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我和余秋雨打官司 咬文嚼字的“调解方案”(1)
|
|
|
长达半年没有音信,许多朋友或同事一见面就问我:“官司进展如何?”许多人猜,这种官司多半以不了了之收场。
我校一位老师对我说:“法院不打电话给你,你也不要主动打电话给他们。就这么拖着,把想速战速决的余拖到筋疲力尽,无法达到自己的目的,你也就赢了!”
我想:此案在海内外闹得声响这么大,总要有个说法,法院才好向社会交代,不结案是不可能的。目前是受了非典的影响,另方面法院做原告的工作可能很难做,这得有个过程,就耐心等吧。
等啊等啊,终于在2003年8月15日下午6点,等来了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电话,许庭长告知:“经我们做了三次工作,余秋雨已作出重大让步,不提‘侵权’和不再索赔,好容易达到了这一步,这是在过去办案中从未出现过的,总算把‘侵权’这一重大障碍搬掉了。如果对方仍坚持‘侵权’的指控,此案根本调解不成。希望你尽可能按他的调解内容作出让步。如果这次调解不成,那就太可惜了。你写的调解内容不是《更正启事》,标题你不要考虑,希望这场官司不要再搞得沸沸扬扬,调解过去就算了。”
我听了后感到余已节节败退。不提侵权又放弃索赔,那不等于撤诉了?这就是余的失败,且是大败。在上海打这场官司,能达到这种地步真不容易。不过,这“沸沸扬扬”的局面并不是我造成的。如果余不挑动这场官司,而上海法院又不受理此案,能有海内外舆论全部动员(到底是谁“动员”的?当然是挑起这一事端的余)、一齐上阵的情况吗?
“调解过去就算了”,可见法院也想尽快了结此案,以免拖下去舆论对余更为不利,甚至会影响到法院的声誉。这是棘手案件,判谁胜诉都不好。如判余败诉,不利于保护地方文化名人,恐怕法院不好向顶头上司交代。判我败诉,会引起更多人的同情,引来更多的文章批评余乃至批评法院,那更不妙。
至于“调解不成,那就太可惜了”,这是在“警告”我:调解不成就判我败诉,还是他工作做不到家,不好向上级交代?这叫人猜不准。从口气上来说,应是前一种,是“暗示”我必须与法院配合调解成功。对方已做了这大的让步,被告方也必须有所表示,这才能显出学者的风度。
8月17日飞抵上海华东师大,住该校国际交流中心。晚上与华东师范大学中文系一位博士生导师通电话,他赞扬金文明给余挑错的书写得好极了:
“如果余秋雨不对金著反批评,金文明的书也不会一版再版,并被台湾买去版权。这转让版权一事还是我校一位教授牵的线。现在金文明已到香港签名售书了,这都是余帮的倒忙——或者说是他‘赞助’的。金文明真应该好好感谢余。我建议你不妨编一本余当年写的大批判文集。如果他来告,那就证明这些大批判文章的著作权都属于他了。”
我去武汉机场时,看到里里外外的机场书店都有金文明的书,真为余批判金著而引起的广告效应高兴。
8月18日用过早餐,本想坐出租车到法院,但碰到上班高峰时间,无法打的,只好坐大巴,热得喘不过气来,衣服均湿透了,与出发时武汉要穿秋衣形成强烈的反差。
9点正式开庭——但不是上几次那样在正式法庭举行,而是临时找的会议室,连椅子都不够,只好到对面办公室借来几张。原、被告双方并排座谈,刚荣升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许伟基先生则坐在我们对面。不挂被告、原告的牌子。原告及其代理律师鲍培伦,以及我和代理律师赵家仪出席外,另有书记员王茜。
这时我观察了一下余秋雨,发现他不像平常在电视上看到的穿一身笔挺的西装,头发也显得有点凌乱。他这回不再是容光焕发,而是脸色阴沉。他做了一个相当难看的动作:耷拉着脑袋,然后把双手紧抱头部,眼睛只对着下面的椅子,与他在社交场合口若悬河、谈笑风生判若两人。也许他在作沉思状吧。如果我当时有照相机又允许拍照的话,我会把他当场拍下来。
我与余的目光没有正面接触过,彼此均装作不认识似的。当余看到鲍律师与我握手时,他连忙醒悟过来,主动站起来与我的代理人赵律师握手。在去年法庭一审开庭时,他倒忘记了这一礼节。
整个调解过程气氛相当宽松。许伟基先让双方表达调解意见,接着鲍培伦出示原告方的
《调解内容》:
一、 被告古远清分别在2001年第4期《南方文坛》、2000年3月21日《文艺报》、2001年第1期《鲁迅研究月刊》、2001年第2期《文学自由谈》和2001年第2期《学术界》上发表其撰写的《弄巧反拙 欲盖弥彰》、《论余秋雨现在还不能“忏悔”》、《余秋雨与“石一歌”》、《“花城”出了一本什么样的传记?》和《文化名人传记也要打假》五篇文章,文中称原告余秋雨“参与执笔”《评斯坦尼斯拉夫斯基“体系”》,并认为此文发表“给孙维世带来致命打击”,五篇文章涉及的此类内容均与事实不符,特向原告余秋雨表示歉意。
二、 原告余秋雨自愿放弃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三、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古远清负担。
余秋雨代理人: 鲍培伦
|
本书由“啃书虫”免费制作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