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3期

“的”字结构诸功能中的语体功能

作者:左思民

种情形跟现代汉语里表示假设的‘VP的话’的情形如出一辙。表示假设的‘VP的话’本身显然是名词性结构,原先大概是作为动词‘说’的宾语在假设句里出现的(要说下雨的话,就去不成了)。等到它能够离开动词‘说’独自表示假设的时候,就显得像是一个谓词性结构,后头的‘的话’也变得像语气词了。”朱德熙的这些解释很有启发性。考察“的”字结构DeC1、DeC2、DeC3,可以看到DeC1中含转指之“的”,而DeC3中的“的”像语气词,这个像语气词之“的”显然不能从转指之“的”直接演化而来,应该经历过一个从转指“的”到自指“的”的过渡阶段。这个过渡阶段看来正好在DeC2名词性不定的特性上得到反映,即:它可分析成名词性单位,说明所带“的”具有转指的属性,它又可以分析成非名词性单位,说明所带“的”具有自指的属性,变得像语气词。在这个演化过程中,“的”由转指向自指的变化是一个转折点。经过这个转折点后,“的”往语气词虚化的通道上就没有大障碍了。
  “的”字结构中的“的”要真正变成语气词,关键在于不能再分析成助词“的”。考察表明,DeC3中的“的”并非都能满足这个要求。上文例(44)中的“的”字结构若按董秀芳的观点进行分析,可以看成“NP+(VP+的)”构造,其中的“VP+的”可以前置,成为“(VP+的)+NP”构造。如:
  (4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适用本法。
  剩下的问题是为什么只在非宪法类的法律文件中“的”才获得向语气词演化的条件。对这个问题目前很难给出确切的答案。我们猜测其原因大概是为了形成非宪法类法律文件的技术性语体风格,因此有意无意地对某些在法律文件中经常使用的句法结构给了特别的关注,这既造成了这些结构的使用频率的增加,也促进了它们的新性质、新用法的滋长。如果这个猜测能够成立,那么我们不仅可以看到法律文件中“的”的新性质、新用法的产生,还可能看到其他结构或词语的新性质、新用法的产生。
  在法律文件里“的”的语气词用法的形成过程中,将“的”与表示假设意义的虚词“的话”相混淆可能也对此产生了某种程度的推动作用。试比较下面句子的相似性:(47)a.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时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三条)b.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话,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话,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由于“的话”和“的”都居于表示假设意义的分句之后,“的话”中又含有“的”,两者相混并非不可能。相混的结果是“的”表示假设意义的用法在“的话”的影响下得到了强化。由于“的话”的口语色彩十分明显,随着法律文件的语体色彩由口语向书面语变化,“的话”无法成为法律文件用词,只有越来越成为法律文件语体风格构成因素之一的“的”字结构得到保留及发展。当然,以上这种“的”和“的话”相混的说法只是一个猜测,但混淆情况并非不可能发生。上一节所引陈炯(2004)的看法是法律文件中所用“的”字结构具有名词性,可见他未能区分常规“的”字结构和非常规“的”字结构。法律语言研究专家尚且如此,何况普通人呢?
  
  8 结语
  
  “的”字结构具名词性,目前已经成为公论,然而通过对法律文件的考察,我们看到情况并不这么简单。非常规的“的”字结构,名词性不定甚至无名词性;这些结构中的“的”,正在演化为表示假设意义的语气词。进一步看,非宪法类法律文件中使用颇多的非常规“的”字结构,变成了非宪法类法律文件的语体标记;而恰恰是这些法律文件,构成了非常规“的”字结构的培育温床。尽管本文第七节中对非常规“的”字结构形成原因的分析不一定为真,但特定的交际需求给特定句法组合体赋予新的语体价值,该过程的发展又导致该句法组合体产生新的语法性质和用法的现象却的确存在。这种现象告诉我们:(一)对语法单位只作笼统的语法功能和语法关系的分析尚不足以了解它们的全貌,还应该重视对它们进行语体功能等方面的多角度研究。(二)若忽视对传统上归入修辞领域的对象如语体功能等的研究,则难以观察到那些受修辞活动或修辞规律制约而产生的语法现象。由此可见,在语法研究和修辞研究之间本不应该划一条截然的界线,两种研究应该互补。

[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