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4期

法庭会话中的答话修正与成因研究

作者:刘荷清




  提 要 本文是依据两场真实的法庭审判的录音稿写成,从语用学的角度对法庭审判话语中的答话修正现象作了初步探讨。文章重点探讨了两个问题:(一)从修正出现的话语范围与合作的角度,以谢格洛夫等的会话修正结构模式为参照,分析了修正的类型及其特点;(二)修正的成因。分析认为,研究跨话轮的修正,有助于更好地了解法庭话语的对抗性;法庭话语的对抗性导致修正的咸因复杂多样,其中目的性是最本质的原因。
  关键词 答话修正 成因 合作 交际互动 目的
  
  1、引言
  
  会话修正(conversationalrepair)是言语交际中常见的、不可避免的现象。最早对修正现象进行研究的是谢格洛夫、杰斐逊和萨克斯(Schegloff,Jelfer-son&Sacks,1977),他们提出的会话修正结构模式得到了不少专家、学者的重视、例证、完善(李悦娥,范宏雅,2002)。但是,综观起来,这些研究存在两个缺憾:(一)对会话修正的模式做了充分的研究,提出了极有价值的理论、观点,但对其语用目的研究不够深入。(二)基本上都是立足于日常会话或者课堂教学语言等一般性会话,对法庭审判话语这样的对抗性会话鲜有涉足;
  法庭审判话语是在特定的地点,按照特定的程序和规则,由具有不同目的的话语参与者主动或者被动参加的,各自为达到一定符合自己目的和利益的结果,以互相说服为方式而进行的活动(廖美珍,2003)。当事人正是由于各自的目的不同,利益冲突才进入法庭,这就意味着法庭审判话语的主要任务就是通过有目的的言语和有控制的、恰当的互动,对当事人进行说服,使之相互谅解、妥协、让步,从而消除冲突,取得一致。而要达到这一目的,首先就要求当事人采取合作的态度,遵循合作原则,否则,法庭审判交际就难以进行,目的就无法实现。法庭答话修正作为法庭答话者对所做之陈述、对提问的回答有目的的再修改,从理论上说,自然就更应该体现出合作来。
  那么,在具体的法庭语言运用之中,答话修正是如何对待合作问题,在多大的程度上遵循了合作原则,其背后各自的目的是什么,交际互动又是怎样影响答话修正?本文通过分析转写的两场庭审录音稿中的修正语,试图对这些问题做出解答。
  
  2、法庭答话修正类型及其特点
  
  在对修正进行研究时,谢格洛夫、杰斐逊和萨克斯将研究单位主要定位在话轮上,着重探讨话轮互动之中的修正现象,这样就使得研究范围过于狭窄。依据本文的语料,从出现的话语位置来看,答话修正可以从话轮(tam,缩写为Tn)、话题(topic缩写为Tc)和情景(situation缩写为S)等三个单位来进行探讨。
  
  2、1 话轮内修正
  话轮内修正是指答话人在同一个话轮中所作的修正,相当于谢格洛夫修正结构模式中的自我引导修正/自我修正类型,用公式表示为:R(A→A)  (1)审:好,恩,你的态度呢?就是主要矛盾是什么?
  原:恩——主要矛盾就是直▲
  审:△性格不和,感情▲
  原:△脾气暴躁,感情彻底破裂上何况上要有就是那个上因为彼此上双方彼此都没有自己固定的▲职业。
  (注:“审”表示审判人,“原”表示原告,“▲”表示被打断,“△”表示打断,“上”表示修正
  “——”表示拖音,下同。)
  这是一则离婚审理案。原告(女)因为婚外情而提出与被告(男)协议离婚,但遭拒绝,遂以家庭暴力为由,将被告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离。此例中,原告通过在同一话轮内的四次主动性修正,作出了完整的答复,完全满足了问话的要求,消除了问话中的“疑问点”,不仅表现了积极的合作态度,也在答话内容上遵循了相关的合作准则,因而是很有诚意的合作,这种修正我们称为“主动高质量合作修正。这种修正话语效果最好,最能让问话人满意,因此不会遭到再追问,是最成功、最具价值的答话修正。
  (2)审:来,原告我问你啊。王某某是谁呢?
  原:只是我的一个普通朋友。
  审:是普通朋友,怎么交往的呢?
  原:我上班的时候,曾经到我那里去上因为是加班晚了,作为一个普通朋友,请我吃饭,吃
  饭,这是很正常的事情。
  审:他送了你一条项链?
  此例中,问话牵涉到答话人的利害关系,如果要完全消除问话中的“疑问点”,就会给自己带来不利,损害自身利益;如果不作答,就意味着抗拒法庭,也会给自己带来不利。权衡利弊,答话者采取藏头缩尾的办法,其修正只是部分地满足了问话的要求,隐藏了与人不正常交往的事实,试图将自己的过失降至最低。这种有目的的部分合作的情况,我们称为“主动低质量合作修正”。这样的修正因为合作诚意不够,因而往往遭到了法官的再追问。
  (3)审:那我就问你们夫妻生活最后一次是什么时候?
  原:最后一次,(7S)3月份直吧。
  审:V3月份。
  原:上在我不同意的情况下。
  审:好,恩,那在同意的时候是什么时候呢?
  原:记不起来。
  (注:“(ns)”表示停顿的时间,以秒计算”下
  同。)
  原告有目的进行的补充式修正,提供了过多的信息,违反了“量”准则,但它包含的信息与问话有关,有助于法官更清楚地了解当事人双方的目前关系状态,因而仍然为审判员所接纳并得到了法官的再追问。这种包含了超额信息量的修正称为“主动超质量合作修正”。但是,由于法庭当事人双方在目的上具有对抗性,所以有时候对答话方有利的主动超质量合作修正往往对对方带来不利,从而引起交际冲突或者阻碍审判目的的完成,如:
  (4)审:尽丈夫的责任,尽什么样的责任?我也不知道你做丈夫要尽什么样的责任(大声),我不知道呐,你告诉我撒。
  被:尽丈夫的责任就是不要让她操心上一直是我在操心▲在(大声)。
  审:△我已经知道了撒(大声),还要做什么?你要打算清楚,她主动找你离,你主动找我替你和解,你一直想主动跟她复合,你告诉我,你怎样主动呢?
  被告基于事实的超额修正既违反了量准则,又违反了相关准则,引起了原告的反感,把刚刚缓和的调解局面又推向紧张,因而被审判员制止、提醒。
  (5)公:到底什么沫儿,我再问你一遍。
  被:到底什么沫儿我不是上我不清楚。
  (注:“公”表示公诉人,下同。)
  该修正以明确否定的方式,拒绝回答问话,是在恶意地违反合作原则,有合作态度,但是在内容上

[2]


本文为全文原貌 请先安装PDF浏览器  原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