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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教师惩戒失范的原因及对策
作者:张元阳
遍是惩罚?常用的罚站,多少分钟内为惩戒,超过多少分钟则是体罚?现有法律对这些并没有详细而又明确的规定,所以行使起来比较混乱,不容易掌握标准。所以有些教师在实际教育当中干脆舍弃惩戒,而又有许多教师行使惩戒时使用不当,造成对学生身心健康的伤害。另外,我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规定了“禁止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可对于哪些行为属于体罚和变相体罚,哪些行为属于侮辱人格尊严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也导致一些教师在具体实施惩戒的时候和体罚、惩罚等没有明确的界限,导致惩戒不当。
再次,从监督角度来看,对教师惩戒监督机制的缺乏,导致了教师惩戒权的滥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第3款指出“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然而,在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是惩戒,怎样的惩戒才是不合法、不合情、不合理的情况下,公民个人和社会团体、行政机关和社会舆论缺少判断的标准,所以很多时候监督也无从谈起。在缺少监督的情况下,出现教师滥用惩戒,导致儿童权利受损的情况也就不足为怪了。
最后,从法律救济上来看,我国《教育法》第42条规定了学生具有申诉的权利。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害人或者监护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这其中对起诉的内容、范围和程序却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所以操作起来非常困难。在教师惩戒不当而又未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教师惩戒不当所引起的纠纷,往往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要求,又与民事诉讼存在着一定的距离,常被法院以不在受案范围为由驳回。”所以,在教师惩戒行使不当和惩戒侵权的情况下,要通过法律救济的方式来弥补学生的身心损害,存在着一定的困难。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学生的实际权益在教师惩戒不当和侵权时就很难维护了。
从以上看来,教师惩戒权立法上的欠缺、执行上的混乱、监督和救济机制的实际缺乏,常常导致教师要么放弃惩戒,要么惩戒时不能掌握好度,把惩罚当作了惩戒。
3、有些教师素质不高,负担过重
首先,有些学校教学管理方式和教学观念陈旧,导致学校教学和管理当中常常要求学生绝对服从教师,不提倡学生的自由创造,与之相对应的教育教学方法刻板,较为看重惩罚、体罚等手段。教师过于依赖惩罚、体罚来管制学生,没有认识到学生的自由创造性,不能够认识到惩戒的教育意义。
其次,班级规模过大,教师任务过重,有时也使得管理和教育学生难以采取具有教育意义的惩戒方式,往往以惩罚了之,以惩代教。很多学校,特别是农村的有些学校班级规模一直过大,生师比严重超标,导致教师在学校和课堂中对学生进行管理的任务十分艰巨,这样就常常采取粗暴的管理方式,只注重对学生的惩罚和严格管理,不能充分地发挥惩戒的教育作用。当然有的学校干脆对学生放任自流,听之任之,放弃了对学生的惩戒权,导致教育惩戒权的实际缺失。
最后,某些教师的职业道德不高,也使得教师惩戒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实践表明,对于惩罚、体罚的运用,往往和教师的个人性格、修养和职业道德有关。在有关法律不完备的情况下,教育惩戒的行使主要依靠教师的个人职业道德,它既是教师的一种权力,更是教师的一种义务。而且,即使颁布了关于教师惩戒的相关法律,教师惩戒权实施与否,实施的效果如何也直接依赖于教师的职业道德修养,有些教师素质不高就直接导致了惩戒的失范。
三、矫正教师惩戒失范的对策与建议
1、从观念上引导人们正确认识教师惩戒
