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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余秋雨打官司 笔墨官司从海内打到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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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秋雨原先说:在开庭前不想接受采访和发表看法,但后来看到国内外铺天盖地发表对原告不利的报道,他也忍不住“有话要说”。
最典型的交锋是在《中国青年报》、《华夏时报》、《羊城晚报》、《湖北法制报》以及香港《亚洲周刊》、新加坡《联合早报》、澳大利亚《华人日报》、菲律宾《商报》、马来西亚《南洋商报》等众多中外报刊所发表的报道或原被告双方内容相反的答记者问。下面的对话是从这些报纸的文章中摘录出来的,同样是一种非现场的辩论:
古远清:我要求此案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余秋雨:上海法院受理这一案件,是有法律依据的。其实古远清不必害怕在上海开庭。(摘自《中国青年报》2002年8月20日)
古远清:上海开庭也好。因为上海的人心不见得都支持余秋雨。2001年12月上海市作家协会换届选举时,提名包括余秋雨在内的一百零一位理事候选人,只选九十六位,结果余秋雨竟被淘汰出局。对他连作协理事都当不上这一无情事实,他在接受境外记者采访时,却大言不惭地说:“我不参加带有官方色彩的文艺工作者联会和作家协会。”这倒有点阿Q精神。而他的落选,是民心铁的鉴定。(摘自《羊城晚报》2002年9月18日)
余秋雨:在1966年至1972年“造反”势头最激烈的时候,我一直处于被批判的半强迫劳动状态……古远清一再抓住“狡猾”一词申辩,企图误导读者这是“用词之争”。其实,这牵涉到我在军垦农场服苦役的一长段历史是否伪造,牵涉到“上海市革命大批判写作小组”究竟设在上海还是设在外地,这是“文学批评”的问题吗?(摘自《中国青年报》2002年8月20日)
古远清:如果他在这一时期果真“一直处于被批判和半强迫劳动状态”,那请问:余秋雨1968年参与撰写江青直接授意的有批判原国家主席刘少奇内容的评“斯坦尼”文章,这到底是自己“被批判”,还是批判别人?在《文汇报》七层顶楼的办公室内讨论写批判“斯坦尼”文章初稿,这难道是在郊外的军垦农场劳动?这里我还要补充的是:余秋雨三进“四人帮”控制的上海写作组系统,一次比一次更紧密,总共“在写作组呆了大约三年半左右”,以至成了上海写作组“第一号种子选手”,在胡锡涛的回忆文章中有详细的记载。(摘自澳大利亚《华人日报》2002年10月28日)
余秋雨:如果你在别的问题上扯来扯去,逼得我一个个官司打下去,代价会更大。(摘自《华夏时报》2002年8月24日)
古远清:你这是向我上演“恐怖片”。从你色厉内荏的答话中,可以看出你怕从“斯坦尼”一文牵扯出诸如“文革”期间姚文元修改旧著要请你帮忙这类过去没有查出的重大问题。
余秋雨:究竟是学术研究?还是违法行为?如果是违法行为,法院有能力解决;如果自称“学术”就可以逃避法律,那么连杀人犯也会宣称他在作“心脏穿刺”的学术研究。(摘自《华夏时报》2002年8月24日)
古远清:你把我比作“杀人犯”,还把我的学术研究比作“心脏穿刺”的研究,到底是谁在诽谤?我已向中国作家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写了一封公开信,希望作家协会保护我的学术研究中的自由发言权免受侵害。
余秋雨:这太可笑了。没有一个正式注册的协会是为了帮助自己的会员来对抗法律的。在法院向被告递送传票后,他居然一头扑向作家协会寻求保护,我想作家协会一定会啼笑皆非。(摘自《中国青年报》2002年8月20日)
古远清:你说我《致中国作家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的一封公开信》是“对抗法律”的举动,这用你自己的话来说是“太可笑了”。因你还没有看到我的公开信,怎么就知道我信中的内容是在“对抗法律”?建议广大读者不妨到我校开设的《中南论坛》网页查找“公开信”全文,以让公众知情权不致变为你自己讲的“受骗权”——你还不知道中国作协对我公开信的反应,就大胆预测中国作家协会收到“公开信”后“一定会啼笑皆非”。可事实是:《华夏时报》记者芬子采访中国作协权益保障委员会的张女士时,她谨慎地说:“这场官司是作家之间的事,我们会向作协有关领导反映,但一切只有定下来的时候,才可以对外说话。”由此可见,余秋雨讲的“啼笑皆非”,是他编的又一个戏剧故事。
余秋雨:我的法律行动已圆满结束。感谢被告古远清先生在法庭上对我起诉的有关事项向我正式致歉。感谢(北京)法院对我的洗雪和抬爱。(上海《新闻午报》2003年12月8日)
古远清:余秋雨善于指鹿为马、自说自话。把相当于撤诉的和解按假想逻辑演绎为自己打赢了。至于被肖夏林打败则坚持“无中生有”,“以败为胜”的假想逻辑,说成是“圆满”结束,或借记者之口把自己打扮成“胜诉”的英雄,正如潘多拉所说:“真不知是该替他惋惜,还是该为他感到可悲?”本来,谁输谁赢并不重要,最重要的是通过这场官司探讨了公众人物名誉权的弱化问题,其深刻的文化意义在于:“从文化的公众人物之监督为起始,日后可进一步探讨对政治的公众人物之监督问题”。(摘自陈希林:《古远清谈余秋雨官司案》,台北《中国时报》200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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