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4期

试论民事审判中的法官打断现象

作者:张鲁平




  提 要 民事审判是当事人为了实现自己利益而进行质辩的场所。本文以真实的庭审话语为资料,以会话分析作为理论基础,对民事庭审中出现频率很高的法率很高的法官打断现象进行研究,从打断的定义、打断的位置、方式以及打断对于当事人的影响等方面进行研究,认为打断现象的出现与民事审判改革中法官的职权和角色定位矛盾有关。法官调整语言策略,对于庭审的顺利进行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关键词 打断 法庭话语 打断原因 打断方式
  
  1.打断及相关研究
  日常生活中,打断现象比比皆是,然而对于打断的定义、产生的原因以及打断的方式,学者仍存在诸多争议。
  美国社会语言学家Sacks等人认为,正常的话轮转换发生在一个当前说话者话轮的可能结束之处(话轮转换关联位置,TRP)。为了保障该原则的实施,会话中存在着一种控制话轮交接的机制,通过它来分配说话权,保证每次只有一方说话,同时不出现重叠和冷场。如果会话者不在话轮转换关联位置(TRp)发话就会产出打断和重叠现象。
  而另一位美国语言学家Bilmes(1997)认为Sacks等人对于话轮结束位置的探讨从而推断的打断出现原因的做法只是理论上的假想。日常生活中,说话人对于打断的识别才是真正界定打断的原因。Bilmes将打断定义为:对于当前说话人话语权的侵犯或者试图侵犯。
  Bilmes(1997)认为,如图1所示,会话过程中,在一方(PartyA)结束话轮之前,另一方(PartyB)争夺话轮的行为会产生两种结果:当前说话人不停止讲话而是继续控制话轮则产生话语重叠,或者当前说话人停止讲话让出话轮,则产生打断的现象。
  
  廖美珍(2003)通过大量的法庭调查,发现审判中存在着法官打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现象。国外学者Gibbons(2003)认为在英美法系国家存在着在庭审过程中律师打断证人的现象,其中原因主要是为了不让证人说出不利己方的证词。目前,学者对打断现象的研究重点已逐渐从形式过渡到功能。由于中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而且一直推行的是不同于英美国家的纠问式审判模式,因此研究中国法庭审判中的打断现象,分析打断产生的原因、位置及打断对于当事人的影响具有特殊的意义。
  
  2.民事审判程序简介
  庭审过程中的法官语言与日常对话存在很大不同。法庭审判是有着明确目的导向的、利益攸关的、有严格的程序和特殊规则制约的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法》的有关规定,民事审判程序分为四个阶段:如图2所示,我国民事审判程序分为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四个阶段。这一顺序最早产生于审判方式改革以前。传统的审判方式实行的是职权主义的纠问式,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法官不仅是裁判者,还可以发问。法官不仅是庭审程序的维护者还是案件事实的调查者。而实际上庭审中许多打断现象都与法官的角色有关。
  
  
  3.民事审判打断原因,打断构成及方式
  
  3.1打断原因
  3.1.1法官发现是他要立即制止的话语(程序性打断、控制话题)
  (1)审:原告方还有补充意见吗?
  原告律师:好。呢,是不是一个诉讼我们要看它的法律内涵而不是看一个诉讼请求量的变化。这是第一,第二,这个被告既然不理解,我再进一步说明一下。根据(合同法)……
  审:这个原告代理人,原告代理人,
  原告律师:呢?
  审:有关这方面的意见,在法庭辩论阶段再陈述。
  根据民事诉讼法,法庭调查阶段主要的任务是通过审判人员的调查和当事人的陈述来查对核实证据。庭审改革以前,由于对法官查明真相职责的强调,法庭调查中并无当事人对证据质证的过程。而法庭辩论阶段则由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与证据的有无及真伪进行论辨。(相庆梅,2005)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进行,庭审方式引人控辩式,其中2002年的《若干规定》将当事人质证作为重心,这样一来就使得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之间的分野就变得模糊。法官的角色定位发生了职权冲突。因为根据《若干规定》,质证就是双方当事人对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质辩的过程。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往往会打断当事人在法庭调查阶段进行证据辩论的行为。例一就是法官从维护庭审程序角度出发而打断原告律师的。
  
  3.1.2没有听清或理解当事人陈述
  (2)审:出示你的下一个证据。
  原:就这个录音的这个。
  审:放你的录音,你的录音想证明什么问
  题?
  原:证明曾经你一听就知道……
  审:你想证明什么问题?
  诉讼法规定,在法庭举证过程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必须说明证明对象并由审判长提请对方进行质证。如果当事人不将证据所证明的事项讲明,法庭应当要求当事人进行解释。
  
  3.1.3调解,裁断性打断
  (3)审:那么对于贷款由某某来支付这一点有什么意JL?
  被上诉人:哦
  上诉人:我补充一下,某某和陈某某是非法同居和事实夫妻关系
  被上诉人:这个与本案无关,要注意你说话的……
  上诉人:就是这样的关系……
  审:请遵守法庭秩序,法庭没有叫你发言,被上诉人继续陈诉。
  法庭话语实际是战争话语(war—like elanguage)。在庭审中,由于双方所持的立场不同,有可能会发生言语冲突。当原被告双方发生争执时法官就会进行控制使得审判继续进行。
  
  3.2打断的位置与构成
  根据Murray(1985)的研究,打断根据打断出现的位置不同分为四类:出现在说话人陈述开始之前的打断;出现在说话人做出第一点陈述之前的打断;出现在说话人做出第一点陈述之后的打断以及出现在说话人可能结束之处(TBP)的打断。
  Bogoch和Danet(1984)在研究法庭话语后认为:打断当事人的话语有四分之三出现在句子中间,反映出律师对于话语的控制,而当事人对律师话语的打断有70%出现在话语末端,很有可能表示出当事人的积极配合。由此我们可以推断当法官在当事人话语开始之前或者进行中打断,往往反映出当事人的陈述不值得听取。
  
  3.2.1出现在说话人陈述开始之前的打断
  (4)审:呢,那这个放水稀释,是什么时间?
  被上诉人:放水稀释是2月1号。
  审:是,2月1。子?
  被上诉人:因为、死……
  审:好,行了。我再一次跟你讲要简单简单,
  不要发挥了,那死鱼是1月30号死的,是吧?在一起有关酒厂排放污水导致鱼塘中鱼死亡而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中,被上诉人想要就死鱼的具体情况进行说明,这时法官将他的话打断,并提醒被上诉人要简单明了地回答是不是1月30号发生了死鱼事件。法官通过提问,积极地履行自己作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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