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教师对学生似乎有着绝对权力,而在学生犯错时常用的教育与管理方式就是惩罚,乃至体罚,导致了不少悲剧的发生。教师把惩戒、惩罚、体罚等混为一谈,没有真正认清教育惩戒的内涵和教育意义,就不能正确而又恰当的运用惩戒权。因此,必须从观念上引导教师正确的认识教育惩戒权,把惩戒和惩罚、体罚等明确区分开来。明确教育惩戒的意义,使其认识到惩戒不仅是一种权力,更是一种义务,是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不可或缺的一种手段。认清了教育惩戒的意义和与体罚的区别,才能让教师彻底地自觉地放弃体罚等违法的教育管理方式,为了教育和儿童的需要采取合理的惩戒,顺利地完成教书育人的任务。
此外,还应使家长和社会正确的认识教育惩戒,明确教育惩戒的内涵和意义,对学生发展的重要性。只有这样,才能让家长和社会信任教师,能够把儿童放心地交给教师,放手让教师行使惩戒权,避免经常发生的对簿公堂的尴尬局面。
2、加强教师惩戒权的法制建设
首先,应尽快建立教师教育惩戒权相关法规。从法律上肯定教师的惩戒权,明确惩戒的性质、目的与意义,惩戒的正当与否标准以及监督与救济途径,使教师和学生家长及社会舆论对教师惩戒权有一个正确的了解。使教师明确教师惩戒与惩罚、体罚的区别,认识到惩戒不仅是一种权力,而且还是一种义务;同时使家长认识到教师惩戒学生的教育意义,能够确实的监督教师这一权力的行使,充分的信任、配合家长行使惩戒权。只有从法律上明确了教师的惩戒权,才能教师在实际教育教学当中行使惩戒有法可依,才能尽量避免不惩戒和惩戒不当的情况。
其次,应加强教师惩戒权执行方面的立法与指导,详细而具体地规定惩戒的主体、客体、形式、内容、程序、方法、途径、原则,使教师惩戒权的应用具有更强的操作性,从而使教师的操作更加规范,避免惩戒无度。同时也使得家长和社会舆论更容易监督,充分信任教师,来确保教师惩戒权的真正实现。例如,“韩国的《学校生活规定预示案》对实施学生惩戒所用的工具作出了这样的规定:对小学生、初中生,用直径1厘米、长度不超过50厘米的木棍;对高中生,木棍直径可用,5厘米左右,长度不超过60厘米。教师绝对不能用手或脚直接对学生进行体罚。关于体罚的部位,男生只能打臀部,女生只能打大腿部;实施体罚时,初中生不超过10下,小学生不超过5下,程度以不在学生身体留下伤痕为准,受罚学生有权提出以其他方式,如校内义务劳动来代替惩罚。”由上面详细而具体的规定,教师实施惩戒就有了具体的标准,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惩戒无度了。所以详细而具体的规定教师惩戒权对于指导与规范教师惩戒,避免惩戒失范就具有重大意义。
再次,应建立教师戒监督机制。教师惩戒权作为一种行政权力,其行使必然要受到监督。建立教育惩戒监督机制,主要是在明确惩戒恰当与否的标准的基础上,在法律和实际操作中具体的规定监督的主体、方法和程序等等。一般来讲,学生、家长、行政机关、社会舆论乃至学校和教师群体本身都可作为教育惩戒监督的主体。主体不同,监督的形式和方法也就存在着差异。目前讨论和实际运用得比较多的一种方法是举行“处分学生听证会”,即在处分学生时,有时有必要举行有学校相关领导、班主任、家长代表和申诉人同学及申诉人本身在内的听证会,来切实地保障相关人员的监督权。它既是一种监督机制,同时也是教育惩戒行使中的一道程序,具有很强地操作性和使用性,值得借鉴。
最后,应明确学生受惩戒权益受损时的救济途径。“徒法不足以自行”,在明确教师惩戒权的同时,必须明确教师惩戒不当时学生权利救济的途径与方法。一方面应该建立健全学生申诉机制,明确学生权益受损时申诉的对象、条件和范围、事由及时限等方面的问题;另一方面妥善解决诉讼中案件受理问题,确保学生权力救济得以真正的实现。
3、提高教师素质,减轻教师过重负担
教师惩戒实施与否,实施是否正当,不仅仅与教育惩戒立法有关,它很大程度上涉及到教师自身的道德修养和教学与管理素质的高低。所以,我们应该不断提高教师素质,更新传统的教育教学观念和管理理念。在充分了解教师惩戒权相关法规的基础上,不断地提高教师自身的职业道德,建立现代教育教学观念和管理理念,充分地尊重儿童的自由创造性,爱护学生,努力发挥教师惩戒的教育作用。此外,应逐步有条件地减小过大的班级规模,减轻教师的过重负担,使其有时间和精力来实施惩戒,运用好惩戒,避免以简单而粗暴的惩罚、体罚来管理和教育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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