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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墨洛温王朝——日尔曼自由的丧失

  一、由氏族制度到封建等级制度的转变

  在进入高卢之前,法兰克人已处在氏族制度的末期阶段。 当他们大规模迁徙到罗马土地上之后,氏族制度迅速解体。 频繁的迁徙使不同部落和氏族的人混杂到一起。于是, 进入高卢以后的法兰克人已经按地域关系组成了农村公社,即马尔克。 马尔克的居民虽然大部分仍保有较松弛的氏族联系,但是村内已经有外族的移民。 村社的耕地已经归社员世袭占有使用,只是公社仍保留对耕地的最终处理权, 如社员死后无嗣,耕地仍将归公社集体支配。社员的宅房园地已经私有化, 牧场和树林仍归公社集体所有、集体使用。 从法兰克人进入高卢直到8世纪初,这种土地所有制是法兰克社会的经济基础。

  马尔克也是一种政治组织, 它的管理制度和内部关系还保有氏族时代的特点。村社成员经常在露天集会,讨论和决定村社公共事务,选举管理公共事务的人员,对他们进行监督。 所有村社成员都参加陪审。据《撒利克法典》规定,《撒利克法典》是古代法兰克人习惯法的汇编,约编成于6世纪初,后又有所增补,大体反映5~6世纪法兰克人的社会制度。当有人要迁入村社时, 只要哪怕有一个人出来反对,他也不得迁入。 这反映出当时普通村社成员在村社公共事务上具有的权利。这种村社中的公共生活是中世纪欧洲人培养公共精神和参与意识的摇篮。它在封建制度确立后仍残留很长时期。日尔曼人是带着马尔克自由传统进入封建体系的。

  约在6世纪后半期,开始了法兰克社会的封建化过程。 封建化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产生了封建的等级制度。

  在《撒利克法典》中,反映出法兰克社会已经分化出不同的等级。法典中规定,杀害不同身份的人,处以不同的罚金。 杀害一个贵族比杀害一个自由人的偿命金要高出两倍, 而杀害一个半自由人或被释放奴隶的偿命金仅为自由人的一半。

  法兰克人征服高卢之初,曾将强夺来的土地按公社原则分配, 而国王、酋长和国王亲兵则占有大量罗马皇室土地。后来, 国王又把属于全体人民的土地以恩赐的形式赠送给他的廷臣、将军、 主教和修道院长们。这样,便产生了法兰克贵族集团。 他们与被保留下来的高卢罗马贵族一起,构成了法兰克社会的上层。在他们的土地上, 使用隶农、半自由人和少量奴隶耕作。奴隶的使用也按日尔曼的传统方式, 从主人那里领取一小块耕地,并固着在土地上,向主人缴纳代役租。 隶农、半自由人和奴隶的实际地位都接近农奴。 罗马贵族的势力主要在南部。他们具有较高教育水平和统治经验, 在军队和王国法院中任职,其影响主要在教会内和地方上。 军队和法院最高职位由法兰克贵族所占据。

  在封建化的过程中, 原来大量具有独立地位的法兰克自由农民沦为农奴。6世纪末7世纪初,村社的耕地逐渐转变为完全私有, 可以自由转让,村社农民开始出现分化,农村公社开始解体。 加上战乱、天灾、人口增殖,地主、官吏的巧取豪夺等原因, 许多自由农民失去了土地,被迫沦为地主的农奴。由于战乱频仍、 强暴横行以及沉重的赋税及兵役负担,使仍保有土地的自由小农无法立足。 他们纷纷把土地交给邻近的教俗贵族,以换取他们的庇护,然后, 从他们庇护人那里领到一块份地耕种,称“恩地”。向他提供贡赋和劳役。 这种乞求庇护的方式称“委身式”。请求保护的文书称“委身契”。 表面上,这种委身是自愿的,但实际上它是无形的经济强制的结果。从理论上说,受庇护者仍是自由人,但实际上他们失去了土地所有权, 也就逐渐失去了自由,形成了对庇护人的人身依附关系并束缚于土地上。 他们承认自己是庇护人的奴仆,任其差遣。

  庇护制的发展,大大加强了贵族的势力。

  自由法兰克人失去土地,也就相应地失去了原来的权利和义务。 原来他们既是公社成员,又是国家的战士。每年必须有几个月服兵役,自备武器和给养。现在,他们无力服兵役, 也就失去了在公社和国家事务中相应的政治权利。 这种情况在8世纪初叶的军事改革后得到进一步发展。日尔曼人的自由和平等在封建化浪潮冲击下日益受到侵蚀。

