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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8月19日,作家协会某些方面通过中央公安部将我逮捕,一直到1956年5月22日,才由阮章竞同志和崔毅同志以及中直党委另一个同志一起,宣布停止所谓停职反省, 恢复了我的自由。3月(疑为五月——恭怀注)24日,在中宣部党委会所召集的一个小型会议上,党委书记李之琏同志叫我作一总的陈述,以资研究。我在三个小时中将初步意见陈述完毕,李之琏同志提出要我将它写成书面的。这就是根据当天发言重新写了一遍的书面陈述。 我准备以下列三个部分来叙述整个事件的各个方面,完全以事实为根据,我相信我完全能以足够的冷静的态度。这一陈述的整个精神是对事不对人的(自然,事情是人做的,谈事也不能不牵涉到做事的人)。崔毅同志那天说,即使你的牢骚也要倾听,这精神我很感动。我深深检查自己,我认为我确实没有个人牢骚,个人的牢骚是完全不值得发的。这里要加以声明的是,我所根据的事实,我能保证全是真实的。当然这是我在自己的角度上所接触的事实,是否是完全,或是某些事实我看重些,某些看不够重或竟至忽视,这也不能说没有可能,何况我被和文艺界隔离,说多已有三年之久,至少也有九个多月,有些事情可能我完全不知道。但事实总是最雄辩的,可以互相印证,并且可以继续根据事实讨论看清,以求把整个事件弄清楚,这完全不只是我个人的问题,这是很明白的。 一 第一部分我所陈述的是整个事件的经过。我根据亲身遭受的事实,已经长期在我的脑子里构成了一幅这样的图画。这里面,很多地方不能用一般的合理合法的原则去解释它。我在自己的解释中有时自己也是不相信,但却并没有别的办法可以重新解释,这怎么办呢,我请求党的组织帮助我。譬如说,我在和阮章竞同志的一次谈话中曾说:关于我的事件,我认为大概是有那么几个人发了神经病,或是有人一定要故意为难我,才造成这矛盾百出,百思不解的一连串事件。我也在一次给郑重(我的老婆)的信说到,我说:人们用这样的方法审查我的历史,这真是很有意思,世界上只有天才和疯子,才能从我的历史上做出“犯法”的结论来的。我自己也知道这样解释是不对的,人们并没有发疯,大概也不至于有人故意长期要和我为难,但是除此以外,我总无法解释一连串的事实,这是我最苦恼的事。只要有了正确的解释,我相信一切所谓思想问题,情绪问题,态度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 事件应当从1954年文艺报发表批评于黑丁关于李准小说的文章开始说起。众所周知,文艺批评在当时很受一些责备,作家们也不满意,我认为主要是□□□(原文不清——恭怀注)思想混乱,文艺领导机关缺乏战斗性和原则性。笼统地责备文艺批评粗暴,或是文艺批评软弱,都不能解决问题(实际上两种倾向同时严重地存在)。对新作品简单地或是肯定或是否定,而且不大愿意展开讨论,这可以代表前者。读者要求有更多更好的批评(这完全是对的),引起编辑部的责任感,这也是对的。但从这里有时因考虑不够而发表了一些不够全面的有缺点的批评,这自然也是很难完全避免。问题是在学术问题范围内应当允许讨论,而这种精神整个文艺界都很差,我认为这才是“粗暴”的主要原因。至于软弱,那只要指出对胡风,对红楼梦(在文艺范围内说)思想上的斗争的迟疑和犹豫就足够了。这种摇摆状态,是文艺批评最大的特点,这也是众所周知的。在文艺报编辑部本身,冯雪峰同志对文艺批评是很消极的,我也同样是觉得没有办法,不过我因为主持日场愤体编辑业务,问题就要碰到,因此有时也想在自己认为问题比较明显的情况下,组织一些批评文章。这是这件事实的前提条件。 于黑丁的文章发表的时候,编辑部侯民泽同志(他分工阅读中南的刊物)谈了文章和李准的小说,在会上汇报,认为于的文章对这小说来说是“拔苗助长”的方式(编辑部认为:对新作品十分过火的捧场,这是粗暴批评的另一面,这倾向也是应当批评的)。我在会上提议他作些准备,起草一个写作提纲对于的文章可以提出意见。侯将提纲交我以后,我发现提法上有些过火之处(他因为要指摘于的文章捧得过火的地方,就把小说本身的缺点强调)。我不时发现他有些火,就要他把小说也找来看。我看了小说后,就提出请他注意,这小说是应当肯定的,请他修改文章,并经大家看过修改后署名李琮发表了。这文章引起很利害反响,首先,河南文艺界对这小说本来有争论,一部分不重视小说的人认为文艺报支持了他们,纷纷写信来拥护李琮的文章。另一方面,于黑丁同志写了一封信给冯雪峰,提出抗议。雪峰同志事先并没有把于的信给我看,也没有在编辑会议上提出。在一次开会回来的车上,他把回于的信给我看,信上表示编辑部不对,并提到我(和——恭怀加)他(有——恭怀加)同样意见。我在车上即向他提出异议,我认为于的文章是有毛病的,可以批评,也可以讨论,不应该先向于说我们全错了。我不同意对文艺批评用这种庸俗的“息事宁人”的方法,我提议把信中我的名字划掉,两人这就发生了争吵,我认为这样不分是非,各打五十板的方法,对工作并无好处,并损害了文艺报工作。 这件事在作家协会引起一些反响。也在中南地区发生了反响。当时编辑部收到的全是拥护李琮文章的信,当我们编辑通讯员内部通报的时候,我在会上提议可以把这些意见编进去。