教育更多地转向如何对残疾学生进行教育安置方面的研究。由于澳大利亚幅员辽阔,澳大利亚的教育法规定残疾学生应在当地学校入学。这样,一些残疾学生开始离开特殊教育学校,进入普通学校学习,澳大利亚由此也开始了“一体化”教育运动。
  上述这些国家无论是“回归主流”的思想,还是“一体化”教育思想,集中体现了他们打破特殊教育的隔离式状态,促成了残疾儿童或称之为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进入普通学校接受教育的全纳教育雏形的形成。
  由于前面提及的《儿童权利宣言》等国际会议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儿童权利又亟需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因此在各个国家对全纳教育前期探索的基础上,联合国大会于1989年11月通过了一项关于保护儿童权利的、具有国际法约束力的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该公约规定,儿童也是权利的主体,他有三项基本权利:生存的权利、发展的权利、受保护的权利。该公约强调反对各种形式的歧视,包括对残疾人的歧视。在该《公约》第二十三条中,确认残疾儿童有接受特别照顾的权利,有获得援助的权利,从而确保残疾儿童能有效地获得和接受教育、培训、保健服务、康复服务、就业准备和娱乐机会,其方式应有助于该儿童尽可能充分地参与社会,实现个人发展。这是比较成熟的残疾人“融合观”,与全纳教育的思想已比较接近。
  
  1.3 “达成共识”阶段(20世纪90年代后)
  20世纪90年代初,国际教育界致力于推动全球性的全民教育运动。1990年,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世界银行发起,在泰国宗迪恩举行的“世界全民教育大会”通过《世界全民教育宣言——满足基本学习需要》,该宣言指出:人人受教育权益状况并不乐观,一些社会问题阻止了满足所有人基本的学习需要这一目标的实现。《宣言》倡导创设条件保障每一个儿童的受教育的权利,其中当然也包括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宣言》指出:“残疾人的学习需要应受到特别的关注。必须采取步骤为各类残疾人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并且使这种教育成为教育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宣言》虽然对特殊教育仅仅提及了一句,但与会来自世界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及联合国系统各机构、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的代表以及专家认识到,特殊教育是实现全民教育的一个重要环节。《世界全民教育宣言》的发布为确保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和世界各国达成开展全纳教育的共识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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