  二、日尔曼式的王权

  与地中海沿岸其它一些蛮族国家相比, 法兰克王国政治制度基本上是日尔曼的,受罗马的影响相对小一些。H.米提斯:《中世纪的国家》,1975年,第42页。因为高卢从未被完全整合入罗马帝国统一的行政体系中, 而墨洛温王朝也不是作为罗马的地方政权而是作为新的占领者出现的。

  在法兰克人征服高卢过程中, 部落军事领袖的权力开始转变为王权。 墨洛温王朝的奠基人克洛维已经是一个名副其实的国王了。

  著名的“苏瓦松广口瓶”的故事便是成长起来的王权与日尔曼人的自由之间较量的典型场面。据说, 在法兰克人洗劫教堂时,得到一支珍贵的广口瓶。主教认定这是圣物, 请求克洛维将它还给教会。 克洛维表示,他要到苏瓦松城与士兵们共同分配战利品。如果他抽签抽中了那只瓶子的话,就一定归还。 当克洛维在军人面前请求允许他在自己正常分到的那份战利品之外, 再得到这只瓶子时,军人们回答说:“最光荣的国王! 我们眼前所有的一切都是您的,我们本人是服从您的权力的。只要您认为合适,您现在就做吧, 因为谁也没强大到敢向您说个不字。”这表明, 军事首领与战士平等的观念在多数人那里已淡漠了。 他们不再坚持军事首领只是比普通战士稍微高一些,应与战士平等分享战利品,战争结束后就退为普通氏族显贵的观念,而克洛维的请求也不过在履行着一个已经过时的形式。然而有一个军人还坚持传统的观念。他把杯子砍碎,对克洛维说:除依抽签方法应归你的以外,你什么也得不到。 克洛维当时沉默不语。一年后,在检阅军人武器时, 借口这个军人武器保管不好而杀死了他,以报复他的忤逆行为。然后将其他战士解散回家。 这一行动使他们对他怀着极大的恐惧。格雷戈里:《法兰克人史》,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82—83页。这个故事具有象征意义, 表明新生的王权已战胜了传统的氏族民主和日尔曼人的自由而确立了起来。

  这个时候,国王已固定产生于一个家族, 贵族们对此看来已经认可。王族被赋予神圣的起源。王室成员都蓄长发, 作为天潢贵胄的标志。

  国王权力的成长,在《撒利克法典》中也有反映。 根据《撒利克法典》,国王具有特殊的地位,凡是属于国王的东西, 都以三倍的罚款保护它。国王的亲信和为国王服务的人都受到特殊保护。法典规定,杀死一个普通的自由法兰克人,罚款200金币, 而杀死替国王服务的人,则罚款600金币。杀死普通罗马土地所有者, 罚款100金币, 如此人是国王“共桌人”(即在宴会和开会时与国王同坐一桌的人),则罚款300金币。《撒利克法典》,41款。参见《外国法制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第178页。

  这时,法兰克人全部落的人民大会已不复存在。 取而代之的是由国王召集和主持的军事检阅,即所谓“三月阅兵”。在阅兵仪式上, 国王公布自己的政策,颁布各种法律,审判重大案件。 全副武装的法兰克人参加检阅,他们以敲击武器表示赞成国王的决定, 以哄闹喧嚣声表示反对。如克洛维皈依基督教的行动,对西哥特人发动的战争, 都是在这里事先得到民军同意的。据当时史学家所述, 当国王提乌德贝尔特为了情妇而准备抛弃未婚妻时,“法兰克人举行民众大会, 谴责他这样地离弃未婚妻的行为,国王服从了。”格雷戈里:《法兰克人史》,第131页。这表明昔日的部落民主还顽强地存在着。不过民会已不常召集,国王已日益能够左右民军的决定了。并且,与此同时举行的贵族会议已具有更重要的作用,比民军更能影响国王的决策。

  法兰克人的地方机构仍带有原始公社的痕迹。 法兰克人的氏族以百户为单位,征服高卢后,百户就成了最基层的行政单位。 百户中仍定期召集民众大会,选举百户长。人民法院也存在着, 但有权势的人已经在其中占有主导地位。法兰克人的部落以千户为单位, 征服高卢后,它演变成郡。郡是以原罗马城市为中心的行政区域。 由国王任命的伯爵及助手即伯爵代理和治安官来统治。伯爵有武装卫队, 负责维持秩序,征收赋税,审判案件,战时率领军队加入国王的队伍作战。 人民法院也逐渐由伯爵来领导。伯爵之上是公爵, 一个公爵管辖几个伯爵。公爵在战争时临时指派,指挥伯爵的军队。 平时只有少数地区设公爵职位。这时的公爵、伯爵还只是国家官员, 与后来割据一方的贵族不同。