当这些材料编好送给我看时,当时正是冯和我关于此事有不同意见的时候。过去通讯员内部通报一直是由我负责审稿的,这次我嘱咐编通报的同志将这一部分材料同时送冯审查,并写了一封信给冯,说明请他审阅的意思。冯看了并未表示反对,就退回来了。我们也就发了稿。当通报出来之后,我们开始收到另一部分读者反对李琮文章的意见(主要是河南日报的),这时我们也开始选择反对的意见编入编辑部内部通报(另一种内部材料,主要是供文艺界领导同志参考的)里。 正是这一时候,人民文学发表了路翎的几篇小说,在文艺界引起了普遍的意见。作家协会党组准备讨论这些问题,同时进行关于党的四中全会文件的学习。周扬同志在这一次党组会上,首先对文艺报李琮文章及人民文学路翎的小说都提出了意见。他首先说发表路翎的文章并不是文艺方向问题,但对文艺报的问题,却提得很尖锐,这引起我的不平。同时,他对某些问题的提法,引起我当时不得不插言提醒他。譬如他说,地方文联的主席(指于黑丁)文艺报不能随便批评,说这是纪律性问题。我当时提出,过去并无此种规定。他说过去既无规定,那么以后注意就是,这次也就算了。又说:当《人民日报》转载了李准的小说并加按语,发表后文艺报却说这小说有缺点,岂不是故意同党报捣蛋,反对党报(由于他既不根据事实,却把问题提得这样尖锐,我立即插言,说,周扬同志请你注意,我们并不知道党报要转载这一小说,同时文艺报的文章是半个月以前发稿的,这恐怕不能说是有意反对党报吧。这引起他大为愤怒,他立即拍了桌子,并不许我发言),又说,我们在通报上发表读者来信,是专挑拥护李琮文章的,把反对的意见压了,利用群众意见来威胁党云云(事实已如上述,完全不是这样),他还说,我们请冯审查这部分材料也是无纪律无组织倾向云云。 党组会决定组织文章来反对李琮,当(即——恭怀注)推定由康濯起草,两三天后,康濯文章写出来,并经过周扬、林默涵等同志修改,送到编辑部发稿。我仔细阅读康的文章,发现经修改的地方很多,我认为这文章打击文艺报过火,保护于黑丁的文章不必要。当时即向冯建议,再修改时开会讨论这文章,为节省时间起见,可由我先用红笔改一遍,如有意见,再改回来。晚上,康濯在会前向我说,原来他写得比较温和,后来就改得更尖锐了云云。晚上的修改会议由于各人坚持己见,实际上成了讨价还价的样子,大家都很不耐烦,我也只好不再坚持,重新又改回来很多,这就是发表了的那篇文章,并由冯雪峰写了按语,承认文艺报对这一篇作品看法不对云云。事实上是这样:康的文章中几乎认为于的文章没有毛病,但后来中南长江文艺转载这一文章时,却不得不首先承认于的文章分寸很不对。这就和康的文章有了原则上的矛盾。 从这一情形看来,到现在我还以为:1.于文章是完全可以批评,应当批评的,决不可以归结为无纪律性。 2.李琮的文章有缺点(即对小说肯定不够),可以另外用文章来进行讨论, 而不需要用完全否定的过分严重的方法来“纠正”。3.编辑部对这小说估计不够高,应当用仔细的对小说的再评价来进行教育,而不应当用“整思想”的方式,这反而不能解决问题。事实确是如此,文艺报发表了康的文章和按语,编辑部人员都是反感的,都觉得有冤无处申,即如亲手起草按语的冯雪峰,在对待新生力量这一问题,显然并没有从思想上解决问题,这从相隔三四个月以后他在处理李希凡、蓝翎批评俞平伯的文章所加按语的错误来看,就可以更明白了, 李琮事件就这样结束。在接着所开的学习四中全会文件的党组会上,很多人就针对着我,并围绕“反领导”这一中心对我提出意见。我向周扬同志说,党组会这样开法是不民主的。后来也就不开了。周扬同志说要找我谈谈。我们也谈过一次话,他要我检讨,我也认为我应当检讨,于是在一次周、冯、丁、林、我五人的小会上(在丁玲家),我作了一次检讨,主要是检查自己和领导同志的关系。我承认我有时为了强调讲道理,自己态度不够注意。并举出幼年时代读过的一个战国故事为例,我并说:从我的认识,自然认为这故事和我们所处情况大不相同,但我自己认为领导同志对下面同志应当谦虚些,多倾听些,这还是要注意的。在这一会上,决定我于6月1日休假, 下去深入生活,6月份我未离京,主要是想做一些准备工作,阅读一些有关的书报,并计划把几篇答应别的杂志的文章写起来(后来只给中国青年写了一篇介绍《保卫延安》的)。有一次在丁玲同志家里,她催我赶快下去,我说明上述原因后,并附带地说,我也很老实告诉你,我的经济也很困难,这几篇文章写了后,多少也可以安一安家。第二天,她派人送来了200元钱(我和丁玲除工作外,平常并无这种私人生活上的这一类交往,当时我觉得盛意难却,却之不恭,受之有愧,即写信道谢,说惭愧无地云云)。我本来打算七月离京,谁知7月1日我脊骨神经炎大为发作, 躺在床上20多天,才能起床走动,一直到9月初,才和戈扬、艾青一起去浙江海岸阵地去。刚到上海第二天,就收到周扬同志的电报,命我立即回京。 这当时,就是发生了红楼梦问题的时候。 关于李、蓝文章的发表,我正在休假期中,在我未离京前已在会议上听过一些传达。我回京后,当天就参加了会议,好几个同志要我在文联大会上做检讨。当时文艺报内部的工作检查并未结束,很多问题尚未弄清,编辑部同人,开始对我的意见是不多的,有的也只是一般性的问题。红楼梦问题,我并没有直接的责任问题,编辑部的检查工作尚未有结论,在这样的时候,我曾表示无法检讨,实在是因为自己还没有认识自己有多少错误,有哪种性质上的错误。