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1期
孔颖达的互文修辞观发微
作者:乔东义
《大明》诗者,言文王有明德,由其德当上天,故天复命武王焉。言复更命武王,以对前命文王,言文王有明德,则武王亦有明德,互相见也。’,《礼记·丧大记》:“君以卷,夫人以屈狄,大夫以玄赪,世妇以穆衣,士以爵弁,士妻以税衣。”正义日:“男子举上公,妇人举子男之妻,男子举上以见下,妇人举下以见上,是互言也。”《左传·宣公十二年》:“君子小人,物有服章。贵有常尊,贱有等微,礼不逆矣。”正义日:“言贵有常尊,则当云贱有常卑,而云贱有等威者,威仪等差文兼贵贱,既属常尊于贵,遂属等威于贱,使互相发明耳。”等等,兹不繁举。
三、同篇异章(节)之间互文
例1、毛诗《卫风·淇奥》第三章:“瞻彼淇奥,绿竹如篑;有匪君子,如金如锡,如圭如璧。”毛传:“金、锡练而精,圭、璧性有质。”郑笺:“圭、璧亦琢磨,四者亦道其学而成也。”孔颖这正义日:
此与首章互文。首章论其学问听谏之时,言如器未成之初,须琢磨。此论道德既成之时,故言如圭璧已成之器。传以金锡言其质,故释之,言此已练而精。圭璧举已成之器,故本之言性有质,亦互文也。言金锡有其质,练之故益精;圭璧有其实,琢磨乃成器。故笺云:“圭璧亦琢磨、四者亦道其学而成之”。按:《卫风·淇奥》首章云:“瞻彼淇奥,绿竹猗猗。有匪君子,如切如磋,如琢如磨。”据正义之意,首章言器未成之初,须琢磨,则其琢磨之后如圭如璧可知。又此第三章言器已成,“如圭如璧”,则其未成之前,必经琢磨,亦可知。故正义谓此两章为互文。又毛传解第三章云:“金锡练而精,圭璧性有质。”据传之说,“如金如锡”言其质,则此质已练而精;“如圭如璧”举其成器,则此器性有可练之质。故此章“如金如锡”与“如丰如璧”亦成互文。依正义所释,非但第三章“如金如锡”与“如圭如璧”相互,第三章又与首章互文。孔氏从互文角度释经义之周遍、上下章之关联,体现了一种较为自觉的修辞诠释学意识。
例2、《周易·乾卦》第一爻辞日:“初九:潜龙勿用。”孔颖达正义日:
居第一之位,故称初,以其阳爻,故称九。……第一位言初,第六位当言终;第六位言上,第一位当言下。所以文不同者,庄氏云:“下言初则上有末义。”故《大过·彖》云:“栋桡,本末弱。”是上有末义。“六”言“上”,则“初”当言“下”,故《小象》云:“潜龙勿用,阳在下也。”则是初有下义。互文相通,义或然也。按:易经诸卦,第一爻称“初”,第六爻称“上”。如乾卦第一爻称“初九”,又第六爻辞日:“上九:亢龙有悔。”此处“初”与“上”不合,故正义引庄氏之说以释之。依正义所述,第一爻言“初”,以见第六爻有“末”义;第六爻言“上”,以见第一爻有“下”义,此所谓“互文相通”也。这种对不同爻辞间互文之意的发掘,更见前后文辞之关联,合乎易经之整体观精神,且收宏观修辞之效。
例3、《尚书·尧典》:“宵中,星虚,以殷仲秋。”孔安国传日:“宵,夜也。春言日,秋言夜,互相备。”孔颖达正义日:
三时皆言日,惟秋言夜,故传辨之云“春言日,秋言夜,互相备”也,互著明也。明日中宵亦中,宵中日亦中,因此而推之,足知日永则宵短,日短则宵长,皆以此而备知也。按:《尚书·尧典》上节分别云:“日中,星鸟,以殷仲春。”“日永,星火,以正仲夏。”又下节云:“日短,星昴,以正仲冬。”春、夏、冬三时皆言“日”,唯此秋时言“宵”(即“夜”),与上下不合。故正义接受孔传言“互相备”之义,认为经文上下节间或言“日中”或言“宵中”,乃各言其一而互相著明也。并推而广之日:“足知日永则宵短,日短则宵长,皆以此而备知也。”此以相反二者以相推,亦互相备之义。考正义虽依传为说,然原经文上下节问之互言关系乃得更加详明,且有助于把握经文之整体文脉。
