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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加洛林王朝——封建制度的确立

  一、封建的社会结构

  在加洛林时代,由墨洛温王朝开始的封建化过程得到迅速发展。 最终导致封建制度的基本确立。“加洛林王朝是中世纪封建社会的真正奠基者。”H.米提斯:《中世纪的国家》,第54页。

  在查理·马特执政时期(715~741年),法兰克王国遇到贵族的反叛和阿拉伯人的威胁。 在平息贵族叛乱和击溃阿拉伯人的进犯中,查理·马特实行了采邑改革。他改变原来无条件赏赐土地的制度,实行采邑分封。把没收来的叛乱贵族土地和教会土地, 以采邑的形式分封给他的将领和官员。采邑是承担某种义务的封地, 受封者称封臣或附庸,在受封仪式上必须宣誓效忠领主。他们必须履行服骑兵兵役的义务,否则,封主可随时收回采邑。封主与受封者的关系是及身而止。如受封者死亡,采邑归还封主。如封主死亡,采邑归封主的继承人。 在这两种情况下,受封者的后嗣或受封者须重新履行受封仪式, 才能继续享用采邑。查理·马特试图通过这种改革,加强贵族与王室之间的联系,并使装备精良的骑兵取代步兵成为军队的主力。另外,也由于中世纪初期货币缺乏,国王无力用货币支付士兵的薪俸, 只能赠予土地作为服役的报酬。

  查理·马特在内外战争压力下所做的应急性改革,到加洛林时代成为一种经常性制度。采邑改革具有重大社会意义。首先, 它以土地为纽带建立了领主与附庸之间的关系。随着时间的推移, 国王以下的大封建主也把自己的土地当作采邑,逐层分封给自己的属下, 从而形成了封建的等级制度。其次,改革促进了农民的农奴化, 建立了骑士等级的基础。装备骑兵费用昂贵, 小农和失去土地的农民被完全排斥于军队之外。按法兰克人的习惯法,自由人都有服兵役的义务, 不能服兵役就不被当作自由人看待。小土地所有者或者土地被没收, 或者委身于大地主,沦为农奴。自9世纪以后,军队由少数职业军人组成。 多数人没有武装,他们成为这些军人的佃户,附属在他们的领地上。

  采邑制实行之初,加强了王室与贵族的联系。这是一种私人纽带,而不是疏远的、抽象的和法律上的联系。同时, 它也加强了国家的军事力量,为加洛林帝国的强盛做出了贡献。 但采邑制隐伏着离心的倾向。受封者对封主的忠诚和义务观念随时间推移而逐渐淡薄。 他们倾向于把采邑视为己有并传给后代。 查理曼就曾抱怨领受封地的人将封地视为私产,但依他的权势,也无力扭转这种趋势。 877年,他的孙子西法兰克国王决定撤回许多封地,重新把它们分配给他的支持者。这虽然完全符合法律,但实际上已无法做到。贵族掀起了轩然大波,迫使他放弃了这个计划。采邑已演变成事实上不可收回和世袭的贵族领地。这是导致加洛林帝国瓦解的重要因素。

  在墨洛温王朝时期就已实行的“豁免权”制度这时得到广泛发展,达到全盛。“豁免权”(immunitas)概念源于罗马公法,拉丁语意为人的“不受侵犯”在获得豁免权证书的贵族领地(多为教会领主), 国家官吏不能前往执行司法、行政、警察、财政等任务, 这一切权力都交给了享受豁免权者本人。通过这种制度,大地主将土地所有权与政治、司法、财政和军事权力紧密结合起来。每个大领地就是一个独立王国。领地上的农民不仅在经济上依附于大地主,在政治上也受他的控制。