和这同时,一起开着四种会议,在中宣部由周扬同志主持的检查文艺报的会议,作协支部讨论我处分的会议,文联召开的从讨论红楼梦问题,批评文艺报问题,批评胡风问题,编辑部内部检查工作的会议。这些都交叉着开的。我在文联的两次(会议上——恭怀加)做了敷衍了事的检讨,在中宣部会上和支部大会上做了比较深入的检讨,在编辑部会上也做了检讨。这些会议,一直开到第二年一月。这一时期,我的思想上是极端矛盾的。这些会议,已把我的问题提到反党、反中央、反领导,独立王国,骄傲自大的这一类范围上了。在作协支部大会上,作家杨朔并无充分根据,首先提出应当把我撤职的建议,作协主席并未充分讨论,更没有让受处分的本人出席,就做出了撤职的决定。在最后的支部大会上,我则勉强地接受了处分(也是经过反复的)。我首先在中宣部的会上提出请求让我说清事实,我说,在这些会所谓揭露的一些事实,可分三类,第一类,根本不是事实,第二类,别人的事实强放在我头上,第三,多少有些事实根据,但看法问题,尚可讨论。我话未完即被斥为向党进攻,反党。我一方面,认识到必须坚持事实真相,而另一方面,当时的气氛和某些做法,使我根本丧失了当时为自己辩护的勇气和可能。同时,我又受了一些庸俗的自由主义的劝告的影响,例如,丁玲说,文艺报既然在红楼梦问题上确实犯了大错误,又被胡风攻击得一塌糊涂,譬如赌徒,大的本钱蚀光了,你难道还想捞回一些小的吗?例如冯雪峰对我说:你文艺报工作不干了,未必没有好处,你可以去创作,塞翁失马,焉知非福。例如艾青说,周扬同志已向刘少奇同志反映,说你是抗上,还有什么办法呢,咽了这口气吧。支书康濯则说,如果你当支书,也只好这样干吧。这以前,周扬同志在中宣部会上说,要斗争胡风。当时,文艺界好些同志传说陈企霞要被开除党籍。这些情况使我丧失理智(这其实是自己软弱),但是使我产生应付式的检查和勉强接受处分的重要一点,却是我听了周扬同志在中宣部会上提出“攘外必先安内”。“攘外”指的胡风之类,“安内”主要自然是指我了。我已知道我们必定要对胡风展开斗争了,如果我当时坚持自己意见,相持不下,就会影响这一战斗。我从这样的“打算”下十分勉强地接受了处分。我当时还存了一个希望,我认为中宣部总支或中直党委在批准这处分时可能还有机会让我说一说,但终于没有。我在那样空气下自己也不敢提出,当时的空气对我说来是紧张的,譬如说在中宣部会上,其实并无什么根据,竟有人说我是文艺界的高岗。譬如说,前文艺报的编委张光年(光未然)提出建议,他认为文艺报整个文艺方向和路线(在我们党切生活的习惯中,一提到方向路线,完全是能使人觉得严重的,这也是应该如此的)有问题,要求组织一个专门委员(会——恭怀加) 审查, 这委员(会——恭怀加)也在大会上产生(附带说一下,这委员会并无任何审查结果的报告,至少作为文艺报负责人之一的我,完全不知道这委员会如何工作的,有什么结果)。 这种情况,使我在精神上有了很大负担,一直到梅山后(我3月20日左右离京)才在群众生活中排除了一些,情绪也就健康了些。但是,当我在梅山读到《人民日报》公布第一批胡风材料时所加按语提出不应作假的检讨,我实在出了一身冷汗。我觉得我的勉强接受处分与应付式的检讨,何尝不是一种虚假。这想法,当我接到周扬、刘白羽两同志调我回京的电报后到达北京的第一天,就向党组副书记刘白羽同志陈述了的。 1955年8月1日夜, 我按照来电的要求抵达北京,1日晚即参加了党组扩大会上关于匿名信问题的讨论。第一次会主要是文艺报几个同志的发言,他们一致认为信是我写的。会后,周扬、丁玲、刘白羽等同志留下我来同我谈话,我申辩了一下,并提出一些意见。我向周扬同志说,不能把很多不明不白的事情,强加在(我——恭怀加)头上。我举例说,过去认为我在编辑部一次谈话中所曾举出的“相濡以沫”的话是一种反党的罪状,事实完全不是如此,恰恰在讨论时,《人民日报》的一篇短文中也引用过这句“成语”,为什么允许别人引用,不允许我引用呢。我希望弄清各种事实。周扬同志回答我说:你就是这样说也是错的。这句(话——恭怀加)引起我很大反感,我认为这就根本不允许我说清事实,当时我心里想,这大概是秦桧对付岳飞的方法,但是,我不敢把这话说出口,怕又激怒了他。他又说,当你被当作思想典型的时候,为什么那样不愿意呢,做了典型还可以给别人作教训呢(大意)。我当然也不同意这样意见,但我已不想再辩护了。丁玲同志说要讨论陈企霞的工作与思想问题,如果不先解决她自己同周扬同志的领导关系问题,是不能彻底解决问题的(我认为她这话是有一些道理的)。但是她后来说:她在这么多年来几次和我一起工作,好像背了一个大包袱,也该卸一下了。这话也引起(我——恭怀加)反感。我是为党工作,并不是为丁玲个人工作。如果说,共同工作的同志身上的缺点成为包袱的话,那么谁背谁的包袱,背多背少还值得大研究呢。最后,周扬同志又说,你看,今天晚上大家一起来检举你,该不是布置的吧。我当即回答他说:如果是正确的思想斗争的话,不但可以布置,而且也是应当布置的。问题是斗争得对不对,不在于是否经过领导的布置。 这以后,又继续开了二次党组扩大会,空气愈来愈紧张,所有所谓“揭露”的问题,已使我不能辩白,我在向组织上写了一次书面报告后,就不让参加这样的会了。