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3期

要闻摘编

作者:佚名




  各省区市、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长参加了会议。内蒙古、浙江、四川三个试点省区和北京、上海的有关同志作了经验交流。
  (据2月12日《人民日报》)
  
  中组部印发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大对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力度
  
  人民日报北京2月16日讯,中央组织部最近印发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意见要求,各级组织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认真贯彻中央及中央纪委关于干部监督的要求,从严格管理和关心爱护干部出发,把干部监督贯穿于干部培养教育、考察考核、选拔任用、日常管理的各个环节,建立健全强化预防、及时发现、严肃纠正的监督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为选贤任能和促进干部健康成长提供有力保障。
  意见指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的主要任务,一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监督,重点是加强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二是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重点抓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在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方面,意见提出,要坚持不懈地抓好理想信念教育和反腐倡廉教育,把教育贯穿于干部的培养选拔和管理监督之中,引导和督促领导干部加强党性修养,牢记“两个务必”,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对新提拔的干部进行任职谈话时,要在廉洁自律方面提出明确要求。要督促各级领导班子坚持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议事、决策的规则和程序,认真落实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要突出抓好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要经常与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心谈话,了解其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情况。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制度,定期对领导干部队伍思想作风状况进行了解和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措施。实行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进行诫勉谈话或者函询。对群众反映的领导干部的突出问题,要认真调查了解,确有问题的,区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交执纪执法机关;对经过调查确实没有问题的,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澄清。同时,把加强监督与鼓励干部大胆探索、开拓创新结合起来,注意发现和表彰优秀干部。
  意见要求,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完善对干部的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环节的监督措施,严格把好选人用人关,为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提供有力保障。要加强对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的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行为,坚决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实行严重违规用人问题立项督查制度,加大督办和查处力度。建立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科学界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责任内容,明确追究方式,加大追究力度。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进一步做好组织部门“12380”举报电话的受理工作,建立健全“便利、安全、高效”的举报机制。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适时向新闻媒体通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情况,接受舆论监督。
  意见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干部监督工作协调配合机制。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与纪检机关的配合,建立与纪检机关在有关干部党风廉政方面情况的工作沟通制度、联系人制度和责任制度,增强监督合力。会同纪检机关认真做好巡视工作,改进巡视方法,完善巡视制度,提高巡视质量。会同审计机关认真实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完善组织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内部监督机制。
  据了解,这一意见是中组部在2000年12月印发的《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若干意见(试行)》的基础上修订的。中组部强调,意见是组织(人事)部门开展干部监督工作的基本规章,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学习,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贯彻实施办法,特别要结合地方党委换届工作,进一步加强干部监督工作,认真抓好意见的学习贯彻。
  (据2月17日《人民日报》)
  
  人事部发布实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人民日报北京2月9日讯,为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日前,人事部发布实施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这是我国首次就事业单位进人问题作出专门规定。
  今后,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除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外,均属于该《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
  《暂行规定》确立了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同时规定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暂行规定》强调,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者均可报名。
  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进行。《暂行规定》首次明确,事业单位招聘不搞考试“一刀切”,而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对于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报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暂行规定》还规定了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备案、回避等制度。按照回避制度,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具有自身的特点,因此,《暂行规定》强调“三公开”,即招聘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强调按照岗位所需的任职条件及要求进行公开招聘;强调按照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的原则,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明确了进人的权限、程序和具体办法。
  (据2月10日《人民日报》)
  
  总政、军委纪委联合发出通知
  要求开展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活动
  
  新华社北京2月5日讯,为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1月6日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推进军队党的建设,经中央军委批准,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央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全军和武警部队今年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中开展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的活动。
  通知对全军和武警部队的学习贯彻活动提出了意见。
  意见指出,各级要坚持把学习贯彻党章作为一项重大任务抓紧抓好。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深刻学习领会胡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从事关党的事业兴衰成败和党的生死存亡的高度,从保持人民军队性质、本色和作风、有效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的高度,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党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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