  大地产发展的另一面就是自由农民的破产和沦为农奴。 这个进程在墨洛温王朝时代还比较缓慢,现在加快了发展速度。 8—9世纪,“恩地”得到广泛发展。 采邑制的实行也加强了农民对地主的依附关系,因为采邑是与生活于其上的农民一起分封的。 加洛林王朝统治者,特别是查理大帝,曾试图阻遏自由农民破产的浪潮, 但收效甚微。到9世纪,独立的小土地所有者出身的战士在军队里已经不见了。这表明,自由的法兰克小农已基本农奴化了。 法兰克社会已分化为两大对立的阶级:地主和由佃农及农奴组成的农民阶级。

  二、查理曼帝国时期王权的加强

  继墨洛温王朝之后统治法兰克的加洛林家族, 连续出现了几位很有才干的政治家。他们经过一系列成功的征战, 结束了国内分裂割据局面,建立起了强大的中央政权,并大大地扩充了法兰克国家的版图。特别是在查理大帝(768~814年)统治期间,辉煌的文治武功使法兰克国家达到极盛。

  为了统治庞大复杂的帝国, 查理曼试图建立罗马帝国式的中央政权和国家机构。 他在794年放弃了与廷臣出巡各地的日尔曼王室传统,在亚琛建立了永久性首都,称为新罗马。 国家机构以皇帝的宫廷为中心。高级官吏都集中在宫廷里,包括宰相,为国王的秘书和掌玺大臣;宫廷大臣,类似从前的宫相,总理宫廷庶务和行政; 大教长,掌管法兰克僧侣;大司马,掌管国王骑兵等。 皇帝每年两次召集御前会议(或称顾问会议),由国内最有势力的大贵族参加, 就颁布敕令问题征询他们的意见。皇帝颁布的敕令,具有法律效力, 通行全国,推动国家机器的运转。

  查理大帝建立了比较系统严密的地方行政。全国划分为若干郡, 即伯爵辖区。9世纪初帝国共98个伯爵辖区。。 每郡设一伯爵(comites),由国王任命,负责维持秩序,主持法庭,征收赋税,召集并统率本区军队等事务。伯爵一般选自地方贵族, 他得到辖区内一块采地及王室税款的一部分作为报酬。到查理曼统治末期, 皇帝让伯爵的儿子继承父业已很普遍。后来。 这个官职及与官职相联系的土地就成为世袭的了。为了防止伯爵坐大,形成割据一方的势力, 查理曼不许伯爵为扩充自己权力而得到另外的伯爵辖区。他还常常把伯爵们带到自己身边,参加法庭事务和从事战争,并设副伯爵职位, 在伯爵不在时代理伯爵工作。

  为了有效地监督和控制伯爵,查理曼派巡按使(missi dominici)(也称密使或钦差)到具有较大权力的郡,以根除腐败、 不公正和不驯服。802年,这个制度正式固定下来,由皇帝选派一对巡按使, 一个为资深的教士(主教或修道院长),一个是世俗显贵, 负责对某一地区的监察之责。巡按使有自己的法庭,有权根据法律罢免伯爵, 并负责监督财政、司法和教会行政,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重要纽带。

  在边疆地区,设马尔克,马尔克的首长为侯爵(Mark Grafen)。

  这些机构制度的建立, 表明查理曼帝国已不再像墨洛温时期那样,由亲兵和廷臣奉国王之命执行最简单的行政司法任务, 或像加洛林王朝初期,只有原始性的行政机构,而是初步形成了固定的官僚行政机构。

  与这套行政机构建立的同时,普通人民的政治权利已完全消失。 地方法庭中由人民推选的陪审员已经撤销, 代之以领取薪俸的国家官吏。“三月阅兵”也为“五月校场”所取代。 五月校场已不再是民军大会,而是贵族大会。由于军事改革的结果,骑兵成为军队主体, 他们都是占有较多土地的地主贵族。草长季节骑兵便于集合, 所以在五月举行军事检阅。会上只宣读由国王或皇帝批准的法令。