这类对同一篇中不同章、节问互文关系的阐述在《毛诗正义》中尤为多见。如《小雅·青蝇》首章云:“营营青蝇,止于樊。”二章云:“营营青蝇,止于棘。”正义日:“此章言藩,下章言所用之木,互相足也。”《小雅·蓼莪》五章云:“民莫不毂,我独何害!”六章云:“民莫不毂,我独不卒!”正义日:“于时天下之民岂不皆得养其父母者?我独何故睹此寒苦之甚害,而不得养父母乎?此‘何害’与下‘不卒’互也。”此皆其例,兹不赘述。
四、不同篇、注、经之间互文
例1、毛诗《小雅·楚茨》序日:“刺幽王也。政繁赋重,田莱多荒,饥馑降丧,民卒流亡,祭祀不飨,故君子思古焉。”孔颖达正义日:
此及《信南山》、《甫田》、《大田》四篇之诗,事皆陈古,文指相类,故序有详略,以相发明。此序反经以言今,《信南山》序据今以本古;《甫田》直言思古,略而不陈所由,《大田》言矜寡不能自存,又略而不言思古,皆文互见。按:正义谓《楚茨》、《信南山》、《甫田》、《大田》等四诗皆刺幽王,且皆陈古以刺今,有互文意。考《信南山》序:“刺幽王也。不能修成王之业,疆理天下,以奉禹功,故君子思古焉。”依正义所揭,四诗之序,文有详略,皆相互发明。据此,则经文异篇之间亦存互文之法。
例2、《左传·隐公元年》:“八月.纪人伐夷。夷不告,故不书。”杜注:“隐十一年传例日:‘凡诸侯有命,告则书,不然则否。’史不书于策,故夫子亦不书于经。传见其事,以明《春秋》例也。他皆仿此。”传又云:“有蜚。不为灾,亦不书。”杜注:“蜚,负簧也。庄二十九年传例日:‘凡物,不为灾,不书。’又与此发之者,明传之所据,非唯史策,兼采简牍之记。他皆仿此。”孔颖达正义日:
案上传“纪人伐夷”,注云“传见其事,以明春秋例”,则此有蜚,亦明《春秋》例。此云传之所据,非唯史策,兼采简牍。则上“纪人伐夷”,亦是兼采简牍。但“纪人伐夷”,他国不告,故以明例解之。蜚是鲁国之有,故以兼采简牍言之。其实二注互以相通。他如此类。按:杜预前注云:“传见其事,以明《春秋》例也。”后注云:“明传之所据,非唯史策,兼采简牍之记。”正义谓此二注互以相通。依正义所释,则注文之间亦见互文之法。
例3、《礼记·中庸》:“子日:‘吾说夏礼,杞不足征也。吾学殷礼,有宋存焉。’”孔颖达正义日:故《论语》云:“宋不足征也。”此云“杞不足征”,即宋亦不足征。此云“有宋存焉”,则杞亦存焉。互文见义。”按:《论语》在唐初尚未正式列为“经”书(到唐文宗始立),但作为儒家重要典籍,已被视为“准经”之一。正义此处将《礼记》与《论语》合而观之,互阐互发,这已涉及不同经典之间的“互文见义”了。这无疑开拓了“互文”之义域,同时也足证孔氏正义视野之开阔。
以上所举为孔颖达正义论互文修辞之大略。依孔颖达所论,经文之词、句、段、篇间皆可相互,甚或经文之外,不同注文、不同经典之间亦可见互文之法。其互见之理,或上下以相包,或平行而互通,或相对而互推,等等,蔚然可观。当然,本文主要就孔氏《五经正义》论析其互文修辞观,而其论互文等修辞的主要目的还是为训诂而发,沿文析义,比较零散,相对缺乏概括性和条理性,尚难以系统的修辞学理论视之。这一点,我们在修辞学学习和研究中应该加以审视和克服。但他的阐释精神己体现出某种现代修辞学的要义,值得我们更详细、深入地去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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