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9期

国务院先后召开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全面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等

作者:佚名




  7月3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全面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审议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
  会议决定,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继续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
  会议指出,在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基础上,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进一步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对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确保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顺利实施,把好事切实办好。一要完善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严禁挤占、截留、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二要规范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收费项目和标准要经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三要切实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问题。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以流入地为主、公办学校为主解决;对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的随迁子女,要统筹安排在就近的公办学校就读,免除学杂费,不收借读费。四是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照当地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
  会议强调,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同时,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农村义务教育支持力度,经费投入继续向农村倾斜,重点加固和改造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增加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的补助,逐步解决好农村义务教育教师待遇和农村留守儿童在校学习生活问题。
  会议指出,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技术推广应用,行使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赋予的权利,需要对现行专利法加以修改。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对专利权的授予标准和程序、专利权人的保护、专利技术的推广运用等现行规定,进一步作了补充和完善。会议决定,该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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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审议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草案)》。
  会议认为,为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加强和改善对保险市场的监管,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有必要针对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现行保险法进行修改。保险法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保险行业的基本制度和自律规定作了进一步补充、完善,并强化了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和监管手段,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会议指出,为适应国际收支形势的变化和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有必要修订外汇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便利贸易投资活动、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为目标,对均衡管理外汇资金的流入流出,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及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制度,建立国际收支应急保障制度,强化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健全外汇监管手段和措施等作出了规定,并相应明确了有关法律责任。
  会议认为,经营者通过合并或取得股权、资产等方式实现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等经营者集中行为,直接关系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控制经营者集中是反垄断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为防止因经营者集中导致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有必要立足我国实际,借鉴国际经验,制定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草案根据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上一年度全球营业额和境内营业额两个指标,明确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经营者集中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
  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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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6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
  会议指出,长江三角洲地区是我国综合实力最强的区域,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和带动作用。在新形势下,加快提升长江三角洲地区经济整体素质和国际竞争力,促进这一地区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一体化发展,对全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会议指出,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必须坚持走科学发展之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显著增强区域综合实力、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增强发展的动力;加快推进区域一体化进程,促进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发展;强化服务和辐射功能,充分发挥对周边地区、长江流域及其他地区的带动作用;加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推动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共同进步。
  会议要求,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努力形成以现代服务业为主的产业结构。二是全面推进工业结构优化升级,努力建设国际先进制造业基地。三是统筹城乡发展,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四是坚持走新型城市化道路,构建完备的城镇体系,完善和提升城市功能。五是大力推进自主创新,营造鼓励自主创新的政策环境,加强创新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区域创新体系。六是积极推进重大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增强区域发展支撑能力。七是提高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水平,大力推进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全面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八是推进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加快完善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九是继续推进重大改革试验,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率先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十是全面提升对外开放水平,加快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提高利用外资质量。
  会议强调,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上海、江苏、浙江和中央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合作机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长江三角洲地区在高起点上争创新优势,实现新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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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3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
  会议指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的重要依据,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一项基本手段。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关系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必须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根本指导方针,统筹土地利用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新修订的《纲要》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从保障粮食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出发,提出了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的目标,到2010年和2020年,全国耕地保有量分别保持在18.18亿亩和18.05亿亩。围绕规划目标,《纲要》明确了土地利用的主要任务:一是保护和合理利用农用地。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严格落实补充耕地的法定义务,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提高农用地综合利用效益。二是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引导城镇用地内部结构调整,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提高基础设施用地效率,重点加强对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的控制。三是协调土地利用和生态建设。加强天然林、天然草场等基础性生态用地保护,强化土地生态环境整治,因地制宜改善土地生态环境。四是统筹区域土地利用。根据各地区土地资源条件、利用现状和潜力,加强各类主体功能区域的土地利用调控,实行差别化的区域土地利用政策,强化对省级行政辖区土地利用的调控。五是完善规划实施保障措施。严格执行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目标责任制,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健全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市场调节机制。推进土地利用规划立法,从严制定用地标准和供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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