  然而, 查理曼所创造的行政系统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国家行政机构。因为整个政府都建立在他自己与其臣民的私人关系上。 这个时代的法兰克人仍不习惯于服从那些非个人的和遥远的权力的代表, 即官吏。只肯服从一个亲自发号施令的首领。 查理曼与伯爵及其他臣民的关系,主要是领主与附庸之间的关系。 臣民对他的服从是附庸对领主的忠诚和服从。他们之间的关系系于战争中形成的同伴感情, 以共同分享战利品这种共同利益为基础,并由誓约所加强。 当然,查理曼的权力要超出一般领主的权力。他将封臣的效忠誓言扩展到更广大的范围, 他要求所有自由人都向他宣誓效忠,成为他的忠仆。 誓言中说:“我保证终生不渝地忠于我的领主查理国王及他的子孙”。E.詹姆斯:《法国的起源》,第165页。802年, 新的更多的积极因素加到誓言中,它不仅包括对领主皇帝的终生效忠表白, 保证不出于敌意引任何敌人来到他的王国, 不赞成或默许任何人对他的不忠诚, 还包括尊重帝国财产和教堂、服军役、 遵守皇帝命令、维护正义等。所有12岁以上的人都要作此誓言。这样, 不忠诚就是作假誓,甚至是渎圣。这样建立起来的皇帝与官吏之间的关系, 完全是私人的纽带。 它含有感情色彩,领主的人格是它的基础,而对基督教的信仰是使誓约得到遵守的保障。

  这个制度进一步扩大,伯爵属下的官员也成为伯爵的附庸。 为了控制伯爵,查理曼还创造了他的直接附庸。这些附庸遍及帝国各地, 不受当地伯爵的管辖,可以像王室代理人或看家犬一样起作用。

  在这样一种制度下, 官吏的忠诚和服从是指向个人而不是国家和法律。它的必然结果就是人存政举,人亡政息。当查理曼统治时代, 它得以有效地运行, 全赖查理曼卓越的政治军事天才和威震遐迩的武功。当这样的人格不存在的时候,这套制度也就失灵了。

  在这种制度下,附庸对领主的服从是有条件、有报偿的。 早期中世纪人的心理希望,任何服务都应有报偿,如相应的报偿不来到, 服务也就中止。当附庸没有得到所需要的领主的援助、 保护或土地封赐,或认为领主侵犯了他的权益时,就可以认为效忠誓约失效。

  加洛林帝国的强盛,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 那就是天主教会的支持。查理曼深受奥古斯丁“上帝之城”思想的影响,具有维护、传播和发展基督教的使命感。他非常重视教会的建设,充分发挥教会的社会政治和文化职能。他的帝国几乎囊括了整个西方基督教世界。他以无上权威既领导国家机构, 也控制帝国境内的教会。他对帝国教会的权力,高居教皇之上。 在他的统治下,教会与国家紧密相依,结成同盟, 对加强帝国政权起到巨大作用。

  加洛林王权一开始就得到了教会的支持。 矮子丕平篡夺墨洛温王位之前,曾征询过教皇的意见,得到教皇的认可。 教皇表示:“握有实权的人比没有实权而徒具名位的人更应享有国王尊号。”H.R.洛因,J.珀西瓦尔:《查理曼的统治》(H.R.Loyn and John Percival,The Reign of Charlemagne,Documents on Carolingian Government and Administration),爱德华·阿诺德公司出版,1975年,第7页。〖ZW)〗于是, 在751年法兰克贵族及附庸的苏瓦松会议上, “根据全体法兰克人的拥戴,众主教的奉献和贵族的宣誓”,丕平被宣布为法兰克国王。 主教为他举行宗教仪式。教皇亲自到高卢, 模仿《圣经》上所载犹太国王的即位仪式,给丕平及其妻子举行涂油礼。 这种涂油礼使王权具有一种神圣的性质。它表示国王不仅是人民选举的, 而且是“蒙上帝之恩”当选的,像古犹太人国王大卫一样,具有神授的超自然权力。 在这个全体国民几乎都是基督徒的国家里,无疑增强了国王的权威。这种仪式后来一直保持到1824年。

