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1期

论教师惩戒失范的原因及对策

作者:张元阳




  一、教师惩戒失范的表现
  
  在当前中小学教师运用惩戒当中,存在着两种失范情况,一种为惩戒缺失,与此相对应的另一种情况为惩戒无度,即惩戒不恰当,没有掌握好度。
  惩戒缺失,是指有些中小学教师在实际的教育教学当中,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行使教师的惩戒权,导致教育惩戒的实际缺乏。一般来说,“教师的惩戒权是教师的一种权力,是教师根据其职业而享有的一种职权。”它是教师基于身份而拥有的一项行政权力,同时是一种责任和义务。教师要想顺利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有时就必须行使这项权力。前苏联教育学家马卡连柯认为“凡是需要惩罚的地方,教师没有权利不惩罚,在必须惩罚的情况下,惩罚不仅是一种权力,而且是一种义务。”然而,在当今中小学的实际教育教学中,许多教师一方面由于“师生平等”、“赏识教育”等观念的影响,一味地赞美表扬学生,鼓励学生,认为教师不应该批评和惩戒学生,否则会影响学生的发展。据笔者了解,一些学校甚至规定教师不准在家长面前说学生的坏话,不准批评学生,否则扣发其工资和奖金。这样他们往往过分地放纵学生、溺爱学生、宠坏了学生,在应该进行惩戒的时候没有惩戒。
  另一方面,由于媒体经常报道一些学生被教师批评惩戒后,动辄逃夜、自杀,还有的家长为了维护孩子动不动就和学校、教师对簿公堂,导致一些教师为了避免麻烦,明哲保身,对学生的违纪、违规行为“睁只眼、闭只眼”,视而不见,放任自流,从而导致教师惩戒权的缺失。主要由于以上两种原因,使得教师在应该对学生惩戒的时候没有行使惩戒权,逃避了惩戒的义务。由于儿童是发展中的人,其发展成熟有一个从自律走向他律的过程,因此常常会犯错误,没有适当的惩戒,显然不足以完成育人的任务。
  教师惩戒失范的另一种情况就是惩戒无度,即惩戒不当,没有掌握好度。具体来讲,包括滥用体罚、随意惩罚、损害学生正当权益以及以惩代教等等。从《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以来,虽然明文规定了禁止教师体罚学生,但是实际教育教学当中,教师体罚学生的例子比比皆是,而形式与花样不断翻新,除了罚站、打骂、罚跑、罚抄等一般做法外,还有罚跪、罚爬、罚劳动。更有甚者揪耳朵、捏鼻子、打手心、掌嘴、扇耳光,而且这些还不是个别现象,广泛地存在于当今的中小学当中,媒体的报道也屡见不鲜。最近媒体报道的一个例子是“教师嫌孩子乱说话,用订书机订透4岁男童耳朵”。除了滥用体罚外,教师在惩戒的时候随意惩罚,随教师的性情爱好而惩,没有固定的标准和程序。此外,以惩代教,以惩了事,损害学生正当权益的惩罚方式也大量存在着。如有的学校实行对迟到学生进行罚款的惩罚,严重地损害了学生的正当权益。惩戒无度的现象在实际教育教学当中广泛地存在着,不仅破坏了教师的形象,让家长和社会对教师产生了不信任,而且还让学生的正当权益受到了损害,没有起到应有的教育效果,相反很大程度上起了负面作用。
  
  二、教师惩戒失范的原因
  
  教师惩戒的失范,即惩戒缺失和惩戒不当都使得惩戒作为一种必要而且有效的教育方式失去了原本应有的教育意义和效果,有时还起到了极大的负面作用,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对教师惩戒认识不清楚
  惩戒缺失和惩戒不当在很大程度上源于没有认清惩戒的概念,把惩戒和惩罚、体罚等混为一谈。把惩戒误认为惩罚,就会因“赏识教育”的理念和以爱护儿童为由拒绝惩罚(惩戒)。而把惩戒误认为体罚,则要么不惩戒,要么就是单纯地体罚,以罚代教。其实,惩戒与惩罚是有很大区别的。惩戒强调教育效果与目的的达成,而惩罚重在罚,往往只注意负强化本身,而学生往往易产生抵触情绪。此外,惩戒与惩罚中较严重的一种方式体罚也有着很大的区别。惩戒,其本意是“惩治过错,警戒将来”,是“通过给学生身心施加某种影响,使其感到痛苦或羞耻,激发其悔改之意,从而达到矫正的目的。”而体罚则是指“施加惩罚使学生身心感到痛苦,以促使其避免痛苦,改正错误。”它损害了学生的身体,侮辱了学生的人格。有人从四个方面对其进行了区分:从教育目的上看,惩戒是通过惩来帮助学生“不愿”犯错,而体罚是使学生受皮肉之苦而“不敢”犯错;从程度上来看,惩戒以不伤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原则,而体罚则属于违法,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从手段上看,惩戒多是让学生内心感到痛苦而悔悟,而体罚是让学生感到外在的皮肉之苦;从效果上看,惩戒可使学生改正错误,教育学生,而体罚则使学生被动,产生抵触情绪。一般来讲,教师惩戒学生的方式包括言语责备、隔离措施、没收、剥夺某种特权、留校、警告、记入学生档案等,而体罚多是对学生身体进行伤害,使学生受到皮肉之苦。
  有些教师认识不清楚,常常把惩戒和惩罚、体罚混为一谈,导致惩戒缺失或惩戒无度。而社会和家长对惩戒的认识不清,又反过来强化了教师放弃惩戒或者惩戒不当的情况。例如,有的家长认为孩子犯错了教师打得好,就强化了教师的体罚行为。而有些家长认为教师惩戒(体罚)学生不对,不信任家长,不允许教师批评和惩戒学生,致使教师惩戒权的实际丧失。由上可见,惩戒和惩罚、体罚是有区别的,而把几者混为一谈,就容易导致惩戒缺失和惩戒不当。
  
  2、相关教育法制不健全
  首先,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尽管在实际教育教学当中大多数的教师都自觉或不自觉地行使过教育惩戒权,然而我国法律却没有明文规定教师的这一项权力。《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学校的管理处分权,即学校有权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而《教师法》第七条规定了教师有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许多认为教师拥有惩戒权的人正是从以上法条中推论出来的,并且认为在我国法律上并没有否定教师的惩戒权,所以教师应该拥有惩戒权。但教师惩戒权仅仅只是一个推论出来的权力的话,实际上行使起来就没有详细的依据,就会产生各种各持己见的困难。其实,教师的惩戒权不是一种权利,法律没有否决就拥有这项权利。它作为一种基于身份而产生的一种行政权力,象其他权力一样,如果法律没有授权,则教师是不能拥有惩戒权的。所以,我国教师惩戒权立法上存在的缺陷,导致教师对学生违纪违规时是否应该惩戒,如何惩戒没有明确的认识,导致一些教师放弃惩戒或惩戒无度。
  其次,从执法(执行)角度来看,由于现有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教师拥有惩戒权,而相关法律对教师惩戒也没有详细而具体的规定,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把握度的问题。例如何为教师惩戒?教育教学当中需不需要惩戒?惩戒的主体和客体分别是什么?包括哪些手段和方式,应遵循怎样的原则、程序和途径和方法?在实践操作中惩戒和体罚的界限有时不是十分明显,需要做出详细具体的规定。举例来说,罚学生抄作业,多少遍是惩戒,超过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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