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3期
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一目的翻译问题
作者:刘大生
关键词 美国宪法 司法审查 错误翻译 正确翻译
宪法学界有一个非常流行的说法,认为美国联邦宪法没有授予联邦法院司法审查权,美国联邦法院的司法审查制度不是制宪会议设计的,而是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司法实践中创立的。但是,如果认真地、准确地解读美国联邦宪法的相关条文(尤其是第三条第二款的第一项第一目),就会发现这种流行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一、以往的七种翻译及其缺陷
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二款的第一项第一目规定:“The judicial power shall extend to all cases,in lawand equity,arising under this Constitution,the laws ofthe United States。and treaties made,or which shall bemade,under their authority;”
这段文字较难理解,笔者目前接触到的七种翻译,基本上都不准确。
(一)甘肃版:“司法权应包括在本宪法、联邦法律以及根据联邦权力所已缔结或将缔结的条约之下所发生的有关法律和衡平法的一切案件,”
这一版本存在着以下问题:
第一,译文中的“根据联邦权力”是译者加上去的。原文中没有。
第二,“有关”一词没有明显的对应英文单词。
第三,“宪法……之下”所发生的案件成了“法”和所谓“衡平法”的定语,这样排列也未尝不可,但是原文毕竟没有这样排列。这样排列的结果,给人的感觉是:司法权是涉及“法”与所谓“衡平法”的,涉及不涉及宪法诉讼呢,则不清楚。几十年来世界上流行一种“美国宪法没有规定宪法诉讼、没有规定司法审查”的说法,与这种理解以及类似的理解有直接的关系。
第四。“their”一词究竟包含哪几个主体,译文回避了。
第五,“Authority”一词译文中没有表达。
第六,将“equity”翻译为“衡平法”严重不妥。因为:其一,现代汉语中没有“衡平”这个词汇,而只有“平衡”这个词汇;其二,古代汉语中的“衡平”是指管理、治理,如“衡平天下”,“equity”本身就是“平衡”的意思,而没有“管理”、“治理”的意思;其三,“equity”是法律手段、法律措施,起源于英国,本身不是法,英国和美国也没有制定过名叫“equity”的法,所以“衡平法”或者“平衡法”都是无稽之谈。
(二)社会科学版:“司法权的适用范围包括:由于本宪法、合众国法律和根据合众国权力已订的或将订的条约之下所发生的一切涉及普通法和衡平法案件;”
这一版本除了上述第一种翻译的缺陷外,还具有下列缺陷:
第一,“由于……之下”结构说不通,原文也没有这个意思。
第二,将“law”译为“普通法”不合适。没有任何冠词,单独一个“law”,是指抽象的法;“a law”是指不特定的“任何一部法律”;“the law”是指特定的一部法律;“laws”或者“the laws”是指具体的所有的法律。所以,不能将“law”理解翻译为“普通法”,而只能翻译成抽象的“法”或者“法律”。
(三)三联书店版:“司法权适用的范围,应包括在本宪法、合众国法律和根据合众国权力已缔结或将缔结的条约之下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和衡平法的一切案件;
这个版本的翻译和前述第一种翻译基本相同。不同的是:
第一,加了一个“适用的范围”。虽然可以这样理解,但是毕竟原文中没有对应的单词或者词组。
第二,在“法”和所谓的“衡平法”的前面加了个“一切”,虽无伤大雅,但是,毕竟也没有和原文对应。
(四)北京大学版:“司法权所及的范围如下:(1)关于普通法和衡平法案件,及发生于本宪法与合众国法律上,以及根据合众国权力所缔结与将缔结的条约而受理的案件;”
这一版本比上述几种版本多一个优点:没有回避“under their authority”,但是,“under their authori,ty”被理解为“根据条约而受理”,较牵强。
这一版本比上述三种版本多了四个缺陷:
第一,这里的“(1)”是翻译者加的,不合原意,毫无必要。
第二,将“law and equity”与下文的“this Consti-tution,the laws”当作并列关系翻译,不合原文的意图。
第三,“关于”没有根据,原文中没有“关于”的意思。
第四,原文的“之下”被翻译为“之上”,也是不妥当的。没有必要的。
(五)公安大学版:“司法权所及的范围如下:有关普通法和衡平法案件,根据宪法和合众国各种法律以及根据合众国权力所缔结和将缔结的条约而受理的案件;
这一版本除了具有上述四种版本的所有缺陷外,还将原文中的“all”搞没了。用“范围如下”代替“all cascs”。虽然实际意思没错,但是字面含义毕竟不一样,不合信达雅原则。根据信达雅原则,只有在无法直译的情况下才可以意译,而“all cases”是非常容易直译的,有意译的必要吗?
(六)商务印书馆版:“司法权之范围应涉及触犯本宪法与合众国各种法律包括成文法、衡平法之一切案件,涉及合众国已经缔结或将来缔结之条约之一切案件;
这一版本中的“触犯本宪法”之说突出了司法机关对于宪法案件的管辖权。明确告诉人们,美国联邦法院有审理宪法案件的职权,基本上符合美国宪法的本意,符合汉密尔顿在宪法等待批准尚未生效之时对美国宪法的解释。有利于澄清“美国宪法没有规定司法审查”的错误认识。
此版本与上述五个版本比较,除了突出了宪法诉讼这个优点以外,其它缺点未能克服,且又多了以下几个缺陷: 第一,将“law”译为“成文法”没有根据。“成文法”应当与“习惯法”对应,既然原文中没有“习惯法”,为何要将“law”理解为成文法?在事实上和逻辑上。“成文法”(written law;)和“习惯法”(customarylaw)都属于“law”。 第二,原文中的“law and equity”是抽象表述,下文的“this Constitution”和“the laws”是具体表述,究竟是具体包括抽象,还是抽象包括具体。译者没有弄清楚。
第三,“触犯”一词没有根据,字面根据和实际根据都没有。从字面上看,原文中任何一个单词或者词组都没有“触犯”的意思;从实际上看,法院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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