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2期

要闻摘编

作者:佚名




  财政部、国税总局下发《关于豁免东北
  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华社北京1月9日讯,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制定下发了《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这是我国出台的又一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重要政策措施。
  财政部税政司和国家税务总局计统司有关负责人9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根据这一政策措施,我国将对东北老工业基地各类企业在1997年12月31日前形成至今尚未清缴入库的工商税收欠税予以豁免,并规定了具体的豁免程序及相关的单证要求。
  该通知规定,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予以豁免:
  一是按国家规定需要进行改组改制的在营企业已经依法进行了改组改制,并妥善安置了职工,但该企业(包括存续企业或债务承继企业)仍有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税款的。
  二是国家没有规定必须进行改组改制的在营企业仍有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税款的。
  三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实施关闭的企业,或者因政策调整、生产经营等原因,截至该通知下发之日已连续停产4年(含4年)以上的企业,该企业仍有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税款的。
  四是截至该通知下发之日已被企业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列为“非正常户”管理达4年(含4年)以上的企业,该企业仍有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税款的。
  按照通知规定,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其他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单位的历史欠税均可豁免,以体现对各类企业的同等待遇,实现税收政策的统一、规范。
  (据1月10日《人民日报》)
  
  财政部清查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2006年12月21日,财政部召开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决定从2006年12月开始对全国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查,清查工作预计将于2007年7月基本结束。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在电视电话会上介绍说,此次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基准日为2006年12月31日,清查范围包括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据统计,截至2005年底,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已近130万家,国有资产6万多亿元。
  该负责人表示,此次资产清查的主要目的是全面摸清行政事业单位的“家底”,为编制部门预算和建设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进一步促进和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同时,针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断完善资产管理制度,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需要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据悉,此次资产清查工作将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分级组织”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分级组织进行。财政部还专门设立了“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小组”,统一领导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并组织开展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该负责人指出,与以往相比,此次资产清查主要有四个特点:一是目标明确。清查对象主要是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行政单位附属未脱钩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清查范围,而由事业单位根据规定上报相关数据。二是重点突出。资产清查工作重点是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对外投资以及国有资产收益等情况进行清查。三是中介核查。为确保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各级财政部门将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单位自查结果进行专项核查。四是限额审批。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将根据资产核实有关规定,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确定的权限范围内对资产清查结果逐步予以核实认定。
  (据2006年12月23日《人民日报》)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
  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人民日报北京2006年12月28日讯,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日前联合发布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在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行业全面实行安全费用制度。
  这是继2004年煤矿企业、2006年早些时候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相继建立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制度后,将此项制度扩大到更多行业。当前,我国高危行业安全生产基础比较薄弱,由于投入不足,保障体系和机制不健全,伤亡事故时有发生。经过长达一年的调研、论证,财政部和安监总局借鉴煤矿提取安全费用的经验,在高危行业也实行这项制度。这一制度将有利于推动企业建立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
  据介绍,煤矿企业实行此项制度后效果很好,吨煤提取费用2005年平均7—8元,2006年提高到平均15元。仅国有煤矿企业2006年就提取安全费用220多亿元,大大促进了煤矿企业的技术改造和安全生产状况。
  这次发布的《暂行办法》规定,在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道路交通四类高危企业中,分别按照一定的标准从成本中提取安全费用,并实行专户核算,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对于各省级政府已制定实施的企业费用提取标准,按照“就高”原则予以衔接。
  该办法规定,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据2006年12月29日《人民日报》)
  
  我国关税总水平降至9.8%
  
  人民日报北京2006年12月26日讯,经国务院批准,从2007年1月1日起,我国将继续按照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关税减让承诺,进一步降低鲜草莓等44个税目的进口关税。调整后,2007年的关税总水平将由9.9%降低至9.8%,其中,农产品平均税率为15.2%,工业品平均税率为8.95%。
  据了解,2007年我国将继续对小麦、玉米、稻谷和大米、糖、羊毛、毛条、棉花等7种农产品和尿素、磷酸二铵、三元复合肥等3种化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尿素、磷酸二铵、三元复合肥继续执行1%的配额税率。为与国内部分商品消费税调整相衔接,2007年对旅客携带或邮寄入境物品的进口税也进行了部分调整。主要是将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的税率由10%调整为30%化妆品税率由20%调整为50%。
  人民日报北京2006年12月31日讯,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2007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负责人介绍,与2006年版《税则》相比,新《税则》调整共涉及1600个本国8位税号的变化,占全部8位税号的20%以上,主要涉及机电产品、化工产品、纺织品、木制品、贱金属及合金等五大类,是近10年来我国进出口税则最大的一次调整。
  《税则》对进口关税作如下调整:降低“进口税则”中聚乙烯等44个税目的最惠国税率;对9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实行海关核查管理;对小麦等8类45个税目的商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二铵三种化肥的配额税率执行1%的税率,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行6%—40%滑准税;对感光材料等55种商品实行从量税、复合税。对棉花采摘机等部分进口商品实行暂定税率。对出口关税,《税则》对钢坯等部分出口商品实行暂定税率,其中,对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尿素征收季节性暂定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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