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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余秋雨打官司余秋雨 把自己诉成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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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秋雨起诉我的一个重要理由是“污蔑和诽谤”他。他认为自己在“文革”中连一张大字报都没有写过、一次批斗会都没有参加过,怎么可能去参加“四人帮”控制的写作组和写大批判文章?那么,法院要弄清我是否“诽谤”他,就必须对余秋雨的“文革”历史作一番审查,对他有无参加过“上海革命大批判写作小组”和写过大批判文章等问题弄清楚。这样一来,正应验了上海一位评论家所讲的:“在历史法庭上,似乎可以作为原告的,其实也都是被告。”
难怪《作家文摘》报道官司时用的是《余秋雨麻烦缠身》的标题。网上亦有一篇这样的文章《余秋雨是被告,马兰赶紧更正》。余秋雨在接受境外第一家媒体采访时,也说:
有些人对案情本身毫无兴趣,既不查阅我的诉状,又不找我和我的律师,只顺着被告的误导发表那么多议论。难怪有的文摘报刊误以为我惹上了麻烦。
下面是前面引述过的河北作家陈冲写的《把自己诉成被告》,具体论证余秋雨在此案中到底是原告还是被告的问题:
不过还得承认,在中国人的习惯思维里,当被告终归不好,起码不如当原告“硬气”。当被告意味着(至少可能是)“有事儿”,当原告就是要追究那“事儿”。……“余古官司”打着打着,打出了一桩蹊跷事儿——把人家余秋雨说成了被告。这当然是误传或误报。
那么,这种误传或误报能不能从逻辑上找到一点解释呢?可以一试。余秋雨诉古远清侵害名誉,指控的是古在一些文章中说余文革期间从事过与“大批判写作组”有关的写作。攻之者说有,辩之者说无。现在就是要余在法庭上充当这个“辩之者”。逻辑很简单:……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余就得在法庭上用证据证明自己没有做过那些事,写过那些文章,或那些文章是谁写的,不是余某人写的。或许还得举证证明“石一歌”跟“大批判写作组”没关系,是个学术研究团体,或余某人跟“石一歌”没关系,是第十二个。就是说,这官司无论在哪儿打,基本说不着古的“事儿”,焦点是说余的“事儿”。这就是有人把余误解为被告的原因。也可以说,虽然余是起诉一方,却把自己诉成了被告。
陈冲称自己的文章是“思维游戏”。他写的《思维游戏之二——玩〈余秋雨教授敬告全国读者〉》,其游戏规则是只玩逻辑不玩道理,尤其对逻辑规则抠得严一些。《把自己诉成被告》剖析余秋雨从原告“玩”成被告,也很符合逻辑,且入木三分。这还可以用余秋雨在2002年9月2日在《关天茶舍》网站讲的下列一段话得到反证:
在这个案子上,我是原告,古远清等是被告。他们努力想操纵舆论,现在有些报道似乎是把我放在解剖台上,被告及其支持者成了医生,拿着放大镜来审视我。希望大家千万不要上当。
余秋雨说我在“操纵舆论”,未免过于谦虚了。正如台湾中央大学一位教授在新加坡对我所言:“余秋雨挑起这场法律诉讼,操纵舆论者显然是他”。何况,我连中共党员都不是,而他口口声声称自己是“正厅级高干”;说我在“操纵舆论”,用他的话来说是“这完全把角色颠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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