  法兰克王国区别于其它日尔曼国家的一个突出特点, 是它建立在墨洛温王朝军事扩张政策的基础上。 新出现的王权是征服战争及征服所造成的特殊政治形势的需要。在被征服的广大土地上, 原始的部落民主已不适应。它需要一种相对集中的权力。 连年征战及对被征服地区的统治,使有才干的军事首领的权力日益膨胀。 对他不断增长的权力要求和不断发生的侵蚀人民权力的行为,人民日益失去抵制能力。 人民宁可失去一些传统的权利,也不愿失去能给他们带来土地、 战利品和安全的军事首领。军事生活成为普通人民的日常生活, 人民已习惯于军事纪律的约束和军事首领的权威。 于是军队的权力关系渗入社会政治生活,起初偶而的越权行为经常化制度化了。军队首领成为国王, 而军人则成为他的臣民。一个人长期占有一个职位, 便会把这个职位视为私有物,属下也会习惯于将这个职位与特定的人及其家族联系起来。 于是,军事首领成为终身的并固定地产生于某一家族, 选举仅仅是履行一个仪式而已。

  墨洛温时代是无政府和强权政治时代。传统的习惯已逐渐废弛, 新的制度还没确立起它的权威。这时盛行的是强权原则。 谁拥有较多的土地和亲兵,谁就拥有较大权力。

  在征服高卢地区时,国王将大片罗马皇室土地攫为己有。 这使国王成为仅次于教会的最大土地占有者。这些土地构成王权的经济基础,这些土地上的收入构成王室的重要经济来源。它们也是国王奖赏功臣、亲信的主要资本。通过这种奖赏,造成了拱卫王权的贵族集团。 在分封制度下,王室领地也是唯一由国王直接管辖的区域。 王室领地(国库领)的大小及分布的情况,直接决定王权的强弱。

  王权还由臣民的效忠宣誓而得到加强。这种效忠宣誓源于日尔曼人的亲兵制度。墨洛温王朝的国王起初要求臣民作一般的忠诚宣誓。 后来有的国王要求臣民到场进行宣誓,以加强誓约的约束力。 这种誓约是不可解除的,是下级对上级作出的誓言,约束他们为国王服务, 并不以任何土地作为报偿。在罗马人的观念中, 契约是在平等人之间订立的。法兰克人这种不平等的契约使臣民沦为近似奴隶的状态。 图尔的格里高利依罗马人的观念把墨洛温王的家臣称为“国王之子”或“奴隶”。 而这些家臣可能是法兰克贵族。

  尽管如此,王权的基础总的说来还是脆弱的。 “法兰克政治制度可以称为建立在部族法(floklaw)基础上的个人君主制”。H.米提斯:《中世纪的国家》,第46页。部落民主的习惯和习惯法对王权仍有一定限制作用。 法兰克人还没有习惯于受遥远的和非个人性质的国家权力机构的管辖,只了解人与人之间的直接关系, 服从直接效忠的首领。国王享有的强制性权力依赖诸多因素, 包括国王的人格、能力、控制用于奖赏忠诚追随者的土地的数量等。 这时的行政管理还处于萌芽状态,国王还不能支配整个王国的事务。 国王与臣属的关系主要还是私人性质的。国王所做的主要是颁赐礼品和荣誉、率领军队作战。他也参与司法工作,或应主教之请求, 在王国内维护道德与正义。“他统治(君临),但不治理或管理”。E.詹姆斯:《法国的起源》(Edward James,The Origins of France),麦克米伦公司,1982年,第50页。国王也没有固定的首都, 他临时驻跸之地,也就是政府所在地。他的官吏、侍从、服役者、 卫兵和家奴的全班人马,都随他从一个庄园流动到另一个庄园。

  王位继承的方式也妨碍了王权的发展。 墨洛温诸王并没有国家的观念。在他们看来,法兰克王国是他们征服得到的一份家业。 按法兰克人习惯,国王遗产属于王族共有,国王死后,就由儿子们平分。 克洛维死后,王国即被他四个儿子当作战利品瓜分了。包括国王的财物、士兵、私人领地和国家领土。这几个弟兄只是些帮伙首领, 对他们的权力缺乏领土概念。此后,墨洛温王朝虽实现过短时间的统一, 但大部分时间是由若干国王分别统治的。王族内部持续发生的兄弟阋墙和家族内讧,使墨洛温王朝处于四分五裂、衰弱不堪的状态。

