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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在京举行

作者:佚名




  10月27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在为期5天的会议中,共有19项议程,物权法草案、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草案等被提请审议。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
  根据通过的议程,会议首先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以铭、李重庵、乔晓阳分别作的关于反洗钱法草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草案、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草案等三个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反洗钱法草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草案分别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草案经过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步审议,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相应修改。对于上述三个法律草案,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会议分别听取审议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周坤仁分别作的关于物权法草案、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制定物权法的工作,草案经过五次审议修改,已日趋成熟,本次会议将对其进行第六次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根据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的意见,也进行了相应的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这两部法律草案。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通过实施两年多来,对加强银行业监管,规范监管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部法律在监督检查权方面,只规定了银行业监管机构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获取相关信息,没有规定银行业监管机构是否可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为了使银行业监管机构更有效地履行监管职责,有必要通过修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赋予银行业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的权力。受国务院委托,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明康就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作了说明。
  根据1983年修改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和1997年修改刑法时,则明确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为了使人民法院组织法与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规定相一致,维护法制统一,促进司法公正,有必要对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部分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的规定予以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就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案草案作了说明。
  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国和土库曼斯坦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国和澳大利亚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国和阿富汗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国和阿塞拜疆引渡条约的议案。受国务院委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外交部副部长杨洁篪分别就上述议案作了说明。
  会议还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椿霖作的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审议了有关任免案等。
  副委员长王兆国、李铁映、司马义·艾买提、何鲁丽、丁石孙、成思危、许嘉璐、蒋正华、顾秀莲、热地、盛华仁、路甬祥、乌云其木格、韩启德出席会议。国务委员唐家璇、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列席会议。
  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最高人民法院有望自2007年1月1日起统一行使全部死刑案件的核准权。
  草案将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三条修改为“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这是1983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作出的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27日在作草案说明时说。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表示:“为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司法公正,应当改革目前高级人民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的做法,将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围绕死刑核准权收回问题,已经做了大量准备工作。去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2006年7月1日起,对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这被认为是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前的一项重要改革。
  目前,这项工作进展顺利。最高人民法院还调整了机构设置和分工,增设3个刑事审判庭。各地高级人民法院也纷纷采取各种办法,增加合格的审判力量。
  10月28日,会议继续进行,常委会组成人员就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草案、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案草案等进行分组审议。还审议了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深圳湾口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草案和有关条约、代表资格报告和任免案等。
  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介绍,我国各地已经创办了10多万个农业合作社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一些地方已经制定了相关地方性法规,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快立法进程。”通过立法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规范其组织和行为,引导其健康发展,是必要的和适时的。
  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此次提交的草案三次审议稿增加了“农业专业合作社决定合并、分立、解散,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条款;删除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包括农民成员达不到本法规定的占成员总数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就应解散。”的条款;草案还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
  在分组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草案经过两次审议,总体上吸收了大家各方面的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对进一步完善草案提出了一些意见。有的委员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草案第五章的标题是财务管理和盈余返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经营性的组织,有可能盈利,也有可能亏损,建议将第五章的名称改为“财务管理”。
  10月29日上午,会议分组审议物权法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草案六审稿吸收了常委会前五次审议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反映了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取得的共识,修改得比较好,已比较成熟。
  吴邦国委员长参加了分组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所有权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是物权的核心和基础。草案六审稿把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物权法的立法目的,把有关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作为基本原则写入总则,使草案关于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更加集中、更加鲜明,准确体现了对基本经济制度的坚持和维护,体现了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和“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的精神,体现了对正确的政治方向的坚持和把握。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有制经济形成的市场主体都是在统一的市场上运作并发生相互关系的,都要遵守统一的市场“游戏规则”。只有地位平等、权利平等,才有公平竞争,才能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草案遵循了市场经济的一般原则,较好地体现了依法对国家的、集体的和私人的合法财产给予平等保护的原则,实现了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对国家的、集体的和私人的物权给予平等保护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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