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4期
论汉英平行法律语言库的建设
作者:张琛权 宋北平
imposed on a lawbreaker.
homicide squad,实际是“凶杀案件侦查队之类的组织”,却误译为“杀人集团”,完全颠倒了。
还有一些纯粹望文生义的翻译,如Casebook,英文是“案例教科书”的意思,却译为“判例书”;tariff-free zone,英语是“免税区”,却译为“自由关税区”;voluntary iurisdietion,英语是“非讼管辖”,汉译为“自愿管辖”:yellowjournal,本义是“耸人听闻”的报刊,却误译成“黄色报刊”、“黄皮书”。未必是汉语色情之黄色或封面黄皮:Journalism that exploits,distorts,or exaggerates the news to create sensations and attractreaders.From the use of yellow ink in printing“YellowKid”.a cartoon strip in the New York World,a newspaper noted for sensationalism.
汉语转换成英语,常见的法律语言也误解多多。
公证人,汉语意义是“notary”,却译为“scrivener”。然而,本人至今还没有找到“scrivener”与“notary”有何关系。
临终遗嘱,汉语意义为“dying will”,却译为“lastwill”。英语法律语言“last will”的意义则是:the willlatest in date.though there may be two or more wills.
民法通则,在汉语法律语言中专指全国人大制定的那部民事基本法,如果译为“General Civil Law”还说得过去——虽然没有准确表达,却误译成“general principles of civil law”。明明是中国民事法律的核心法,转换成英语却成了民法的一般原则。而一般原则不是法律条文,不能直接适用,因而也就不成其为法律了!也有的译成“uniform rules of civillaw”。不了解中国法律的外国人,据此会以为,在中国,各地都有自己的民法规则,互不统一,所以才制定了全国统一的民法规则——这是对中国民事法律的重大歪曲。笔者2006年6月参加在爱尔兰召开的第十届国际法律语言学术会议时,有意询问外国同行“general principles of civil law”是什么意思,没有人理解成法律、法典。
民事权利,汉语意义是“right under civil law”,却译为civil right。让外国人将中国人的民事权利误认为是公民权。
涉外案件,汉语意指“case with a foreign ele-ment”,却译为“foreign case”。而且,凡以“涉外”组合的词组,均将“涉外”译成“foreign”,如“涉外仲裁——foreign affairs arbitration”“涉外民事关系——foreign civil relationships”。变成了百分之百外国的,与中国毫无关系。实际上,汉语法律语言的“涉外”,是以“中国因素”为主,与“外国因素”有关系而已。
无论是“行贿——bestow bribery”还是“受贿——accept bribery”,一律译为bribery。英语读者不可能明白究竟是“行贿”还是“受贿”。
物证,汉语意义是“physical evidence”,却译为“material evidence”,但在英语法律语言中,它是重大证据的意思。当然可以包括物证,但绝不限于物证。
最高刑罚,汉语的意义是“maxim penalty”,却译为“maxim sentence”。由于“sentence”的法律语言意义是“判决”而不是“刑罚”,外国人无法弄明白中国人的“maxim sentence”是什么意思。
以上信手拈来的例子,足以说明汉英、英汉法律语言交流中因转换而产生的错误是影响跨语言交流目的实现的严重障碍。汉英平行法律语言库是消除这种障碍的工具。
三、如何建立汉英平行法律语言库
双语平行法律语言库不应该也不可能同时建立。根据汉语和英语法律语言的使用情况,应该首先建立汉语的法律语言库,然后以此为基础,再建立相应的英语法律语言库。这是因为汉语法律语言远比英语法律语言混乱、不规范。
据研究,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共138条,语言失范140处。在两次修订后,尚有50多处值得推敲。经陆俭明、王人博等著名语言学家和宪法学家共同研究,至少有23处在语言上应予修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经国家语委“十五”课题组研究,有30余处存在严重的语言问题。2005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经本人主持的课题组研究,有130余处在语言上值得商榷。
堪称立法典范的《民法通则》,其最为重要的法律规范是民事法律行为,却表述为民事法律行为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如此则“社会公共利益”可以损害、侵害,因为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被允许的。在行政法中,、表示并列关系的“和”与表示选择关系的“或”混用;“违法”则与“非法”不分,交替使用。一些法律或草案“张口”即错,《物权法(草案)》第一条第一句:“为明确物的归属,……,制定本法。”目的关系复句不用关联词“为了”而用介词“为”,这是典型的又是常识性的语法错误。经本人统计,全国人大制定的全部法律中,第一条第一句该用“为了”却误用“为”的占五分之一。
司法解释中的语言问题还严重一些,有些条文会理解出完全相反的意义。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则关于法院对房地产案件受理的司法解释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据此,“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这一类案件,可以理解出法院“应予受理”和“不予受理”两种完全相反的意义!事实上,北京的一个基层法院立案庭依此受理了一宗这样的案件,审判庭则依此驳回原告的起诉,认定法院无权管辖。原告因房管局占用其房屋不退,一家两代人近30年上访未果,最终仍被剥夺了诉权!
法律实践中,语言混乱更为严重。一份判决书语言错误多达60余处,使法院蒙羞,而公安民警语言不“逊”,遭受群殴。此等“低级”语言“障碍”时而发生,频见报端。
据此可以认为,造成汉英法律语言转换错误的主要因素是汉语法律语言的不规范。典型的例子如“accused”,英语法律语言是刑事被告人,不是民事被告。汉语却译为“被告”,即指民事而非刑事。这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