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9期
论新形势下社会问题新闻写作的宏观把握
作者:吴柳林
社会问题是社会学上的一个特定称谓。社会问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问题,泛指一切与社会生活有关的问题,狭义的社会问题特指社会的病态或失调现象。社会学意义上的社会问题一般取其狭义所指[1]。
一、社会问题新闻的特性
社会问题新闻的特性是社会问题的特征和新闻特性的有机叠加。社会问题具有普遍性和变异性,复合性和周期性以及破坏性和集群性等特征,而社会问题信息一旦通过大众传媒传播开去,新闻的表征便会显现出来,使社会问题新闻呈现出自己独特的个性。
(1)社会性
新闻是社会生活的记录,所有的新闻信息传播一定程度上都带有社会的印记,无论这种社会性是强还是弱,是显在的或是隐藏的。但社会问题新闻与一般新闻相比,其显示的社会性无疑更加强烈和明显。
(2)负向性
虽然某些社会问题最终会对社会进步有积极作用,如下岗职工问题、农民工问题,但大多数社会问题具有破坏性特征。所谓破坏性是指“社会问题对社会运行和人们的社会生活具有威胁、损害的破坏性作用。”量多面广的社会问题的破坏性作用,正是引起社会多数成员普遍关注的主要原因。社会问题对社会运行的破坏作用还表现为社会问题往往不是单个独立出现的,而是成群成串地出现,这使得社会问题的破坏性更大。新闻传播媒介具有覆盖面广、传播迅速、社会关注度高等特性,某一事件及其影响经过新闻媒介传播往往会呈现几何数放大的效应,因此社会问题新闻传播一旦操作失当,出现偏差,很可能会成为诱发社会波动、骚乱乃至大规模社会动荡的催化剂,产生无可挽回的后果,这就要求新闻工作者在传播社会问题新闻信息时一定要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以大局为重,以公共利益、社会进步为旨归,既要反映舆论,分流不良舆论,又要切实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切忌头脑发热,感情用事。
(3)震撼性
社会问题新闻具有吸引受众注意力的新闻价值要素:反常性、刺激性、煽情性,更为重要的是社会问题新闻有着与受众心理与情感上的接近性。人们生存空间的安全程度和生活质量始终是受众最为关注的问题,社会问题新闻反映的正是社会生活中形形色色的社会生活问题,因此社会问题新闻信息最容易引起受众的关注,形成社会瞩目的热点、焦点。
二、新形势下社会问题新闻写作的宏观把握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对社会问题新闻写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新形势下的社会问题新闻写作要力求从宏观上着眼,从我国社会总体上,社会问题的现状走势上把握社会问题新闻写作,正确地引导公众舆论,力求在党性原则和现有法律法规框架内促进社会问题的解决。
1、正确引导原则
社会转型期是社会问题的多发期。各种新现象、新矛盾、新动向层出不穷,往往是得失并存,利弊共生。社会生活中出现诸多社会问题可以说是不可避免的,但关键是,面对此起彼伏的社会问题,一方面,新闻媒介不能回避,要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介入,积极捕捉;另一方面,要冷静思考,要从全党全国工作的大局出发,对社会报道进行理性思考,周密部署,切不可头脑发热、草率从事。要跳出某一社会问题的时间和空间限制,善于把社会问题放在全局中分析,用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群众的意志去衡量它,而不能人云亦云,随波逐流[2]。例如近几年成为热点的下岗职工问题有些群众不理解,但是,新闻记者必须认识到:计划经济时期的高就业是以低效率为代价的,而市场经济时期的职工下岗正是追求高效率、顺应经济发展规律的暂时的、也是必须付出的代价。明确了这个问题,在报道下岗职工再就业这一热点问题时,就必须在同情的基础上,把握全局,坚持正确导向。
社会问题的报道,要讲究科学性,力戒片面性,摒弃线性单一因果律的思维方式。构成社会问题的因果关系是比较复杂的,不能用“非此即彼”、“一因一果”的报道方式来反映。记者要对社会问题进行全方位“扫描”,充分揭示社会问题的内涵及发展趋向,使社会报道闪烁思辨的光彩。因此,在报道社会问题时,要讲究分寸、角度、时机,把握火候,既避免“不及”,又力戒“过头”,提高引导艺术。任何事物都有极限,突破了上限或下限,就会导致谬误。
2、促进解决社会问题原则
