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3期

立法语言与语境的关系刍议  

作者:田荔枝

的意志,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其他刑事犯罪活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实际这就是法的价值取向的具体表现。
  社会各种价值标准的形式受到以下几方面因素的影响:第一,评价者所处的社会集团、阶层或团体的经济、政治的实际利益的影响。一般来讲,凡符合本阶层、集团或团体利益的行为往往为本阶层、集团或团体内部的成员所赞许、鼓励和支持,被认作一种善举,相反,则被谴责、批评和反对,被视为一种非善的或邪恶的行为;第二,地域或民族的风俗习惯和文化传统的影响;第三,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影响;第四,各阶层、集团或团体共同需要的影响;第五,其他标准的影响。在现代社会的意识形态标准中,居于主导地位、影响力最大的是法律标准和道德标准。于是,立法主体对自由与秩序,公平与效率等价值的选择,制约着立法语言的选择。这在宪法语言中有明显的体现。
  宪政体制里面,专门设一个宪法修改程序,其意义之一就是为了限制宪法规范的内涵和外延被任意扩大。因为“宪法规范是一个确定的规范,有其自己独立的价值体系,扩大或缩小解释,”“要服从宪政的根本的精神,也就是服从限制公共权力和保护人格尊严和价值这样一个理念。”“必须把制宪权确定为一种最高的价值体系,修宪权只是制宪权的具体化,它实际上是受制宪权价值约束的。”
  在追求秩序的时代,法律被当作工具,法律语言更多地表现出政治话语色彩,与政治话语并生的必然是立法话语的多变性。一直以来,人们把宪法视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能够治国,能够安邦,其政治工具性理念指导着宪法话语,因而,在我国的宪法文本里“最有创意的,最能代表咱们新中国的语言风格的,就是那个序言,是以序言为引子建立起来的语言结构。包括序言、总纲、基本制度,这样一种文本结构。我们表达最高规则的宪法,为什么要用那种语言来表述,制宪史上这是绝无仅有的。后来我也发现了,咱们的序言的那种语言风格,它最适合表达什么呢?表达党的纲领,所以说我把序言一直理解为咱们党的意识形态,它表达的是意识形态。”
  改革开放后,我们的宪政理念得到加强,制定了以保障人权为核心限制国家权力的宪法。但是,是把宪法当作工具,还是把宪法当做追求目的,两种观念总会产生冲突,宪法语言同样会有所体现。第四次宪法修正案中把“三个代表”写入其中,就存在一个如何将政治话语转变为法律话语或宪法话语的问题,“三个代表”原来是写入党章的,是党的组织和党员的一种指导思想,也是它的一种最高的要求。“我个人的理解,‘三个代表’入宪可能最核心要解决的是执政党执政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的问题。”但是,对有了这样一种政治话语背景的“三个代表”,老百姓可能有老百姓的解读,老百姓可能会认为“三个代表”入宪。不过又是把一个口号,或者是把一个领导人的思想写进了宪法。
  制约立法话语的主观语境因素。除了立法主体的思维方式,语言工具个性以及价值取向等因素外,还包括本国现状、立法的阶段性需求及立法主体能力因素,如专业积淀、学术视野等,本文不一一赘述。
  
  二、实然语境因素与应然语境因素关系之协调
  
  主客观语境因素构筑了实然的语境因素,亦即中国立法语言存在的实际语言环境;如前文所言,具有时代色彩的政治话语的进入,必然导致立法话语的多变性,使法典文本的语言风格在历史的长河中留下尴尬的影子。
  比如从宪法的数量来讲,中国已经颁布了14部宪法,法律文件公布施行后修改次数最多的莫过于《宪法》。但是宪法本身的稳定性又要求宪法语言必须是中性的、经得起时间检验的,频繁的修订与可持续性短促的语言都将大大地损害宪法的权威与效力,因为不同时空条件下的宪法修改是在不同修宪思想指导下为解决不同的宪政问题而运作的,当这种情况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就可能会造成在某一个时间结点上的话语杂烩,美国只有一部宪法,但是垂世经典。“世界宪政史上的国家,宪法越少越稳定,宪法越少越有权威,宪法越多,民族是越有灾难的”,所以好的宪法语言在适应当代社会需要的同时又要突破实然语境的制约,在应然的语境里,借鉴国际上所倡导的法的价值取向、人权的发展变化,选择具有超前,前瞻性的话语,避免历时态与共时态的文本话语冲突问题。因为单纯依实然的语境因素做渐进式的修改,是宪法对社会现实的一种被动式的趋附,它在增益宪法的适应性促进实质正义的改进的同时,必然会造成宪法文本话语体系的不协调,导致宪法技术层面的完整性的牺牲。从而损坏宪法语言的统一的风格。
  又如贺卫方和樊崇义两位法学家应最高人民法院之邀曾参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工作时,他们也委婉地表示“人民”其实只是一个政治概念,而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人民”一词早已在国际社会被异化、被空心化、被边缘化了,已经变成一种抽象的政治符号,所以在贺卫方、樊崇义提出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学者建议稿中,提出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可以考虑去掉“人民法院”前边的“人民”二字的建议,这一用语建议也从某种程度说明,立法语言应该关注实然语境因素与应然语境因素关系之协调问题。
  相信随着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到来和演进。宪法的理念转变,在立足本土话语环境的前提下,扬长避短,正如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中国的立法话语和立法思维方式最终将会有效协调模糊、简约(非逻辑性)与精确、完备(逻辑性)之间的关系,使我们的法律文本将更加专业化,法律化。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