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4期

从语义关系看法律词语的模糊性

作者:魏新华




  提 要 本文将阐明:从上下义关系看,下义词“等”,“其他”应被认定为不确定性,而不是模糊性。一些上义词的模糊性是由模糊限制语造成的。在顺序义场中,探讨时点和时段的模糊性。反义关系呈现出相对模糊概念;而同义关系则是非相对模糊概念.A(词)与非A(词)之间也存在模糊性。最后简述法律语言模糊性的成因。
  关键词 模糊性 法律词语 语义场
  
  准确性是法律语言最显著的特点,是立法者所竭力追求的,是法律语言的精髓。但实际上模糊性存在于法律语言的多个层面,其中在词汇层面的表现最明显。
  语义场是指归属于同一个共同概念之下的、意思上紧密相联并相互制约的一组词的聚合体。语义场理论的主要论点是在一种语言中,同一语义场中的词及词的意义是彼此分不开的。词只有在语义场中同其他词形成一定的关系时才有特定的意义。同一语义场的词在语义方面不仅相互关联,而且相互制约、相互规定。要确定某个词的意思必须比较该词与其他词在语义上的联系及该词在语义场中的地位。语义场的层次性十分明显,层次高的词概括性强,包容性大,层次低的词概括性弱,包容性小。
  词语以概念间的关系为基础形成不同类型的语义场。通过对这些类型的分析,研究语义场中词义之间的关系可以探究法律词语的模糊性。
  1.上下义义场
  在上下义义场中一个词在上,表示总的概念,多个词在下表示具体概念。在上的是上义词,或叫总义词,在下的称作下义词,或特义词。上、下义词在语义概念范围上是包含和被包含的关系。下义词的语义概括范围被包含在上义词的语义概括范围内。
  (1)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
  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4条
  (2)企业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一)依法被撤销;
  (二)解散;
  (三)依法宣告破产;
  (四)其他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5条
  
  如图所示,上义词“著作权”的语义范围包含了下义词的语义范围,即包含了“依法享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从语义上看,“著作权”是个概括性的词语,是类属的名称。“等权利”、“其他原因”在例(1)、(2)中分别属于“著作权”与“原因”的下位,“其他权利”中的“权利”在此特指“著作权”,但又是其他词的上位,具有较强的概括性和不确定性,即不能确定该类属的具体成员。我们认为不应该把“等权利”、“其他原因”的特性看作是模糊性,而应定为不确定性,因为类属是确定的,该类的成员是不确定的,即不能确定是哪种具体的权利或原因。
  法律文本中,对词语的释义有两种方式,一是定义式,二是列举式。上述二例均为列举式释义。由于下义词太多,不便一一罗列,故使用“等”、“其他”不确定词语使语义更加严谨,以防可能的法律漏洞。
  (3)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7条第2款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痰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6条第3款
  例(3)、(4)中,仅列出“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这一上义词,没有罗列具体的病名,下义词隐含在上义词的语义概括范围中。“医学上认为”是间接缓和语。属于模糊限制语(hedges)中的一类。模糊限制语是指一些“有意把事情弄得模糊或更加不模糊的词语(董娜,2003:28)”。模糊限制语是语言中最普遍、最典型的模糊语言。间接缓和语所表达的内容不是说话者本人(立法者)的看法或推测,而是说话者(立法者)引用他人的观点或看法(董娜,2003)。这是法律的授权,授权有关医疗部门界定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或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由于引用了专业的客观标准作为依据,就使法律语言呈现出客观性、严谨性、科学性、权威性,并留有适当的余地,为以后可能出现的新的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或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预留了空间。
  2.顺序语义场
  顺序语义场是指数目、度量衡单位、季节、月份、学位、军(警)衔等词所构成的义场。该义场中的各词义之间存在着一定的顺序关系。顺序语义关系与上下义语义关系有一定的区别。上下语义关系是指上、下两个层面之间的语义关系;而顺序语义关系则是指同一个平面上的语义关系。如,基数词1、2、3,是指数词的顺序关系。一般来说,顺序语义场中各词之间的界限是泾渭分明的,如,基数词、序数词、分数词等,但约数词除外。数词自身意义明确,边缘清楚。其模糊性是由模糊限制语造成的。
  (5)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8条
  (6)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25条第2款
  (7)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0条
  上述例句中的“以上”、“以下”是模糊限制语,使本来意义精确的概念变得模糊了。时间可分为时点和时段。“以上”是时段的底限时点,如“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五年”是时段的底限时点;“以下”是时段的上限时点,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是这一时段的上限时点。“以上”、“以下”分别规定刑期的底限的时点和上限的时点;金钱也可分为钱数点和钱数段。例(7)中,“五万元”是钱数段的底限钱数点,“五十万元”是上限钱数点,刑期和罚金数可以依据情况在此范围内确定,具有模糊性。模糊的部分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个案中,法官综合各种因素(如,犯罪情节、犯罪手段、认罪态度、价值衡量等),在法律授权的刑期范围内,给个案中的罪犯定出适当的刑期及适当的罚金。
  3.反义义场
  反义义场是指由呈反义关系的词所构成的语义场。这类词意思相反、相对或相互矛盾,但属于同一词性和同一范畴。反义关系可分为分级反义、互补反义和反向反义。本文只涉及分级反义关系。
  分级反义场是指语义相对,形成两个极点的词构成的义场,如,“重”与“轻”,“大”与“小”,“远”与“近”等。反义义场多由形容词构成,其特点是:
  (1)呈现出一定的等级性,词意的对立是渐进的,即可在义场两极中插进表示不同程度性质的词,体现出对立的层次性。
  (2)这类形容词受副词强势语的修饰,如“很”、“非常”、“显著”、“特别”等表示程度的副词强势语(gradable intensifier)。因为形容词的词义本身具有描述性,而这种描述性又是可以度量的、可以用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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