  查理一生进行50多次武装远征,大大地扩充了国家版图。 他已统治着西罗马帝国大部分疆土,有的地方还超出原西罗马帝国疆界。 他不再满足于国王称号,800年底, 罗马教皇把一顶金冠戴在他头上,并宣称“上帝为查理皇帝加冕”,他是“罗马人的皇帝”。这样,查理正式成为皇帝,并成为古罗马帝国的合法继承人。在西欧中世纪人们的观念中,国王(King)是一个民族的统治者,皇帝(Emperor)是若干民族的统治者。参见H.J.伯恩斯主编:《剑桥中世纪政治思想史》,第165—166页。

  早在墨洛温时代,教会就已成为王权的有力支持者。496年, 克洛维率领三千名亲兵接受基督教会洗礼。法兰克成为天主教国家。 此后,法兰克人兵锋所到处,强迫当地人皈依天主教。 法兰克国民与天主教徒合为一体,为法兰克王权与天主教会的合作奠定了基础。 在查理曼帝国时代,教会与国家权力紧密结合起来。 皇帝以他的物质力量帮助教会,强迫异教徒皈依天主教,臣民服从教会的教规。 教士则以精神权力支持皇帝,强迫信徒服从皇帝命令,恪守对皇帝的誓约。 臣民的义务与信徒的义务合而为一, 教会的法规和教士的命令以国家的强制权力为后盾,国家的法律和政府的命令得到教会精神权力的支持。

  查理大帝把教会所从事的工作视为国家政治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牢牢控制着对教会的最高领导权。 他下令所有臣民都要向教会缴纳什一税,即他们收获物和牲畜的十分之一, 以维持教士生活和教会开支。但同时也要求教会清除腐败分子,提高教士素质,选拔虔诚、廉洁的人充实教士队伍。他领导制定《牧师会法规》,召集主教会议,公布有关基督教教义的立法等。

  在墨洛温王朝时代,高卢教会就由主教们所控制。 每个主教辖区与郡大体是对应的。主教座堂设于辖区的中心城市, 一般由本城的罗马贵族出任。他对教士和信徒行使宗教权力。当西罗马政府垮台后, 又成为民政首脑。 而国王派来的军事首领伯爵对国王臣民行使政治权力。两人处于同等地位。查理曼要求他们两人合作, 使所有信徒和臣民都服从命令。此外,他还选拔一些教士充任政府官职。

  从墨洛温朝就已开始的基督教从城市渗入农村的过程, 到查理大帝时已告完成。这时,所有乡村都建起了教堂。 每个教堂由一个神父来主持。他管辖教堂周围的一片地方,称为“乡村教区”。在教区内,神父主持宗教活动,传授教义,指导信徒的精神生活, 为信徒祝福或驱除邪魔,干预信徒的私生活,具有极大的权威。以教区为单位以教区教堂为核心的宗教生活,构成中世纪西欧人又一个重要的公共生活的领域。

  天主教会发挥的社会作用,是对帝国政权的重要补充。

  三、查理曼帝国的瓦解

  查理曼时代的发展势头似乎在把西欧引向罗马式的专制集权国家。然而事实上并不存在这种发展的条件。对于还处在半开化状态的法兰克人来说, 查理曼帝国可以说是一个奇迹。法兰克人在政治上还没有成熟到有能力将这个帝国维持下去。查理曼死后不久,帝国便瓦解了。

  帝国的瓦解是不可避免的。

  首先,查理曼帝国是军事征服的产物,缺乏必要的社会基础。 帝国包括数十个部落和部族。他们社会发展水平参差不齐,语言各异。 各部落和各地区传统的习惯法仍然使用。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 交通和传递信息的手段都很落后, 帝国中央与地方以及各地方之间联系比较薄弱。所以, 这些不同部落和部族在加洛林王朝统治下实现的联合只能是暂时的。

