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3期

论元成分游移和修辞效果的凸显

作者:吴春相




  B组:
  (7)他早早地吃了三片面包。(受事)
  (8)他悄悄告诉给我一个秘密。(与事)
  (9)张莉暗暗喜欢上了王宏。(对象)
  (10)他深深地挖了一个坑。(结果)
  (11)他长长地写了一篇文章。(结果)
  这些句子中,(7)(8)(9)都是常式句,由不同角色充当的每个论元,都符合各自本来的位置,而处于宾语位置上的论元,其所包含的各种成分,也都处于它们本来的位置,如形容词重叠组成的“AA地”处于状语位置,修饰说明述语中心语的动词,自然,语义也指向动词;而(10)(11)都是变式句,客体论元中的中心语名词和数量结构等仍然处于宾语位置,但是,作为修饰语的形容词却游移到动词之前,并且通过重叠这一语法手段,由原来充当定语变为状语,书面上“的”变为“地”。但是,此时的状语并不是修饰说明它紧邻的谓词的,而仍然是修饰说明宾语位置上的名词的,语义也指向这个名词。
  我们暂把这些句子称为B组句子。B组句子都属于同一种句法结构形式,表示如下:
  AA地+V+C+数量+N从上面例子可以看出,在这个句法结构形式中,作为核心的“V+C”一定表示某种动态性,那么它所赋予的客体论元角色,也必定具有动态性的语义特征。
  这种句法结构形式不可以出现论元角色为系事的名词。
  C组:
  (12)他把个斧子举得高高的。(受事)
  (13)老陈把那张支票藏得严严的。(受事)
  (14)d、王把这几项业务了解得透透的。(对象)
  (15)我对这个问题认识得透透的。(对象)
  (16)他把那个坑挖得深深的。(结果)
  (17)他把那篇文章写得长长的。(结果)
  这一组都是“把”字句,也都是变式句,因为“把”字句本来就是一种特殊的句式,有其特殊的修辞功能。崔希亮(1996)根据对《红楼梦》和《男人的一半是女人》两部作品中“把”字句的统计,得出典型的“把”字句在数量上占绝对优势(93.4%),并且认为,典型的“把”字句中,VP是一个描述性语段,其功用在于说明B在某一行动的作用下所发生的变化或将要发生的变化。这里的特殊功用,就是“把”字句所具有的特定修辞效果。
  这种句法结构可以描写为:
  把+数量+N+V+C+AA的
  C组例子中,(12)(13)(14)(15)中“AA的”指向动词,而(16)(17)中“AA的”指向“把”后的名词。这种句法结构形式,与事、系事都不可以进入。
  2.2论元成分的游移和深层语义的制约
  通过观察上面三组例子,我们发现,A、B、C三组句子中,只有当客体论元角色为结果时,才可以在三组之间进行比较自由地变换的。为便于直观,我们用下面形式来描述:
  
  虽然客体论元角色为受事、对象时,也都可以进入A、B、C组三种句法格式,但是三者之间并不存在自由变换关系,例如:“他高高地举起那个斧头”与“他把个斧头举得高高的”二者之间可以自由变换,但都不能变换为A式,如不可以说“他举起了一把高斧头”。
  为什么只有当客体论元角色为结果时,才可以在三组之间进行比较自由地变换?而其他论元角色都不可以在A、B、C三组句式间自由变换,甚至系事不可以进入B句法结构形式,系事、与事不可以进入C组句法结构形式,即使可以进入B、C组句子结构的受事、对象,也和A组句子不存在变换关系,这些现象的原因是什么?
  我们下面结合语义特征来解释这些问题。
  袁毓林分析出了6种客体论元角色涉及到的语义特征,分别为:(1)受动性(causally affect-ed):所指事物承受由动词所表示的动作、行为的影响;(2)变化性(change of state):所指事物的状态在由动词所表示的事件中发生了变化;(3)自立性(independent):所指的事物先于动词所表示的事件独立存在;(4)渐成性(incremental):所指事物是在由动词所表示的事件中逐步形成的;(5)关涉性(concerned):所指事物表示相应感事所感知的对象和目标等关联物;(6)类属性(classification):所指表示相应主事的属性、类型等。从对这6个特征的阐释看来,只有[+渐成][+变化][+受动]具有动态性,而[+自立]先于动词所表示的事件独立存在,是静态的,其他[+关涉][+类属]也都是静态的。各客体论元所具备的语义特征整理如下表:
  
  我们从上表中通过对比可以得出,结果类论元之所以可以在A、B、C三组句式中自由变换,是因为结果类论元所具有[+渐成][+受动][+变化]语义特征都是动态性的;其他几类客体论元都具有[+自立]这一静态性特征,其内部成分不能凸现动态特征,也就不可以在A、B、C三组句式中自由变换。同时,在A组句子中的结果论元角色,形容词作为客体论元内部成分,是一种常式结构,而在B、C两组句子中,却发生了游移,由客体论语内部成分游移到谓词前面或后面,成了一种外围论元成分,这就导致了某种修辞效果的凸显。
  虽然受事、与事、对象可以进入B式,受事、对象可以进入C式,但是该句式中的形容词组合,并不是它们内部的成分发生了游移的结果,这从“AA”的语义指向上可以看出:B式中当论元为受事、与事、对象时,“AA地”都语义指向核心动词;C式中当论元为受事、对象时,“AA的”语义指向也是核心动词。而结果类论元在B、C式时,语义指向都仍然是客体论元中的名词。之所以产生这种现象,原因就在于结果类论元不具有[+自立]语义特征,而其他几种客体论元都具有[+自立]语义特征,因此未能产生内部成分与客体论元的其他成分分离。
  在“AA地+v+C+数量+N”这个句法结构形式中,作为核心的“V+C”一定表示某种动态性,那么它所赋予的客体论元角色,也必定具有动态性的语义特征,而系事所具有的[+类属][+自立]都不具备这一动态性。
  张旺熹(1991)认为,“把字结构”的标准语句形式,是作为由于某种原因而需要执行某种特定的动作行为以实现某种目的的必要手段,当一个句子后面紧跟一个“把字结构”而构成一个语段时,这个句子或句子成分,对“把字结构”来说,具有促使其产生某种结果的作用,因而有致使义。这里,“把字结构”表达了因某种原因而产生的相应的结果——目的实现的意义。本文赞同这种说法,并据此概括为“把字结构”具有“致使”等动态性语义特点。根据上面论述,只有[+变化][+渐成]具有和致使性相应的动态性语义特征,但是与事、系事、对象等都缺乏。在C组句子中,“AA的”语义指向并不一样,(12)(13)(14)(15)中指向动词,(16)(17)中指向“把”后的名词,“AA的”作为致使的结果,(12)(13)(14)(15)是客体论元整体发生变化,如“把斧子举得高高的”,“斧子”整个位置提高,而(16)(17)中,是客体论元内部发生变化,如“把坑挖得深深的”中,“坑”越来越深,而不是“整个坑移向深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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