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4期
中日刑事裁判文书的法律语言比较研究
作者:唐师瑶 王升远
相应的,日本最高裁判所的刑事裁判文书也同样有程式语。同中国的刑事裁判文书一样,也有严格的格式:照标题以及案件号——要旨——内容——裁判长裁判官等的署名。在这些大程式语下也嵌套着“二级程式语”:
(1)标题和案件号:案件审判时间、审判的法庭、本案件原审裁判文书的案件号以及案件名称
(2)内容下,又严格地分为“件名”(包括案件名称、原审法院及其判决书编号、本次审判法庭及判决书编号以及判决结果的简要介绍)、“原”(原判决法庭及审判时间、编号等项)、“主文”(裁判结果)和“理由”(裁判理由)等部分。“理由”作为刑事裁判文书中篇幅最长的部分,基本范式如下:
i、对被告人辩护律师提起上诉的合法性——即是否符合刑诉法——作出基本判断。
ii、据其论点,对于案件中的事实关系或者罪名是否成立,法官以职权作出判断。根据原判决——因案件不同,有时也包括原判决所确认的一审判决结果等——作出法理推论,得出原判决的正当判断。
iii、因此,根据刑诉法x条x款,法官全员一致作出主文部分的判决。
尽管中日的刑事裁判文书中都有程式语的存在,但仍然存在区别。同是上诉或抗诉情况,中国的刑事裁判文书(如Ⅱ所示)中,“宣判后,被告人X不上诉”或“宣判后被告人x不服,提出上诉”的理由是什么,上诉是否有根据无从得知,显得很模糊不明;日本的裁判文书的“理由”部分(如i所示),首先由辩护律师为被告提起上诉,再由最高法院刑诉法判断上诉的合法性,因而更具理性。同是对原审案件进行的复核,中国的裁判文书仅以“经复核查明”这种模糊、不确定性很强的短语一笔带过,而具体经过怎样的复核以及复核的依据则无法从裁判文书中直接看出,显得草率;日本的裁判文书(如撕示)明确指出其判决依据(如根据原审以及一审裁判的事实而确定的事实关系及罪名等),更明晰、更注重理据,体现了日本人思维中一贯的严谨性。
三、中日刑事裁判文书的篇章结构比较
中日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在篇章结构方面也存在着不小的差异。
中国的刑事裁判文书不在标题下再设小标题。从篇章结构来看,首先陈述被告人基本情况;其次是案件原审的判决结果;再次是案件的事实部分以及证据,对被告人的主要犯罪经过的陈述及相关证据的提示;接着根据上面的事实说明判决理由;最后得出判决结果。可见,中国的裁判文书遵循的是先事实再理由后结果的归纳式思路。这三部分所占篇幅不一,其中,事实部分陈述较详,所占的篇幅最长,而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则较简单,判决理由部分一般只说“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不当”以及“依据……的规定”,与案件事实并无必然联系,不能推出判决结果,同时对被告人上诉的理由为何不成立,原判决为何正确,未给予有针对的、有效的司法回答。而且只引用法律条文,而未能论述为何适用该法律而不是其他法律条文。理由是裁判文书的灵魂所在,而中国的裁判文书在理由陈述方面存在着缺陷。
这与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有着密切的关系。中国在长达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历代统治者都奉行以“礼”治国的信条,“礼”成为中国古代政治法律文化中的核心词汇。而且,中国的法律和司法从未独立过,司法权与行政权合二为一,这种由同一衙门、同一官吏行使权利的运作模式,形成了在中国几千年的社会历史演进中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思想。在封建社会,官吏行使司法权也就是行使行政权,断案即为权利的展示,故而没必要向百姓讲理。在这样的法律文化背景下,法律论证与逻辑推理未能受到充分重视。直至今日,虽然三大诉讼法都规定了判决书应当说明“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但是我国现今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环境都影响了裁判文书的写作—(1)中国法院是从近代的衙门中分化出来的,权威色彩浓厚;(2)中国法院和法官在中国社会中的地位比欧洲大陆国家的法院和法官在它们社会中的地位低,不仅司法独立的传统不够,而且法院内部的行政色彩相当浓厚。(3)中国社会的同质化程度较高。对许多司法问题,法官、当事人和民众都已经有了比较稳定的看法。在这种共识很强的社会环境中,对法官的要求也许只是表态,而不是理由。
日本的裁判文书分为“要旨”和“内容”两大部分。要旨部分是关于某案件进入最高法院判决程序之前的裁决。“内容”是裁判文书的主体部分,主要包括“件名”(即案件名称)、“原审”(原判决法庭)、“主文”(裁判结果)和“理由”(裁判理由)诸项。而这其中“主文”和“理由”的结构范式应引起我们的关注。从篇章构成来看,“主文”部分言简意赅,直击要害;裁判文书的重心则在于“理由”的法理推论部分。
在20份日本的裁判文书中,经统计发现,其主文部分基本涵盖如下几点:(1)对案件的上诉如何处置,是驳回上诉还是驳回重审等。(2)对于案件未判决的徒刑(如拘留天数等)加以裁定。(3)判决的诉讼费用由哪方承担。其中第1点是每份裁判文书的必要组成、第2、3点则因案件不同而或有或无。
相对于“主文”部分的言简意赅,“理由”部分的法理推论则显得详尽、确证。从主文和理由的位置上看,日本的判决书是先陈述判决结构后陈述判决理由。如果说中国的裁判文书是一个陈述气息浓厚的整体,那么日本的裁判文书则凸显出明显的说明性和条目性;中国的裁判文书遵循“事实——理由——结果”的归纳顺序,而日本的裁判文书则是“结果——理由”的思路。
日本在裁判文书中重视理由的说明,这点更接近英美法系。虽然日本在古代也与中国一样以“礼”治国的,但是综观其历史发展进程,日本法是在不断地吸纳、融合外国法律文化的基础上发展完善起来的,特别是二战后,日本大量引入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文化,故现代日本法具有强烈的混合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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