  其次,查理曼帝国是以封建性的私人纽带联系起来的, 这种联系非常脆弱。

  查理曼帝国虽然地域庞大,但它没有常备军、 没有足够的高效的职业官僚队伍,统治者及其官吏的管理经验、 政治知识和责任心都比较差。它完全靠贵族对皇帝的私人效忠联系着。 而这种效忠又是以不断从扩张战争中分得土地为条件的。 整个帝国就是一座由附庸和领主层层联结形成的金字塔。当查理曼这样的皇帝不在的时候, 或扩张达到极限,战争掠夺物枯竭的时候,附庸的效忠就会减退, 金字塔便要坍塌。

  在采邑制度下, “法兰克帝国是由采邑和保护权集合而成的一个又广大又复杂的国家。”一旦皇帝死去, 所有“效忠”和委身契约都立刻失效,必须予以续订。这必然带来恐慌和混乱。

  在这种封建制度下,贵族的势力以不可阻遏的势头在成长。 这是封建制度的必然发展趋向。贵族对他的领地的关心, 往往胜过国王对王国的关心。他们以各种手段,不断攫取权力,扩充地盘。 整个法兰克王国的历史,就是贵族权力不断扩张的历史。 这不仅由于他们贪婪成性,非法侵夺,而且因为中央政权无能和失职。在加洛林帝国时代, 贵族权力的扩张主要体现在豁免权的获得和伯爵职位的世袭权利上。 它终于使大贵族在自己领地上完全行使国家职权,建立了国中之国,中央政权完全被架空了。

  最后,查理曼帝国分裂的直接原因是皇族的继承制度。 加洛林王朝与墨洛温王朝一样,袭用法兰克人传统的继承制度, 把帝国视为家族的领地。当老王或皇帝死后,由儿子们平分。 加洛林帝国的崛起和兴盛,完全是一种偶然或幸运。因为加洛林王朝初期几代当中, 都只有一个政治生命较长的继承人,所以使帝国免遭分裂。 查理曼的儿子虔诚者路易是第一个试图建立一种新的继承方法, 以防止国家分裂的皇帝。但他的儿子们并不买帐。 经过路易与他的儿子之间和路易的三个儿子相互之间争夺权力和领地的残酷斗争后, 路易的三个儿子于843年签订《凡尔登条约》,正式瓜分了他们祖先创造的帝国。

  加洛林帝国分解为三个部分之后,君权进一步衰弱。 在加洛林诸王之间为争夺领地而进行的混战中,贵族乘机要挟君王, 侵夺王室领地和特权,发展自己的势力。他们开始自己任命巡按使, 不再为中央政权服务。847年,秃头查理的麦尔森敕令规定, 每个自由人都要为自己找一个领主,领主对附庸的权力相当于国王对臣民的权力。 877年,秃头查理颁布麦尔西敕令,承认采邑和伯爵职位世袭。 这样,采邑成了世袭领地,即封邑。伯爵、侯爵成为独霸一方的诸侯。 拥有地方君主般权力的公爵们开始在各地建立起了公爵朝廷。

  由于帝国瓦解,加洛林诸王之间不断厮杀,法兰克国势衰弱。 就在这个时候,诺曼人、阿拉伯人和匈牙利人从四面八方涌来, 无情地掠夺蹂躏法兰克各地。加洛林最后几任皇帝既不能维持国内正常秩序, 又无力有效地组织防御外来入侵。 各地方的大地主大贵族自己担负起了抗击入侵和建立秩序的责任。 他们在自己领地上建立起了封建主义的象征——城堡,组织了自己的防御体系, 把领地上所有的人置于他们的保护——也就是奴役之下。加洛林诸王已经微不足道。 封建主义在这种混乱状态中成长壮大。 “我们看到欣欣向荣的状态和成长着的文明,在野蛮、无秩序和暴虐政治的混乱局面里酝酿起来了。”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上册,第3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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