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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核评价体系(一)

作者:董志超




  公务员考核是对公务员的思想品德、工作成绩、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进行全方位的考核,并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以便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职务升降、调整级别、辞退等管理工作提供依据。在实践过程中,运用好考核这一工具,掌握好考核指标的细化和量化标准,对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才能达到有效的激励作用。
  2006年1月1日《公务员法》开始实施,《公务员法》在总结《公务员条例》十几年国内外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进行了立法方面的完善工作,从考核评价方面来看,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法律的新要求并为具体操作提供指导,以下将从国际国内的实践、公务员法的要求、考核评价体系的建立和应用、从绩效考核到绩效管理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国际国内的实践
  
  (一)英国
  1991年,英国枢密院通过了《公务员法令》,成为规范全国公务员的行为准则。20世纪70年代,英国政府又建立了公务员绩效评估制度,进一步完善了国家公务员的法律体系。
  英国公务员绩效评估制度,所以能取得比较明显的效果,关键在于有专门的评估领导机构负责该项制度的组织实施。中央政府实行“内设管理机构”的模式,就是在内阁办公厅内部设置管理机构,主要由录用评估署负责,公共服务与科学办公室、公务员专员办公室和财政部配合。每年评估工作的部署和安排,由录用评估署下属的人事部负责。
  在英国,地方政府的工作人员虽不属于公务员范围,但按地方政府的法律规定,每年也要进行一次绩效评估。地方政府实行“组阁式”模式,就是地方政府在每年的年底,对该政府的工作人员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的组织领导工作由“评审团”负责,评审团的成员由四部分人员组成:一是本部门的最高负责人,二是实际执行人员;三是工会的负责人,四是被服务的第三方人员。
  英国在公务员队伍建设中重视通才,这就决定了绩效评估的内容比较广泛,但由于评估内容都比较抽象,难以用现代化的科学手段加以量化,给评估标准的掌握带来了一定困难。他们目前也在积极探索,力求使公务员绩效评估的标准,更科学、更合理和更规范,简单明确,既便于掌握,又便于执行。
  
  (二)美国
  美国公务员制度最大的特色是它最早建立了比较规范的职位分类制度,通过工作分析与职位分类,试图建立一个以工作为中心,对公务员有客观的绩效测量指标、人员编制定量,并实行同工同酬的规范管理制度,使职位分类成为公务员管理各个环节的依据和基础。
  1978年是美国公务员历史上十分重要的里程碑。这一年,卡特政府对美国公务员制度进行了比较全面的改革,通过了著名的《公务员制度改革法》。改革的内容很广,提供了人才公平、平等、竞争发展的环境,功绩制的进一步完善仍是改革的重点。具体有:在制度上坚决贯彻了考核制,工作表现和业绩不良者,必须改进工作或予以解雇,实行了功绩工资制,除一部分基本工资外,另一部分工资为“可比性工资”,其数额由工作成绩来决定,强调公务员工作中的道德素质和品质,要求公务员应保持高度正直、高尚的行为,要关心公众利益。
  
  (三)日本
  与美、英、法等国家相比,日本每千人中行政人员的比例最低,但行政效率方面,日本则排在上述国家之前。
  公务员最重要的激励机制为“后期选拔晋升模式”,即职员就职后的相当长时间内实行同期同时晋升,后期再逐渐拉开差距,通常等到职员40岁以后,参加工作至少十几年或更长时间才拉开差距。管理者对一般公务员的考核和评估材料严加保密,一般公务员并不清楚上司对自己的正式评价。尽管到了一定的阶段,公务员已经知道,自己最后的晋升结果将比同期中的个别出类拔萃者要低一些,但是环顾四周,与自己同期进来的大多数人都在拼命工作,大家都受到同样的待遇,因此谁都不会轻易怀疑自己未来具有进一步晋升的可能。
  行政评价以“对居民生活的影响”为第一指标,日本的各个自治体都进行行政测评,客观评价行政事业,使行政工作更好地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规律和人民的需求。
  日本《国家公务员伦理法》规定,国家公务员与有利害关系者之间,不可有收受金钱、物品等赠送的行为,不得接受对方安排的吃喝款待等,减少腐败现象发生。
  
  (四)中国
  自20世纪90年代初期,《公务员条例》颁布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在公务员考核方面都进行了积极的实践。主要的做法是以年度考核为主,通过述职,民主评议、上级提出考核等次意见、结果公布、考核结果兑现等程序进行。同时,各地各部门也根据自身实际进行了多种多样的实践。比较有代表性的有:
  1.结合科学发展观,对领导干部的绩效指标体系进行修改,更多体现地区可持续发展,而不是单纯GDP增长。
  2.加强平时考核。有的地区和部门,针对公务员平时考核的薄弱环节,列出若干细化的扣分项目,累积到一定扣分,给予相应惩处。
  3.重视公务员诚信道德考核。有些地区,在公务员考核指标中特别列出诚信指标,并作为重要考核内容给予较高权重。
  4.开放式考核,加强老百姓对公务员的监督。有的地区开展十佳公务员评选,由当地老百姓进行评价,有的部门在公务员履行公务时要求被服务对象即时给出满意度评价。
  世界各国都在改进加强对公务员的考核激励,从发展趋势上看,重视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加强监督、提高公务员自身素质和行政效率成为主流。
  
  二、《公务员法》的要求
  
  《公务员法》加强了考核的地位。首先,从总则里面提出考核的基本指导思想:坚持激励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其次,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实绩,最后,强调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
  第一,考核在《公务员法》里面起到一个承上启下的作用,是关联权利与义务的纽带。强化了公务员的义务,享受公务员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公务员的义务,义务的履行实际上就构成考核的基本要求。
  第二,《公务员法》第五章关于公务员考核的五条内容,第一条就是要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三,在考核等次的确定方面,以前的做法是:首先成立一个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在民主测评评议以及本人述职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而这次在《公务员法》里面有所调整,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它的含义是要强调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四,考核等次由过去的三个等次到现在的四个等次。
  第五,定期考核的结果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第六,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的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三、考核评价体系的建立和应用
  
  (一)分类分级
  在进行考核方案制定的时候,首先就是要考虑到分类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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