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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案小说演变略考
作者:宋亚莉
公案小说在这时期趋于成熟的标志之一,是公案小说的作品数量急剧增加。仅就文言公案小说而言,约有三百余篇,大大超过了宋以前历朝作品的总和。而且出现了直接以“公案”命名的文言短篇小说。公案小说在结构上趋于完善,许多作品具备了公案小说应有的作案、报案、审案、判案四大要素。
五、明代公案小说繁荣——专集的形成
公案小说发展到明代,呈现出繁荣的局面。明代后期涌现出来的一批公案小说,其发轫者为《包龙图判百家公案》(简称“百家公案”),所有的案件均有包拯一人判断。其余的作品有余象斗编刊的《皇明诸司廉明奇判案》(简称《廉明公案》)、《皇明诸司公案》(简称《诸司公案》),案件由不同官吏审理。明代以前,公案小说以单篇的形式散见于各笔记野史或小说集中,明代的《包龙图判百家公案》是中国小说史上第一部短篇公案小说专集,也是明代公案小说的代表之作。各篇以包公为核心人物,案情多是民间刑事或民事案件,如私情、奸情、遗产纠纷、谋财害命等,描绘了明代世俗生活百态,极大的影响了后代《施公案》等小说。
这时期公案小说具有自己的特点。一方面是官吏形象尤其是清官形象被着力塑造。宋元时代的“说公案”话本,对官吏的描写较少,着重描写的是诉讼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各种生活故事,如《合同文字记》中的包公断案极为简单:“包相公取两纸合同一看,大怒,将老刘收监问罪”,如此而已。与此相比,明末的大批公案小说在暴露社会的黑暗之外,重点写清官的廉洁圣明,刚直不阿,为民做主,执法如山,这也从侧面反映了生活在底层的民众对清官的渴望和希望。《包公案》的出现,标志着公案小说作为中国小说的一个重要流派已臻成熟。成熟的标志就是塑造了一个贯穿始终的中心人物包公。它集一切清官的优点于一身,是一个逐渐深化的形象。而后的各种公案小说里大都依从这个框架。另一方面,宋元作品中少有的神鬼观念在明代再次频繁出现,并逐渐神奇化、神秘化,甚至诡异得不可思议。如《龙图公案》中的神灵显身,观音托梦,鬼魂告状等。《三言》中的公案小说共有36篇,《简帖僧巧骗皇甫妻》、《陆五汉硬留合色鞋》、《张廷父逃生救父》、《乔彦杰一妾破家》等,其中很多作品都有不同程度的神灵、鬼魂、托梦等因素。此时期的文学作品《水浒传》也可归入公案小说中。《水浒传》不仅内容基本上是公案故事,而且其中的兴奋点大多也是公案故事,这些公案故事中那些带有的强烈的侠义气息的人物,是后世公案侠义小说的滥觞;公案所独有的“奇正相生”的艺术构思也是《水浒传》所具有的。从公案小说的角度分析考察《水浒传》,是会引发很多新的思考。
明代的公案小说具有自己的特点和价值:第一小说的形式通常以中短篇为主,但大都已专集形式流传,应该说处于短篇向长篇过渡转化的时期。第二这些公案小说为研究明代的社会的经济和思想风貌提供了一些有价值的参考资料。第三,为后来的小说、戏曲的创作提供了大量的素材。
六、清代公案小说——继续繁荣并转型
清代,侠义公案小说繁荣并发展起来。明末清初公案小说在形式上尚属短篇故事集,清中叶以后侠义公案小说则普遍采取章回体形式,并愈加成熟。清中叶以后出现的《施公案》、《三侠五义》、《彭公案》等在公案之外,又加入大量的侠义内容。鲁迅说:“这等小说,大概是叙述侠义之士除盗平叛事情,而中间每以名臣大官,总领一切。”明确指出了清代侠义公案小说必备的两个角色:大臣与侠士。而大臣和侠士的关系就是《施公案》里施世纶与黄天霸的关系、《三侠五义》里包公与展昭、五鼠的关系。侠客义士在小说中的作用主要是保护清官与除暴安良。
《施公案》写康熙年间绿林好汉黄天霸等协助“清官”施士纶断案的故事,第一次开创性地将侠义和公案合为一体。鲁迅指出:
“道光十八年(1838) ,有《施公案》八卷九十七回,一名《百断奇观》,记康熙时施仕纶为泰州知州至漕运总督时行事,文意俱拙,略如明人之《包公案》,而稍加曲折,一案或亘数回;且断案之外,又有遇险,已为侠义小说先导。”(《中国小说史略》)
之后的《三侠五义》、《小五义》、《续小五义》、《彭公案》、《续彭公案》、《七剑十三侠》等纷纷出现,侠义公案小说成为一时的潮流,原先的公案小说走向转型。这些侠义公案小说,既继承了原先的一些特点,又呈现了转型期独有的风格:其一是清官形象的深化与神化。清官对皇帝绝对的忠诚,对下属不近人情、渴望苛刻要求,并具有神乎其神的智慧。其二是极力宣扬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其三是加入了江湖侠客归对朝廷的归附。这些作品里,天马行空的侠客统统纳入清官的麾下。清官与豪侠互为表里,公案与侠义小说合流,侠客从个人英雄成为朝廷的忠仆,是这时期侠义公案小说的基本模式之一。如《荡寇志》,陈希真父女从落草到报效朝廷到最后功成名就,写出了绿林豪杰最理想的归宿。《三侠五义》《七剑十三侠》、《绿牡丹》之类的公案侠义小说也是如此。这个故事模式的产生,既有着现世生活环境方面的原因,但更为深层的原因则是小说创作者受传统道德价值取向的影响所致。 其四是宣扬“万恶淫为首”的价值评判标准。古代封建社会,婚姻不得自由而男女通奸事件较多,公案小说的作家看不到根源之所在,对奸情案的男女案犯,一概给予批判。如《皇明诸司公案》中“奸情类”大都是如此案件。其五小说中存在大量的鬼神因素。鬼神活跃于清官破案过程中,形成清代白话公案小说习见的鬼神、清官、侠客三位一体的叙事模式。
同时期的其他类型的文学作品中也常常涉及公案小说,《聊斋志异》全本共计四百九十一篇,有公案描写的近百篇,严格意义上公案小说有近二十篇。如《胭脂》、《席方平》、《太原狱》、《折狱》、《冤狱》、《考弊司》等,这些公中也涉及很多案件,体现出由世情而蕴含的深广的社会内涵。这一时期的小说的巅峰之作《红楼梦》中也包含有公案小说,如第四回的“葫芦僧乱判葫芦案”;第七回的冷子兴销售古董案;十五回的婚姻纠纷案;四十四回的鲍二媳妇吊死案;夏金桂投毒案等,有十多起案件。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公案小说在中国不同的历史阶段各有其特点:唐代以前散见于各史书典籍,虽未正式命名但已雏形初具;唐代“有意为小说”阶段,是逐步发展时期;宋元以白话文为主,具有较高的思想性;明代是公案小说的繁荣时期,大批专集形成,公案小说的特点和情节模式基本形成;清代公案小说继续繁荣并出现转型,其标志就是侠义公案小说的繁荣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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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亚莉,青岛大学文学院2006级中国古代专业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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