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3期

“的”字结构诸功能中的语体功能

作者:左思民

论文章的特点,导致文学色彩有所减弱,使用“的”字结构的机会比小说和戏剧中要少一些。
  科技作品中“的”字结构的使用情况不一。下面是正式科学论著中的“的”字结构:
  (26)图1-4表示在很低的温度下会出现什么样的情况。这时分子连接成一种新的图象,这就是冰。这个特殊的冰的图象是不正确的,因为它只是二维的,但是它在定性上是正确的。(理查德·费曼《费曼物理学讲义》中译本)
  上例中,“不正确的”和“正确的”是不是“的”字结构可能有争议,但把“二维的”看成“的”字结构应该不会有什么困难。
  科普文章多少带有文学色彩,易于使用“的”字结构。如:
  (27)“对!”本生激动极了。他把白金丝夹在架子上,立刻跑过去看。光谱显示得十分清楚:两条靠在一起的亮黄线是钠的;那条紫线是钾的;红线是锂的;属于锶的那条蓝线也很清楚。(郭正谊《打开原子的大门》)
  政论文章中使用“的”字结构,会受到较大的限制。这种限制还很可能随文章指令口吻的增强而变大。笔者查检了八篇以《人民日报》名义发表的社论、评论员评论和七篇以《解放军报》名义发表的评论员评论,在十三篇里都没有找到“的”字结构,仅在一篇《人民日报》评论员评论和一篇《解放军报》评论员评论中找到“的”字结构。如:
  (28)有名的英模难以计数,无名的英模如恒河沙数。阅读他们的故事可以发现,英雄可能是高亢的,也可能是深沉的:可能是轰轰烈烈的,也可能是默默无闻的;可能是杰出的,也可能是平凡的。(《解放军报》评论员评论:《激荡80年的英雄乐章》,2007年7月16日)
  政府公文中使用“的”字结构,同样受到很大的限制。笔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查检了2007年7月到1 1月中旬发布的一部分文件共十五篇,在四篇里找到“的”字结构43例,其中重复3例。仅看这些数字,“的”字结构出现的次数不算太少。然而其中两个文件里的“的”字结构全部出现于分别所含的两个条例之中,它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这些条例在功用上接近法律文件。这样,上述包含“的”字结构的政府公文应减去两个,剩下只有两篇,仅包含“的”字结构8例。如:
  (29)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了生产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降低了不安全食品可能带来的危害,切实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安全。(《中国的食品质量安全状况》白皮书)法律文件中也使用“的”字结构。如:
  (30)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2005年4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三条)
  总的看来,在书面语中“的”字结构或多或少地得到使用,这里存在一个大致的倾向:随着语体色彩的正式性、严肃性的增强,“的”字结构的使用频率趋于降低。不过,观察表明,法律文件的正式性和严肃性都很强,但其中“的”字结构的使用率却不低。
  
  6 对法律文件中“的”字结构的进一步分析
  
  观察表明,“的”字结构在法律文件中的使用情况有分别。以下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考察结果,从千分比数据可知,这两个法律文件中“的”字结构的使用率相差100倍。
  可见,如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考察对象,得出的结论是法律文件中很少用“的”字结构,如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为考察对象,得出的却是相反的结论。
  
  更大范围的观察支持了上述考察所见到的区别:非宪法类法律文件中“的”字结构使用比较频繁。其实不仅非宪法类法律文件,就是由政府公布的行政性条例文件中,“的”字结构的使用次数也不算少。这很可能与它们是偏重于“技术性”的法规、条令有关。
  “的”字结构在法律条文中的使用情况前几年就引起了人们的注意。陈炯(2004)认为“的”字句是由“的”参与构成的“的”字结构为标志的句子,我国法律条文中较多地使用“的”字句。陈炯(2006)还转引何莲玉的看法:“《刑法》中的假定要素全部用‘的’字结构的语言形式表述。”
  经笔者查找,法律文件中所含“的”字结构如欲明确表示假设意义,可以在其前面使用相应词语。如:
  (31)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
  (32)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而实际上,法律文件中大多数带假设意义的“的”字结构前面都没有出现“如果”或相似词语。如:
  (33)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
  这似乎说明这类“的”字结构并不以表示假设意义为主要目的。其实,这些不带“如果”或相似词语的“的”字结构前可以带“凡”,以表示全称约束。请看下例:
  (34)凡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这些句子所表示的逻辑关系是充分条件,因为也可以在句子中添加“只要”。如:
  (35)只要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已知“如果”或相似词语最容易标明假设意义,“的”字结构前是否出现“如果”或相似词语并不改变句子所表示的逻辑关系。区别在于用“如果”等可以让假设意义明确化,不用“如果”等则不凸显假设意义。法律文件是十分严肃的,假设意义可以标明而不作标明,则意味着不强调它。
  由此看来,表示条件意义的“的”字结构带有假设意义,但并不强调这种意义。
  陈炯(2004)认为我国法律条文中较多使用“的”字句的原因“一是与汉语特征有关。‘的’字可以组成名词性‘的’字结构,运用广泛,具有概括性。二是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古代法律条文中常用以‘者’字结构为标志的‘者’字句。”
  董秀芳(2003)对法律文件中“的”字结构的句法构造有深入的分析,她认为下例不是主语残缺,不必删去“的”,其结构层次是“NP+(VP+的)”,而不是“(NP+VP)+的”,“VP+的”是后置关系小句,修饰前面的“当事人”。如:
  (36)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
  根据董秀芳的分析,例(36)相当于例(37),两者的区别只在于关系小句即修饰语“对决定不服的”所处的位置不同。如:
  (37)对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董秀芳也提到另一些“的”字结构中的“的”可以理解为表示假设意义的功能词。如:
  (38)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各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条)
  董秀芳的这些论述不失为一种有吸引力的解释,但她对例(36)和例(38)的分析很不一致。因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云云,也可分析为“NP+(VP+的)”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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