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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余秋雨打官司 “密谋”起诉余秋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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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校法学院某会议室内。大家一起议论官司已决定在上海开庭,我们要采取什么应对措施时,一位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法学博士后说:
“余秋雨请古老师到上海‘玩’一趟,我看古老师也不妨请余秋雨到武汉来走一趟,以求机会均等。”
这时,武汉大学中文系一位教授得知我们讨论此事,便打电话来献策说:
“余秋雨手里有张牌,你手里也应该有一张牌。即你也应写一份起诉书在武汉起诉余秋雨。”
赵律师一边喝茶,一边评品这场官司的内涵,连忙拍板说:
“对,就在武汉起诉余秋雨。因为余秋雨在官司期间也发表了许多侵害被告的言论,这比‘狡猾’一词严重得多”。
我连忙补充说:“余秋雨在答北京等报记者问时,不止一次把我比作‘杀人犯’、‘老纳粹’,凭这两条就可以告他侵害我的名誉权。”
由于我忙于别的事情,另方面也想看官司的进展程度,因而后来才起草了下面这份《民事诉状》:
原告:古远清,男,汉族,61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世界华文文学研究所工作。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武汉市洪山竹苑小区×××信箱 邮编:430070
被告:余秋雨,男,56岁,汉族,上海戏剧学院工作,户籍所在地:上海徐汇区康平路×××弄×号×××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上海市中山西路1277号××大厦×××室。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在北京《华夏时报》、《中国青年报》刊登赔礼道歉启事,以消除影响。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五万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
从2002年8月起,被告为了掩饰自己“文革”中参加“四人帮”控制的上海写作组系统所犯的错误,一再恶意中伤,污辱、诽谤原告。现按其恶意中伤的严重程度,先选择下列内容对被告开始提出诉讼。其他侵权内容,原告保留诉讼权。
2002年8月23日,被告在答《华夏时报》记者“古远清一直说,这是学术问题”时称:“如果自称‘学术’就可以逃避法律,那么连杀人犯也会宣称他在作‘心脏穿刺’的学术研究”。在这里,被告骇人听闻地把从事学术研究的原告比作“杀人犯”,把原告从事的对文学评论对象的个人、历史进行检验的工作歪曲、攻击为“心脏穿刺”的研究。
在这篇文章中,被告在回答打官司是否太浪费时间问题时称:“几个在‘文革’中翻云覆雨人物,趁一些老人逐一死去,突然指证一个在‘文革’中受尽磨难的青年有问题,为什么人们不怀疑他们的身份,而只怀疑被指证者?如果两个老纳粹对一个当年奥斯维辛的幸存者也作出这种逆反性指证,会产生这种情景吗?”“当然,好戏才刚刚开场。古远清也有受骗的成分。”这里把原告以及其他探求历史真相的学者恶毒地比作“老纳粹”。被告在回答如何看待“强势人物”状告“弱势人物”,并引用“古远清不是说过这样一句名言”后,又把原告比作小偷:“一个仆人偷了董事长家的财物,同样要判刑”。
2002年8月21日,被告在答《中国青年报》记者“你是公众人物,古远清的文章是公众对你的历史有‘知情权’,你如何认识公众知情权的问题”问时,称:“现在社会上多的是一些打着‘名人内情’的幌子到处贩卖谎言的文化骗子……”又说:“这就像民众拥有‘饮水权’,却不能听任他们饮毒水,因此,根绝毒源、清除污染、惩处投污者、捉拿排秽者,正是为了保护民众的‘饮水权’”。被告在这里向读者强烈暗示原告是“文化骗子”、投毒犯。
同是这篇文章,当被告答记者“你为什么选择了古远清”问时,称:“……我正不耐烦,转身刚摆出一个出拳的架势,谁知那个嗓门喊得最高的老兄立即逃到了一个根本无法藏身的帘子后面哇哇大叫”。在这里,被告对原告的人格进行羞辱和贬损。
被告一再把原告说出被告“文革”中参加写作组、撰写大批判文章的事实真相说成是“造谣”,这纯属黑白颠倒,正如中国艺术研究院郑雪来研究员所说:“余秋雨如果把追查他的‘文革’问题的古远清等人看成是‘两个老纳粹’,而把自己打扮成……受害者,那可真叫做‘角色颠倒’甚至是‘是非颠倒’了!……上海大批判写作组是什么东西?它不就是炮制了许许多多‘以笔杀人’的黑文章的‘四人帮’的御用工具吗?许多深受其害的文化界、教育界的人士,在当时就如同奥斯维辛集中营中的囚徒,而身在写作组的余秋雨却把自己看成是‘受害者’,这不是很荒唐可笑吗?上海大批判写作组可以说就是许许多多中国知识分子被囚禁的‘奥斯维辛集中营’,在那里为‘四人帮’亦即‘纳粹’效劳的人不一定都亲手杀过人,但不能不承担一定程度的罪责。”
被告以上关于“杀人犯”、“心脏穿刺”以及“老纳粹”等一系列言论,是对原告人格的污辱、诽谤,是对行使宪法权利从事学术研究的原告的恶意中伤。为了辨明大是大非,为了捍卫原告以及一切“文革文学”研究者学术探讨中的言论自由权和读者对公众人物的知情权,原告不能不拿起法律武器自卫,特向贵院起诉余秋雨,请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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