在我所参加的最后一次的会上,同一个在去年中宣部会上提出要检查文艺报方向路线却没有丝毫结果的张光年(即光未然)同志提出要停止我的党籍,审查我的历史,党内公布我的问题。他并□□(原文不清——恭怀注)说去年讨论红楼梦时他曾向周扬同志提议要在党内公布我的材料,周扬没有照办,所以陈不承认错误云云。 8月19日晚上,我被宣布逮捕(有逮捕证),搜查了住所,但始终并未宣布是犯的什么罪。我当场说了这样三句话:这样的决定是根本错误的,完全把范围搞乱了。康濯、张僖两位同志(他们是带来捕人的)你们以后检查要深刻些。我是服从政府法令,才勉强就捕。 这以后,就开始了一直到现在还使我莫名其妙的被迫丧失自由的生活,到1956年5月22日为止,共计9个月零3天。 这就是我所遭遇的整个事件的一幅图画。 我编了5年文艺报,从李琮文章的讨论开始, 实际上是处于“失业状态”三年,其中9个多月失掉了自由。这为的是什么呢,我自己找不出解答。 在失去自由的日子里,我深深思索所有的事件和问题,我对于我在这样的运动中采取了应付式的检讨,这才是我最大的最严重的错误,我甚至应当把自己这一行动看成是一次思想上政治上一次严重的摇摆,不管为的是什么,不管当时受多少自由主义的劝告,这责任我自己是应当负的,并且一定要作为个人工作经历中一次最深刻的教训。 其次,我在深刻的思考中发现,从思想问题与工作问题开始,一直到政治问题法律问题,贯串着在对我的斗争中,其内容和方法都充满了浓厚的逼供信色彩,这首先表现:先对一个人有一个固定的看法,然后发动群众进行所谓“揭露”,对于“揭露”出来的事实,完全不加分析,有些是在座的所有人都知道这事实是别人的,甚至这事实的当事人本人也在场,也不加说明和区别。相反的,对于有些关键性的事情,并不积极调查研究,或形式上调查了而实际上却按上述先入的固定看法来选择这些所谓“事实”,以充实自己原先固定看法,对于会上某些既不了解情况,却又逞一时之快的无根无据的意见与建议,会上既不讨论研究,看重相反之见,会后也完全缺乏科学的冷静的考虑,这就会轻率地作出一些不对头的结论来了。对于一个工作了二十多年的党员,完全放弃了历史的、全面的认识与考察。在这些会上,根本不能产生不同的意见,不要说允许本人声辩了。 我在被捕一次书面(意见——恭怀加)上,曾说逼供信分子惯于“金里淘沙”,然后“聚沙成塔”,就当作一座伟大的建筑物,他根本不考虑后果如何,也不想一想,这建筑能存在多久。 以上主要是我遭遇的经过情况,自然,由于我失去了自由,还有很多事实和很多所谓“事实”是我所不知道的。但是,仅仅按照我知道的事实,已足够构成一幅使人深刻考虑的图画了。下面,我将在第二部分,把一些过去构成所谓反党问题,以及构成处分的一系列所谓事实,作一个分别的陈述。 我相信,让事实来回答各种各样的看法,这就是最后必然会得出一个正确的看法的。 二 我在第一部分的陈述中已按事件的次序叙明了全部经过。那么,我们可以问:从最初的斗争开始,一直到宣布逮捕,究竟有些什么具体问题,在每次会议或谈话中屡次被责备、议论,并且有些被作为处分及犯罪的具体的内容呢?这也就是我屡次提出要求让我说明事实而恰恰不但不被允许,反而被扣上这样那样的大帽子,甚至得到:你就是这样说也是错的关键所在。因此,必须加以逐条的说明。我在中宣部会上曾提出事实的三种情况。但并没有给以陈述的机会,我在给公安部某局长的信上也声明,如果真有什么材料,我敢说在一百件材料有九十件材料是假的,留下一些多少有些根据的话,也是被歪曲了。这话确实有些过分,如果有些问题在思想与工作的范围来说,我自己并不是完全没有缺点和错误的话,那么,从纪律处分,犯罪这些范围来说情形正是如此。人们对我的责备首先把事实的非事实的汇报弄到,然后又把事实实际范围弄乱,这就使问题看起来复杂,而处理更使人莫名其妙。 有一次康濯与我五弟陈适五谈话,说我有六十条罪状,可惜他不敢公布。我倒愿意知道这六十条究竟是一些什么样破烂的垃圾堆,很可以在讨论与辩驳的阳光中晒它一晒,看还能留下些什么。我下面逐条的事实,大概很多是在那六十条里面的,我虽然不知道那六十条究竟是什么,那么先让我把我已知道(大部分是在斗争会和讨论处分中提出来的)的每一条先陈述一下吧: 首先,应当说一说所谓“反领导”的问题。 刘白羽同志以及还有些同志曾在会上诬蔑我是一贯反领导的,这完全是没有根据的信口胡说。从1940年我到延安开始,16年来我先后曾和许多我们党内宣传文化部门的负责同志一起工作过,有时在他们领导下工作,有时直接作他们的助手:如胡乔木、博古、杨松、陆定一、丁玲、艾思奇、艾青、沙可夫、成仿吾、张如心、萧三、周扬、钱俊瑞、李伯钊、冯雪峰等等。自然,在工作过程中会有不同意见的争论,在互相了解可能也会有所不同,但这是在实际工作□□(原文不清——恭怀注)是不可免的,□□□□(原文不清——恭怀注)的意见,有时甚至是必要的,而且甚至应当是受鼓励的。如果有时同个别同志由于□□(原文不清——恭怀注)不同态度不够好,或者为了坚持自己认为正确意见而争论了一下,这也是我们生活中正常的事情,从哪里可以得出一些反领导的结论来呢。 这次□□(原文不清——恭怀注)处分以来所提到的,具体是指和周扬同志的关系。我对周扬同志的理论、工作与作风,在其中某些方面是有一些意见的,过去,在专门会议上也提出过(我从进北京城以前,除了在张家□□□□(原文不清——恭怀注)时期不到一月外,并没有直接在他的领导下工作过,在上次口头陈述时,曾提及在到北京以前同他的关系和对他的意见,(此处从略)。