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余秋雨打官司 双方开始妥协



  在2002年底开庭后,上海法院对我变得十分客气,说以后为了节省我的时间和路费,“不要专门到上海来,只在电话和传真中沟通即可。条件成熟时,等你有机会到上海开会时再调解。”  

  机缘果然有了,中国作家协会台港澳暨海外华文文学联络委员会将于2003年3月15日在上海召开扩大会议,研究台湾文学的有关问题。我趁这个机会去上海,法院便决定14日召集原被告双方进一步调解。  

  仍然是封闭式开庭,到会的还是那几位当事人和法官。不同于上次所挂的“原告”、“被告”的牌子,而用“上诉人”、“被上诉人”代替。  

  许伟基先生说:“在去年12月开庭时,双方都表示愿意调解,尽管这调解的前提是如此针锋相对。休庭期间,我们分别征求了你们的意见,双方就调解的原始方式进行了交换。今天召集双方主要是谈具体的调解方案。如双方满意,就当场宣布调解成功。请原告代理人先讲。”  

  余秋雨的代理人鲍培伦律师说:  

  “原告余秋雨先生因有别的事不能前来参加,他通过我申述如下几点:  

  1.要确认侵权的性质,被告向原告表示道歉。  

  2.关于精神损失费的赔偿可以放弃,经济损失费即律师费可以商量。  

  3.诉讼费全部由被告负担。  

  4.被告向各家媒体发信或登启事的形式道歉。  

  很明显,原告的底线是确认侵权然后放弃全部索赔。所谓“可以商量”云云,不过是谈判的筹码罢了。  

  我的代理人赵家仪律师也说了如下几点:  

  1.在不确认侵权的前提下进行调解。因为原告参加批判“斯坦尼”小组和写过评“斯坦尼”二稿的基本事实存在。还可用原告写过或参与过署名“罗思鼎”、“任犊”、“石一歌”的文章做旁证,故我的当事人说原告在“文革”中参加过大批判组和写过大批判文章,并非凭空捏造,而是事出有因。  

  2.我的当事人文章中出现时间上或某个细节上的误差,也就是说材料收集不够全面或表达欠周全的地方,可以做出更正和发表相应的启事。  

  我的底线是只要对方放弃侵权的指控,其他问题均可做出相应的让步,但诉讼费不能全部由我出,而是按照和解的惯例各出一半。  

  庭长问我:“听了原告的陈述后,你有什么说明?”  

  答:“我把原告1968年参加批‘斯坦尼’小组误为1969年,还有把孙维世之死的时间同样误差一年,这均可做出适当修正。至于我用的‘狡猾’一词,是贬词褒用,原告完全理解错了。他认为这是最严重的诽谤,这正从反面说明我没有诽谤他。”  

  赵律师进一步补充说:“这个案子不能定性为侵权。原告在‘文革’中紧跟‘四人帮’参与大批判文章写作,这是客观事实。我们应该尊重这一事实。我的当事人说孙维世之死是为了说明文章极坏的社会效果,而评‘斯坦尼’一文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也是事实。如果说举孙维世的例子不恰当的话,那周信芳、贺绿汀、瞿白音、郑雪来的遭遇同样可以证明这一点。”  

  许伟基说:“你们的调解方案尽管仍有分歧,但就被告承认自己文章有史料差错并愿意改正这一点来说,双方在靠拢,都有进步。至于评‘斯坦尼’一文是否系余秋雨所执笔,调解协议书上要不要出现‘侵权’的字眼,希望双方都加以考虑。”  

  原告回避,由许伟基做我的工作,希望我就评“斯坦尼”一文系余秋雨所写一事作出澄清。他说:“治学要严谨,不能意气用事。错了就错了,应向原告表示歉意。形式怎么搞都可以,要不要用‘侵权’一词也可以研究。你们要尽量缩小此案的影响,要尽快消化掉。‘文革’毕竟属于敏感问题。把‘文革’老账翻来翻去不好,尤其是在大好形势下,这样翻对安定团结不利。你们两人在海内外都有一定影响,不能把笔墨官司在海内外翻来覆去地打。不是说你所有写的文章都不好,也不能说你研究余秋雨不对,更不能说以后你不能研究他,但你一定要纠正你不准确的说法,只要纠正了就行。你的问题不能光理解为仅仅是更正。要再向原告的调解方案靠一靠。如调解不成,那就只好判决了。以后我们电话联系,再把调解方案作些修改,如果修改得满意可以接受,定下来再到上海签字。”  

  看来,许庭长要我就评“斯坦尼”一文不是余秋雨执笔做出澄清。他这种要求,我是无法答应,也不会让步的。在时间误差问题上,则是另一个问题。许庭长居然要我在这一问题上尽可能做出否定性的回答,可见他不是受了原告的影响,就是对案情没有吃透。这也难怪,因这个案件牵涉到“文革学”及文学常识一类的问题,这些都不在他的专业范围之外。不过,只要把胡锡涛的文章仔细地全面地多看几遍,就不会认为余与评“斯坦尼”一文毫无关系。不要说是专业人员,就是一般读者也不难判断出来。  

  接着是轮到我回避,许伟基做原告的工作,估计重点是要他放弃侵权的指控,不然就可能败诉。只要放弃侵权的指控,余的底线就彻底崩溃,这个案子也就不成立了。这对余是相当痛苦的一件事。既有今日这个结果,何必当初雄赳赳地指控我“造谣”、“污辱”、“蔑视”、“诽谤”、“诬陷”、“侵权”、“骂杀”,还有什么“捏造事实”、“恶意中伤”、“人命案件”、“主观恶性”,又过早地宣布此案绝对不能和解,百分之三百打败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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