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5期
解读新课标的“口语交际”
作者:张玉金
“能根据不同的交际场合和交际目的,恰当地进行表达。”作为格赖斯合作原则的补充,1983年,英国语言学家利奇提出了礼貌原则,在合作原则的基础上,作出了更具体的六条准则:得体、宽容、称赞、谦逊、赞同、同情。根据这六条准则,在口语交际的过程中,不能总是以自己的知识爱好语言习惯为中心,在特定的交际场合,为了交际的顺利进行,在一定程度上要敢于“损己利人”,也就是课标中所说的能“恰当”、“有风度”地进行表达,“恰当”就不一定是自己在第一反应时间内要说的,是经过自己的思维筛选过的,更有利于交际双方进一步发展下去的。
第三,具体提出了口语交际的技巧。
“善于倾听,敏捷应对”、“借助语调和语气、表情和手势,增强口语交际的效果。”新课标中不仅提出了口语交际的目标,更重要的是,也指出了增进口语交际效果的途径,仅仅有说话的能力是不够的,还要说巧,说好,还要“锦上添花”,充分发挥近距离口语交际的优势,让有声语言(语调和语气)、身体语言(表情和手势)和沟通技巧(倾听和应对)完全融入到口语交际中去。
第四,特别强调了演讲的重要性。
在新课标中,共有10处提到演讲(包括演讲者)并且明确提出了要“学会”演讲,要求是“观点鲜明,材料充分、生动,有说服力和感染力,力求有个性和风度”。2002年的教学大纲中,只是提出“具有一定的演讲和辩论能力”。由“一定”到“学会”,在目标要求是是有质的区别的。
在演讲、辩驳、朗读三种交际方式中,很显然,只要做好了演讲一项,那么辩驳与朗读自然不在话下。
第五,在细节中体现个性。
在对辩论的提法上,由讨论到辩论再到辩驳,一字之差,“驳”字更强调自我的表达,更强调对自我的信任,更能充分展现自我的个性和风采,符合“促进学生有个性地发展”的课程基本理念。
三、新课标中口语交际中的两点不足
首先,没有表明表达与交流的关系。
在新课标中,把表达定位为写作,而把交流定位为口语交际。那么,口语交际与写作的关系是什么呢?课标中没有明确示出。倒是在1995年的大纲中说得明白:“指导学生口述见闻、说明事理、发表意见等,不仅可以提高口头表达能力,对提高书面表达能力也有促进作用。”“我手写我口”,没有一定的口语交际作基础,就不可能达到新课标中关于表达的要求:“能考虑不同的目的要求,以负责的态度陈述自己的看法,表达真情实感,培育科学理性精神。”
其次,关于口语交际的评价语焉不详。
“口语交际的评价,应考察学生参与口语交际实践活动的态度,能否把握口语交际的基本要求,善于倾听,在交流中捕捉重要的信息,清楚、准确、自信地表达自己的思想和感情。”(第三部分 实施建议 必修课程的评价)
课标中提出“态度”、“基本要求”都是泛泛的概念,在具体的教学中,很难具有可操作性,在《高中语文课程标准教师读本》中对于口语交际的评价也避而不谈,除了引用了课标中的原文外,未做任何解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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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全日制中学语文教学大纲·高中部分》人民教育出版社1995.6.(3) P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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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韩浩 从“小组讨论”到口语交际教学《中学语文教学》2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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