但我从来没有“反”他的意思,更没有“一贯反”的事实,事实却是相反,我只要举第一次文代大会在他领导下工作的基本情况就可以了(是的,最后却发生了一次争吵,下面应当说到)。 最常被人们提到的是两次和周扬同志所谓“吵架”的事件。人们说我拍桌子,其实两次的桌子都是他拍的。第一次就发生在文代大会结束后,整个第一次文代大会从三月到八、九月结束,我在周扬和沙可夫同志领导下,并没有什么不正常的事情,周扬同志对我也没有提过什么意见。我除了工作中的问题以外,对他本来也没有什么意见。在文代大会结束的一次党组会议上(当时我是党组秘书),周扬同志严厉责备我不帮马少波找房子,认为是故意违抗他的命令,并说我对马彦祥发脾气,我稍稍声辩了一下,他拍桌子骂我:“你这算什么共产党员!”我觉得受侮辱当即回答:“你这算什么领导。”这就闹僵了。周扬同志向在座三四十个文艺界负责同志说:“你们大家说说,这太不像话。”当时并无任何人发言,后来周扬同志只好说:“沙可夫同志,开了会同企霞谈谈吧。”事后,沙可夫同志同我谈了一次不关痛痒的话,也就算了。 必须弄清楚这次争吵的具体内容,才能使人明白真相。第一次文代大会快结束,周扬同志筹备设立文化部,在这时期文联和文化部的工作搅在一起,我也曾帮助周扬同志做一些有关于文化部的事情。但慢慢地就分开来了(这情况是自然的)。文代会山东代表马少波,一家好几口,还有别的人,周扬同志决定留他们在文化部工作(这我是知道的)。有一天,事先并末接到通知,马少波同志派人拿着周扬同志的条子要我立刻给他们找房子。我当时认为马少波等已决定在文化部工作,不应由文联借给住所,文联房子虽有一些,但当时都住满了人,马少波他们人多,一时也无法腾出空房来,而周扬同志事先并未交代清楚,我没有准备。因此我告诉来人,暂时不能解决。事后我告诉周扬、沙可夫同志,这就是全部经过,我认为这事情我并没有错误,这虽是上级同志交办的事,但究竟不能□□(原文不清——恭怀注)地就□□□(原文不清——恭怀注)作命令,而且即使是上级一时不了解情况而下的命令,下级实在一时根本没法做到,除非特殊情况,也是允许再作商量的。周扬同志有什么必要坚持这是命令而且在会上大发脾气,骂我不像共产党员呢。本来,在进城不久,工作紧张的情况,这种事情也是普遍可能发生的,如果不采取上下互相按实际情况来研究并体谅困难,那么,试问叫下面同志如何工作呢。 马彦祥事件更叫人莫名其妙,当时马是文代会演出方面的负责人。有一次,为了要求梅兰芳演出一次出钱的问题,马与我在电话中商量演出报酬,我当时并不了解梅的演出是不能少钱的,曾向马提议减少演出费用(这费用当时觉得很大),马发脾气把电话挂了,却到周扬同志处说我发脾气把电话挂了。马彦祥是一个什么样的人,我想很多人是知道的。周扬同志听信了他的话,不查查具体情况,却拿来作为材料在会上这样数落责备我,而且更不允许我说明事实,那又叫人怎么办呢。这些事情本来都是小事,甚至是一些无原则纠纷,有时更是实际工作中很难避免的事,却长期被作为反领导的内容,难道有这样的必要吗? 第二次争吵,桌子也是周扬同志拍的,那就是讨论李琮的时候,我已在第一部分叙述过了,不必重复。这些事情,周扬同志在会议上,以及别的同志也常常提到,但是,我想,即使我有什么错误,周扬同志的胸怀能和他的工作岗位相称,这些事一经说明白,我相信他自己也会哑然失笑的。又何必严重得提到反领导的高度,使人承受不起呢。 另一个事例也是周扬自己以及别的同志在会上常提到的,就是说,周扬同志找我谈话,我抗而不去,这也不是事实。那就是在第一部分提到过李琮问题以后那一次,会上说过他要找我谈一次话,我天天等着,过了很久,有一次他的女秘书来电话说周扬同志要我今天晚上去谈话。那天晚上,我们已决定开党小组会,我在电话中向秘书同志说,是否可以改一改期,因为要开党的会议,她去问了一下后说可以。后来不知是第二天还是第三天谈了的。那次谈话,情况是良好的,我想周扬同志也该记得。 所谓反领导的另一个事件的内容是一篇我所写的文章《关于文艺批评》的审阅问题。这问题也是周扬同志自己在会上提到的。这篇文章本来是批评上海文汇报罗石(现已知是胡风分子)和北京光明日报文学评论王淑明所写两篇文章的,这两篇谩骂了当时的文艺批评,完全是错误的。编辑部决定我写这篇文章,写好以后,大家的意见是这问题较大,应当请乔木同志审阅一下(当时乔木同志经常对文艺报有所指示),我把来稿寄给乔木同志后,就想到也应当请周扬同志审查,所以接着也送了一份请周扬同志审查。乔木同志很快把文章寄回来了,改了很多。不久,周扬同志的审阅稿也退回来了,也改了一些。当时因为付印很急,我又仔细看了一下他们两人改的并无矛盾之处,就综合两人所改的,完全没有损害他们所修改的,付印了。刊物出版后,乔木和周扬同志都并未提出别的意见。但事隔一二年后,周扬两同志却提出这也是反领导内容之一,这问题一直使我不懂。附带说一下,在批评文艺报的文联大会上,刘白羽曾经发言,大大批评我写的这篇《关于文艺批评》文章。他实在很替胡风分子罗石诬蔑批评翻了一次案。至于王淑明的文章,他在文章发表的同时已作公开检讨,如果根据刘的意见,他也应该翻案。 整个所谓“反领导”的内容就是如此。