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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语言与语境的关系刍议
作者:田荔枝
关键词 语境 思维方式 价值取向 立法语言
正如其它文本一样,法律文本的形成同样需要语言这个载体,18世纪英国著名哲学家大卫·休谟甚至说:“法与法律制度是种纯粹的语言形式。法的世界肇始于语言,法律是通过词语订立和公布的。法律行为和法律规定也都涉及言辞思考和公开的表述和辩论,法律语言与概论的运用,法律文本与事实相关的描述与诠释,立法者与司法者基于法律文书的相互沟通,法律语境的判断等等,都离不开语言的分析。”
立法语言作为法律制度的载体,尤其强调用语的审慎和精当,以期达到准确地表述效果。这样,必须在具体的语境中选择语言材料,用独特的立法话语形成相对恰当的法律文本。
2004年11月5日,为纪念《法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颁布二百周年,在清华大学法学院举行了一场研讨会。应外交部之邀来中国访问的法国最高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居伊·卡尼维出席研讨会并发表了演讲。期间,围绕《法国民法典》的相关话题,记者对卡尼维进行了专访。当记者问道,两个世纪以来,随着法国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变化,《民法典》进行了一百多次修改,至今仍在法国施行,《民法典》为什么能保持如此强劲的生命力?卡尼维回答说,《民法典》的最强处就是能够适合社会发展的需要。
社会发展是什么?从语言学角度看,其实就是语言运用的具体的大环境,即大语境。世界上没有永恒的法典。因为时代在变化,人们的思想观念在变化,自然环境也在变化,那么,立法语言这个制度载体自然也要变化。
可见,语境的制约因素是立法语言运用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一、思维方式、价值取向与立法语言
我们知道,世界各大文明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民族的传统文化、思维方式、思维习惯、社会心态、风土人情、审美情趣等等,同样反映在语言文字的应用上。不同的文化背景下无法实现制度的整齐划一。因为文化传统是一种血液和骨子里的东西,任何事物的成长,注定是发生在其适宜的土壤和气候里。因此,形成我国法律文本的立法话语也必然受制于中国独特的话语环境。
(一)思维方式的制约
语言是思维的外壳,任何语言实践都会受到思维方式的制约。不同时代、不同民族的思维都是特定社会的产物。具有源远流长文明历史的中华民族以自身的才智哺育和发展了自己绚丽多姿的传统文化,形成了“富于辩证和发展的、直观综合的模糊化”思维模式,这种思维模式充分表现了民族古代思维的活性和弹性。其直观性主要表现在人们是凭直观去感知外在事物的表象,通过直觉综合地感知世界;在属性、特征上是综合的思维和形象的思维。不具有依据概念内涵和外延对感知材料进行整理、分类。按逻辑程序进行分解的能力;而是通过具体表象之间的互渗、借喻、象征来相互比拟和借代,是直观、综合、形象、动态地感知世界,非逻辑、分析、抽象、静态地思考客体。这样导致人们在言语交际中最习惯于运用类比思维方法,产生相似联想与对比联想。
中国传统思维具有从整体综合把握的模糊化特征。由于传统的自然经济具有封闭性和散漫性,因此,中国人的性格总体上倾向于含蓄、内向,语言文字自然也就模糊、简约。崇尚语言文字简约的思维方式对我国今天的立法技术颇有影响,“宜粗不宜细”(即宁疏勿密)是我国立法工作的一个基本方针。在中华民族的精神意识和文化传统中,从整体出发的综合观据有突出的主导地位,这种整体综合观在考察和理解事物时,通常不重视观念反思,而企图凭着一种直接透视来推究自然世界和精神世界的最深处的本质,这样往往导致忽略细节和成分分析,所提供的往往只是关于对象整体的模糊图景,比如《老残游记》中有一比喻“那双眼睛,如秋水,如寒星,如宝珠,如白水银里养着两丸黑水银……”,用“秋水”、“寒星”等比喻眼睛,具体如何相似,不做细致描写,而是给人一种整体图景,不求细致入微,但眼睛的神韵却深在其中。因而中国传统概念一般具有意会性、模糊性等特点。概念的模糊性,指概念内涵和外延的非确指性,缺乏逻辑意义上的确指性和规定性,这一点直接受中国传统概念的意会性制约和影响。思维习惯上的意会性使人们对于概念范畴的表达不采用在内涵和外延方面做定义性的精密、严格的规定,而是讲究整体统一感,要人从整体上去理喻,可以说模糊性是事物现象不确定性在整体上的总和,它是一种复杂的、不确定的概念。相对而言,精确的科学概念的特征是真假分明,是非分明,是二值逻辑思维;而模糊概念的特征则是多值逻辑思维。主体对客体的反映关系本质上并不是非此即彼的二值关系,它反映事物的系统性、多因性、动态性和缺乏规定性。比如“水”这一概念,除了流动性的形象特征外,在传统范畴里并没有任何其它约定俗成的内容上的规定性,因此人们可根据它时清时浊、时聚时分的流动状态产生不同联想,来比喻各种抽象或具体的事物。例如汉代董仲舒,曾用水的形象特征作出各种各样的比喻:“水则源泉,混混活活,昼夜不竭,既似力者;盈科后行,既似持平者;循微赴下,不遗小问,既似察者;循溪谷不迷,或奏万里而必至,既做知者;部防山而能清净,既似知命者;不清而入,洁清而出,既做善化者;赴千份之壑,入而不疑一。既似勇者;物皆因于大,而水独胜之,既似武者;成得之而生,失之而死,既似有德者;……”从这一段话可以看到,水的性态能供人们作多种比喻:“水”的涵义之所以具有如此大的差别,正因为传统范畴“水”的内涵和外延本身是模糊的、缺乏规定性的,构成了“水”这一事物的“多边”性,即具有多方面的性状。
这样的思维方式与习惯,也同样影响着汉语的要素特征。王力《中国语法理论》中说:“西洋语的结构好像连环,虽则环与环都联络起来,毕竟有联络的痕迹;中国语的结构好像无缝天衣,只是一块一块的硬凑,凑起来还不让它有痕迹。西洋语法是硬的,没有弹性的;中国语法是软的,富于弹性的。惟其是硬的。所以西洋语法有许多呆板的要求……,惟其是软的,所以中国语法只以达意为主。”所谓“以达意为主”就是把意思相关的词句组合在一起,表达一个完整的意思,其中很少运用关联词语。
因此,在立法语言运用上,就出现了一系列的矛盾冲突现象:立法主体思维方式的整体性、模糊性与立法语言条理性、逻辑性需求的碰撞;汉语表达的简约意和与立法语言的繁复精细的冲突。
(二)价值取向的制约
特定时代有特定的价值取向,立法主体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同样制约着立法语言的运用。比如,中国现代法律语言运用要体现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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