  三、“懒王”时代

  5—6世纪墨洛温王族的权力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克洛维及其后裔在征服战争中得到的土地。通过赠送土地给自己的亲信、 侍从的方式,维持贵族对王室的忠诚和服务。这样的做法, 使王室土地不断流入贵族手中,到7世纪末,墨洛温家族已贫困不堪, 作为权力源泉的土地枯竭了。在6世纪,墨洛温国王征税的能力还是很可观的。 但国王把对收税权力的占有也视为其它占有一般, 如觉得合适就让渡出去。6世纪时,国王就开始免除某些封地的纳税义务, 包括封地上的所有臣民和财产。封地主人可自行征税。后来又从纳税扩展到司法权。起初,这种特权只赐予教会贵族, 使国王官吏无权进入主教和修道院长的领地去收税和审判案件,后来,又扩展到世俗贵族。 凡持有国王颁发的“豁免证书”的领地,禁止王室官吏入内执行公务。到7世纪,这种“豁免权”已经发展起来。

  614年,在经过了40余年的内战之后, 国王克罗泰尔二世颁布“巴黎敕令”,使贵族在战争期间攫取的司法和行政特权合法化, 并同意从本地贵族中选派伯爵。该敕令还许诺取消一切被视为滥用王权的法令,废弃不合理的税收。授权教会由教士和人民自由选举主教,承认教士享有免受世俗司法管辖的特权等。该敕令被不无夸张地称为“法兰克贵族的大宪章”。参见H.米提斯:《中世纪的国家》,第50页。这样,国王失去了对地方的直接控制权, 贵族成为兼有所属土地管理权的领主,不受国王官吏管辖, 他们本人只对国王负责。国王分封土地,本来是加强国王与贵族联系的一种手段, 但当贵族获得这些特权后,却使土地分封走向反面, 强化了贵族的离心力。王室权威和收入受到损害,地主贵族的权力和影响不再依赖于君主。

  由于贵族特权的普遍化及王族后代不断分割王室领地, 从7世纪中叶起,墨洛温王朝已陷入瘫痪状态。王国分为纽斯特里亚、 奥斯特拉里亚、勃艮第三个主要部分。三个地方的大贵族分别推举“宫相”, 管理各自政务。宫相取代国王掌握大权。国王闲居,不问政务, 被称为“懒王”。“懒王以坐着牛车游村串乡而闻名”。 他们“仅满足于国王称号,长发垂须地坐在宝座上,不过形似一国之主。 他聆听各方来使的陈词,等到临别的时候, 似乎以自己的名义发表预先让他背熟了的答词……。 至于国家管理和外交或内政方面一切应办应布置的事宜,则统由宫相大权独揽。”苏联科学院主编:《世界通史》,三联书店,1961年,第3卷,上册,第184页。艾因哈德:《查理大帝传》,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5页。整个墨洛温王朝后期,都被称为“懒王”时期(639~751年)。

  宫相原是一个卑微的职位。 法兰克国王从他的不自由和半自由的奴仆当中选拔官员,管理家务。 在这些奴仆当中, 王室总管(majordomus)或国王“首仆”逐渐具有重要地位。后来便被称为“宫相”(maire du palais)。他掌管王室土地的进款,分配王室的恩赐。由于“王宫就是国家”, 王宫的总管便是国家的总管,所以宫相无形中便成了最有权力的官职。如果遇到懦弱和年幼的君主,宫相就成为真正的摄政者。 在懒王时期,宫相代表国王总揽大权。他批准分封王室领地、 给予或扣留王室恩赐、征集赋税、领导中央和地方的一切官吏、 代表国王行使司法和军事权力等。最初,宫相是由国王任命的, 但后来随着王权的削弱和贵族权力的加强,宫相便由贵族推举。国王失去左右宫相的权力。

  7世纪末8世纪初,加洛林家系的贵族掌握了奥斯特拉里亚大权,奥斯特拉里亚的宫相职位成为加洛林家族的世袭权利。 加洛林家族的宫相拥有最多的矢志效忠的侍从武士,势力最大。687年, 奥斯特拉里亚宫相赫斯塔尔·丕平击败了竞争者,成为全国唯一的宫相。法兰克王国已为加洛林家族所有。赫斯塔尔·丕平的儿子查理·马特任宫相期间,有效地镇压了贵族反叛,击退了阿拉伯人的进攻, 保卫了法兰克王国的统一和独立,威信大增。至查理·马特儿子矮子丕平任宫相时,宫相已成无冕之王。至751年, 丕平终于踢开有名无实的墨洛温王,把王冠戴在自己头上。从此开始了加洛林王朝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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