下面,我再以事实为基础,陈述一些常被提到并作为处分与定罪内容的事件: 关于所谓反党问题,因无具体内容,只是一顶空帽子,所以我无从说起。 关于所谓反中央问题,指的新人物问题的讨论。 这是一个理论问题。关于整个新人物问题的讨论,说来话长,此处从略。说我在这问题上反中央是完全没有根据的。二次文代大会期间,传达过中央对文艺工作六条意见,其中有一条提到写英雄人物是否能写缺点问题,传达只提到,某些实际人物身上的缺点,在重要描写的情形下可以忽视,并举水浒传描写鲁智深并不涉及他的恋爱家庭生活为例。我从来不曾主张过人物必须写缺点,或绝不许写缺点,我以为这样争论是没有意义的。人物有大小,作者批判和反映人物,本人思想水平与艺术水平有高低,而且优点缺点,如果脱离了社会的、历史的条件,是无法思考的。还有人物优点、缺点,是否描写也被决定于作品题材和主题的要求。能写或不能写,万应灵方是没有的。我认为我这主张并没有和中央所传达的矛盾。而且这是纯粹学术和文艺学理论的问题,即使有分歧,也允许讨论,怎能归结成为反中央的罪状。何况我起草的一篇文章,本来是提供讨论,也并未发表呢。 在中宣部会上,被提的最尖锐的一个问题,是所谓“自封主编”的事件。林默涵同志大声疾呼地说:就这一条已经够了,同饶漱石一样。事实是如何呢?文艺报初办的时候,编者并未署名,决定丁、陈、萧三人编文艺报,并有一个编委会,我并未参与。编了不久,有一次丁玲同志说,她已同周扬同志商量过,决定编者署名,由丁玲主编,我和萧殷副主编,我当时根本没有考虑这问题,随便说了一句,署名不署名没有关系,主编还有什么副的。丁玲同志迟疑了一下,她说那么慢一点发表吧,再商量一下,大概又隔了一二期,丁玲同志才说她、周扬同志的意见,可以署三人主编。这件事经过就是如此。现在我可以问,如果我是自封,为什么封了二三年并没有人在会上或是在一定场合下提出,作为领导的丁玲、周扬根本没有和我谈过,隔了三五年才提出作了罪状呢。我还可以问,后来冯雪峰主编了,我只是编委之一,却负责日常编辑工作,但我并没有提过任何意见。如果我是一个醉心名位不择手段的人,能这样吗?在我入党的二十多年中,如果查出我曾经为个人名誉地位及待遇进行过任何不正当的活动,那就可以说这条罪状还有可能。否则问题这样的提法是毫无根据的。事情可奇怪的还在这里,我自封后来在处分决定中曾屡次改字,由自封改为自居,又改为自称。何地自居,何处自称?这难道不都可以说是捕风捉影吗? 另外一些称为罪状的,是从我平时谈话中东摘一句,西取一段,不顾事实,却歪曲为加上一顶大帽子所造成的。有的更为滑稽,不是望文主义,就是在你所用的比喻的跛脚(列宁引用过法国谚语说,譬喻总是跛脚的)部分大做文章。下面可举一些常被提起的著名的例子。 所谓“幸福”问题。作协整党后,进行评级会议,在编辑部会议上。编辑周文博谈到说,在企霞同志领导下我们是幸福的。我当时即批评了他,我说:在党的领导下,到处都是幸福的,如果你有进步,那是你自己努力的结果。后来,当时和全编辑部都闹得不好的王知还,取了周说的一句话,根本不提我对他的批评,到处告状。这以后,很多人都向王知还学,于是这一条就这样作为“独立王国”的主要内容了。后来周还特别向党支部写过汇报说明真相,但没有用,这仍是我的处分决定里的重要的一条。同志们,什么原则允许我们可以用这样的方法的?(附带说一句,如果文艺报编辑部真是独立王国,那么首先“揭发”的正是王知还。如果陈企霞真是像处分决定中所写的,那么我也应该向党建议,应当大大奖励王知还。如果她真正首先是这样一个大案子的发难者,那么,我以为奖她为一个劳动英雄,先进工作者也不算过分,这难道有什么疑问吗?正是王知还,她歇斯底里地诬蔑了全体文艺报编辑和工作人员!虽然,即使她,也还不敢加上反党、反中央、反领导、独立王国等等大帽子哩!) 所谓“相濡以沫”的问题。这是我在编辑部一次谈话中曾援引到过的一句话。事实是怎样呢?当时文艺报工作困难,编辑部内情绪不好,主要是因为文艺批评展不开,不能回答读者的要求。在大家的苦闷情绪下,有时个别年青同志常为小事争吵,有一次大家对唐因提出苛求的意见,我谈了一次话,我大意是说,我们工作有困难,这是事实,但是困难不应使我们产生无原则的纠纷,相反,我们应当在小问题上互相原谅,互相帮助,这帮助也包括互相正常的批评在内,但不应该闹无原则的纠纷。我们有党的领导,当然不是涸辙枯鱼,但是我们自己力量很小,在困难尚未解决之前,应当互相帮助,学习“相濡以沫”的精神……。人们也可以说引用这句成语不够妥当,也可以说这样说不够全面。文艺报当时的困难原因很多,但文艺报的党组织,或是某一个具体负责同志领导得不够,也是一个重要原因。这难道不是事实吗?人们为什么可以从这句话里得出这是不要“党的领导”,这是“独立王国”的表现呢?就是周扬同志,他不是也不能不承认自己对文艺报曾经放弃领导吗? 所谓“创痕与苍蝇”问题。这句话之常被提出,并竟被说成是我诬蔑党,诬蔑同志的证据,这也是很可深思的。这事情发生在这样情况下面:有一次萧殷同志去北大做报告,回来对文艺报同志说,在北大学生中有人说过,文艺报和人民文学是死对头,是互相揭底的。文艺报同志都很骇异,对这种流言蜚语感觉很不安。我在一次会上说:党叫我们做文艺批评的工作,难免得罪人,并且更不能杜绝一些嘁嘁喳喳的私议。我说,文艺批评作为思想斗争来看,这是一种战斗,既然是战斗,战士就可能受伤。