我国媒体是党和政府的耳目喉舌,既是发现社会问题的监测者,又是促进社会问题的解决者,因此,社会问题新闻写作不但要遵循客观性理念,使受众正确认识社会问题,更要遵循有助于社会问题解决的原则。这里,笔者将运用社会学上关于社会问题解决的若干原则来分析。
一是社会规律性原则。解决社会问题要以遵循社会规律为原则。首先,规律是事物内在的属性,是事物之间固定的联系,它不是可观察、可感知的表面现象本身,而是隐藏于表面现象之后,把握和遵循社会规律,不仅仅是感知、观察社会现象本身,而是发现、认识社会现象内在或背后的联系。因此,社会问题新闻不能仅仅满足于现象式的描摹某一个社会问题,而是要透过社会问题表层的帘幕,去探究其实质性的内在,也就是说,社会问题新闻的意义不能只停留在使受众感知这个层面上,而且还要通过解释分析帮助受众了解并理解社会问题的来龙去脉、意义、影响,以便做出正确的决策[3]。其次,社会问题新闻的最终目的是通过报道最终推动社会问题的解决,而解决社会问题将会涉及其自身的规律性、解决条件中的规律性及对策措施中的规律性,因此,社会问题新闻需要正确把握和运用这三方面的规律性来引导受众确定解决对策。
二是社会规范性原则。报道社会问题时必须遵循解决社会问题的社会规范。社会规范是人们解决社会问题的准则,是消除不和谐现象、达到社会有秩序状态的基础。坚持这一原则,社会问题新闻写作必须做到:第一,分析待解决的社会问题与现存社会规范之间的关系。许多社会问题现象的产生、内容、表现与存在的社会规范的状况有关,认识要解决的社会问题与现存社会规范之间的关系,有利于认识社会问题现象达到本质,而且是研究这一社会问题解决对策的规范性的基础。第二,确定解决社会问题中的社会规范。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废除、修正、调整与待解决社会问题有关的现存的那些不合理的社会规范;另一方面是制定、建立与待解决的社会问题有关的新的社会规范,包括明确规范的内容与选择规范的形式。确定社会规范即保证了社会问题解决对策及实施对策全部活动的规则性、合理性、协调性和有效性。第三,分析解决社会问题的规范与其他现存的规范之间的关系。任何社会中,各种内容、各种形式、各个方面的社会规范的协调,才能组成社会规范稳定的整体系统。
孙志刚事件即为媒体推动建立新的社会规范的典型案例。2003年4月25日,《南方都市报》刊登了记者陈峰采写的一篇题为《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披露了孙志刚惨死于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的内幕。在随后的几天里,全国有相当多的知名媒体以及各大网站纷纷转载此文,并发表连续报道对该事件保持关注。应该说,开始的几天内,媒介和公众所关注的议题并没有超出事件本身的含义,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开始提出“不能让类似的事件再度发生”,开始关注死亡背后的深层原因——这就是国务院1982年出台的一项旨在维护城市治安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5月16日,许志永、俞江、滕彪三位青年法学博士以普通中国公民名义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这个极具震撼性的行动旋即得到了某些媒体的关注和支持,《中国青年报》当天即予以报道,5月19日发表评论《三位中国公民上书意义重大》;5月21日在头版刊发报道《宪法学家呼吁我国建立违宪审查机制》,第7版则几乎被做成了有关该事件的专版。从5月16日到6月11日,该报就发布相关文章近20篇之多,关注力度可见一斑。而在网络的论坛上,相关意见也得到了整合,要求终止执行《收容遣送办法》己经成为较为主流的声音。由于媒体报道以及所引发的舆论,该事件引起了广东省乃至中央有关领导人的重视,并在各个层面上得到了关注,致孙志刚死亡的主犯和有关案犯受到法律的惩处。到6月18日,媒体和社会舆论所要求的革除“制度性弊端”的要求也得到了政策上的回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并原则通过新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草案)。2003年6月22日,颁行于1982年5月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终于被废除。媒体和公众之间的互动,使孙志刚案由突发事件向公众政策议程转换,并最终得到高层回应,重新建立了新的制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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