鲁迅先生说,战士受伤了,难免会有几个苍蝇,在他的伤口上嗡嗡。到现在为止,对于这些流言蜚语,我认为这样看法并没有大错,硬说是诬蔑党,真不知从何说起。最有意思的是,关于这一问题,有一次康濯对我说,原来处分上有这一条,后来觉得你也许是对胡风分子之类嘁嘁喳喳之流说的,所以去掉了。他告诉我这事,一方面表示处分决定是慎重的,但是他却忘记了,在多次处分讨论会上,人们把这句话作为我侮辱党的根据,正是说得何等响亮。而且据说最近他和陈适五谈话时却又把这句话当作罪状了。事情即使故意而且滑稽,也不应该到这样程度。 上面二件事情,曾经是被当作大罪状而多次引用的,我也说明过多次了,但都没有用处,因此,不得不再在这里说一说。 关于文艺报编辑部成为独立王国的问题,人们屡次说什么不民主,无批评,无原则等等,我认为都是缺乏根据的。我不想再举那些实际上是没有的,或细小的但被当作实有的、巨大的那些事件了。总而言之,所谓独立王国,实在只是一顶高帽子。 三 我的被逮捕, 据宣布恢复自由时的说法,根据两点:1.说有人说我说过有一支手枪和六颗子弹, 要打死别人再打死自己。2.历史上有和所谓托派(主要是翁涛)分子有关系。 一直到现在为止,我认为这实在是十分轻率的举动,而且更没有理由拖延这么久。说一说前一个根据吧,我曾有一支左轮枪和六颗子弹,这(是——恭怀加)北京军管时期组织上发的,有正式枪照。上述的话,我根本没有说过。我想来想去,只记得在第二(次——恭怀加)文代(会——恭怀加)以前,雪峰同志因为起草大会报告被否决而意志消沉,有一次他来我家,发牢骚似地说:如果我不是共产党员,我一定自杀了。我开玩笑说:要自杀,我这里还有一支枪六颗子弹呢!说了大家哈哈大笑。我相信雪峰同志绝不会把这样的事当认真的。至于说打死别人,那就从脑子里都没有想过。老实说,我根本不会打枪,而那支枪也好久不擦,恐怕早已锈坏了。我恢复自由,同老婆郑重谈起此事,她说,她是记得一次你醉了,曾胡说乱道,艾青曾跑来劝你,好像你说过自杀之类的话,至于说打死别人,那是连影子也没有的。除此之外,更不知从何说起。用这样的根据捕人,实在是太轻率了。 至于翁涛问题,作为逮捕的根据,同样是轻率的。翁涛曾一度同我一起在苏联大使馆工作过,由于他不能完成任务,我们照事实报告了上级,才由大使馆出面割断同他的关系的。知道这事情的人都在。而且这问题,在延安审干时都审查过的。翁涛是陈适五幼年时代的朋友,陈适五也和他在大使馆系统工作过,既然翁涛问题这么重要,居然是逮捕的根据之一,那么为什么陈适五同志在年底前归国,却不向他去调查最直接的材料呢?既这样重要,又这样轻率,这真叫百思不得其解。 一直到现在为止,我认为是我们国家的公安部门上了作协某些人荒谬的估计的当。作协的某些同志,完全用逼供信方式在对付我的问题。从思想问题到法律问题,其痕迹斑斑可寻。到现在为止,我还认为我是逮捕,因为有正式的逮捕状,而且恐唬我说,公安部有我的材料云云。这以后,除了失去自由七八天后有康、张、阮章竞三同志来作过恐吓式的谈话以外,没有宣布过什么罪状,更没有正式审,一直到四个月之外,根本无人过问,这真使人奇怪。在这四个月中不许看书看报,我给老婆写信都被扣留。被逮捕时,根本没有明确告诉我的家属,搜查住所,我的孩子曾质问康濯,你为什么拿爸爸的东西,他还撒谎说替你爸爸整理整理,这真叫做又要瞎做又是胆小。 三四个月以后,我的老婆曾去找作协一些负责人,很难找,都是推三推四的,根本不明确答复问题。只有一次张僖同志曾对郑重说:被捕前是为了匿名信问题,逮捕后变成了“丁陈反党集团”问题。而现在却又变成上述两件更莫名其妙的事,这也是使人不解的。 我的岳母是一个旧家庭妇女老太大,70多岁了,当时住在我家,我老婆因为发生了这事,想将她送回上海去,她要求来见我一次面,竟被拒绝。老太大对女儿说,如果老四得罪了什么人,她可以摆酒叩头,不要把好人当作坏人,这当然是她的旧看法。她既不被允许见我一次,哭着就回上海了,回上海后生了一次大病,几乎死去,我认为即使我真犯罪,作协的同志都不该对老年人如此没有人道。如果他们太不放心,尽可以监视我们见面。 不让看书看报,除了逼人发疯还有什么理由?被隔离在作协角落小间里,两人看守,生活上是不堪设想的。而事实上看守却如同儿戏。康等口口声声说照顾,实际上却在尽量虐待。第一次康说,公安部有你材料,应送监狱,因为老干部,可以照顾,住在机关。我说,你这话不对,如果犯罪,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必照顾,如不能肯定犯罪,根本不应使人丧失自由。他无话可答。 12月中旬(离被捕4个月了) 阮章竞同志和一个公安部的局长同志找我谈话,他让我说话,这是他最好的一点,但从他对我的看法看来,完全受了作家协会某些人逼供信的影响,我曾请求他让去公安机关或监狱,他说这不必。这次谈话我才第一次听说,我这是停职反省。谈话后我曾写给他长信一封,要求他考虑应即恢复自由,他至今并未答复。我屡次问阮章竞同志,他一会儿说局长病了,我说病了也得有人接替工作。一会儿阮又说局长不知到哪儿去了。这封信里我还提出很多问题和意见,至今未见答复,真使我百思不得其解。 这以后,允许搬到对面小房间单独住,允许看报了。生活稍好了一些,张僖同志还说生活上有什么要求也可以提,我要求把家里的收音机送来,使能稍稍有文化娱乐,就答应了,但拿来后却又给扣住了。说是我态度不好,不给了。作协某些人,实际上是在同我开玩笑。我说该给就给,不该给就不给,不要用拿糖骗小孩的方法,说叫叔叔给你糖吃,不叫不给。这对小孩已经是一种最恶劣的方法了,居然还学来对付自己的同志!有人屡屡说我态度不好,一直到今年二月间康濯和陈适五谈话,还说主要是态度问题。试问,世界上有以态度论罪的法律吗?其实我态度根本没有不好,我要求讲理,对于不讲理的一切行动,我必加抨击,有时声音大些,问题尖锐些,这是有的。在这种情形下,还要责备别人态度,岂不等于砍了别人脑袋,还怪别(人——恭怀加)脖(子长得——恭怀加)细吗? 凡是正式讲道理,我都是平心静气谈的。第一(次——恭怀加)谈社会关系,翁涛问题是我自己提出的,而且谈得很平静很详细,这就足够说明情况是怎样的了。 陈适五前年回国的时候,合作总社根据作协总支的通知告诉了郑重,说适五回国了,她可以去看他,但不能谈政治。第一次合作总社的党是照样通知的。接着,有一个惠局长专门派一个人去同郑重说,刚才的通知是不对的,你们是一家人,又都是老党员,碰面不谈政治,这是不可能的,可以谈。这事后来郑重告诉我,我说,你们惠局长是通达人情法理的好干部,而作家协会某些人的这种规定,是既荒唐而又可笑的。但这种荒唐的规定,作协某些人居然还要重复一次,自己也不以为怪。 旧历新年后,答应我的家属来看我,小孩老婆先来,以后他们天天在我处吃饭。过年时,郑重把我五弟带来了,引起了好大波浪,就又被禁止来看了。我据理力争,几天后又允许了。却又告诉郑重,叫她和我不许谈政治! 这以后老婆孩子放学下班都来我处,事实上监禁完全没有意义,两看守更成具文,但这情况竟还拖延三四个月之久。这以后由阮章竞同志和我联系,他声明他是负责处理我的问题的。但每次约定什么,必定失约,谈话一拖再拖。我要求立即恢复自由,阮都采取躲避推脱方法。我问他我究竞犯什么罪,他无言可答。有一次阮、康、张三人来谈一次话,由阮正式通知我,说中央政治局讨论了丁玲和我(的——恭怀加)问题(他们在我面前,未提反党集团这名词),但这事并无下文,到现在我仍莫名其妙。 后期两三个月来,阮的谈话比较客观了,我们也就谈得多些,但谈话机会是很少的,阮总是失约,我提的问题他避不作答,只说向上转达了。当时我也不知这上面指的是什么机构,后来知道是中宣部党委,但不理解怎么先一下子由作协转到公安部。 后来又从公安部转到中宣部党委会,到现在我还莫名其妙。这样一直到5月22日才获得被宣布恢复自由。最近总支××同志交给我一个文件,是中央十人小组批准我解除隔离的,时间是5月11日,但正式通知我却是5月22日,这11天耽搁又是为何原因。这许多使人莫名其妙的、百思不解的情形,我要求弄弄明白。 我的几点声明: 当我口头陈述完了的时候,党委书记认为:问题是复杂的,有关于思想的、学术的,也有关于组织的问题。是的,事实是如此,但这却实在并没有关于法律的,而却通过了公安部,让人无缘无故失去了近280天的自由,这也使我莫名其妙。 我的书报文件笔记本,一部分给搜查去了,一部分又经过一次我不在场的搬家,结果弄得很乱,要找材料也甚至根本不可能。因此,我应当声明,这陈述书个别枝节可能不够准确,但并无防于基本的、绝大部分的事实的真实性。请允许我保留以后查对、校正修改的机会。 我的身体在长期囚禁的生活中,已被搞得很坏,我目前已没有一小时以上的睡眠,一个晚上醒一二十次。因此在写这书面陈述的时候,也颇受健康上的影响,如果写得太烦碎,太冗长,请阅者多多原谅。 我这一次陈述,由于上述种种原因,只能说是初步的。我请求允许我继续有机会来逐步把事情说得更清楚,也请求党委会彻底调查所有事实,从根本上弄清这一事件。 1.我的被捕是公安部正式有逮捕状的,虽然始终没有宣布过我究竟犯什么罪。因此现在我有理由要求公安部有正式手续撤销我的逮捕状,并说明误捕的理由和原因。 这意见曾(对——恭怀加)在5月22日向我宣布恢复自由的崔毅同志提过,现在,再提一下。 2.我请求党委让我知道究竞我为什么被捕, 谁做的决定,在我失去自由的九个月零三天的长时期,问题是怎么在被处理的全部情形。因为有很多事情,我到现在还不得其解。 3.我请求党委会经过调查研究以后, 考虑根本撤销我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问题。 4.我请求党委责成作协把这次对我的历史审查做出具体的结论来。 5.我请求党委会给我机会让我知道我所应知道的党内关于国际国内形势, 以及党的重大问题的传达,以及补读一定文件。 6.我请求党委会立即恢复我的组织生活,并考虑分配我新的工作岗位。 7.我请求党委彻底检查从康濯担任支书以后的作协的党支部处理我的问题中有无偏向,如何产生?谁应负责? 8.我请求党委会向作协党组提出, 请党组重新考虑:提请作协主席团根本撤回去年对我的撤文艺报编辑职务的行政处分。请主席团给予机会让我在一定范围内为第二次理事会中对我的诬蔑和毁谤进行合法的辩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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