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9期

“文本三分法”科学吗?

作者:曾祥芹 李银超 




  
  三、“文本二分法”——更为科学的文本分类法
  
  在以往的研究中,早有学者对文本分类提出独到的见解,基于以上对《标准》中文本分类的质疑,吸取前人对文本分类的教训,综合思维、表达和功能三方面,我们主张“文本二分法”:即用“文本”取代广义的“文章”,将组成篇章的文字作品大致分为文章和文学两大类。我们这里所使用的“文学”概念是狭义的“文学”,包括诗词、小说、剧本等;“文章”也指狭义的“文章”,不包括诗词、小说、剧本等,它涵盖记叙文、说明文、议论文等“普通文章”和新闻、史传、公文、学术等“专业文章”。凡是科学认识世界的文字成果,凡是不含虚构成分的非文学作品,不论单篇短章或成本的书,均可视为“文章”。按照这种分法,“论述类”“实用类”乃至“应用文”这些文本小类均属于“文章”大类,这一分类方法避免了由于分类标准不统一带来的过分交叉的弊端,同时带有很大的开放性,即新生文本出现后,可以划归这两类中的任何一类,而不会产生不严密的弊端。当然,在文章和文学的分野中也存在着“两栖文体”集群(如散文、杂文、报告文学、传记文学等)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我们的建议是,对于已经泛化的散文,在分类过程中,将带虚构因素的文艺散文划归“文学”,将纪实散文划归“文章”。《全日制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实验稿)要求“能够区分写实作品和虚构作品”,这个“文本二分法”是完全正确的,为什么《标准》不与它保持一致,而要改为“文本三分法”呢?
  最后让我们检验一下“文本二分法”的实践价值。在高中语文阅读教材中难以确定归属的几篇课文:《在马克思墓前的讲话》《我有一个梦想》《在庆祝北京大学建校一百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我的呼吁》等演讲词,按照“文本二分法”都应该被归入“文章”类,而《人生的境界》《人是什么》《庄子:在我们无路可走的时候》《孔孟》,均以论述为主,属于科学地反映生活的作品,按照“事物的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事物的性质”这一原理,也应归入“文章”。其他文本的分类亦可通过这一理论得到科学的解决。
  通过以上比较分析,我们认为,“文本二分法”不仅在理论上完全成立,在实践中也普遍适用,比“文本三分法”更为科学。
  
  〔1〕语文课程标准研制组《〈普通高中语文课程标准(实验)〉解读》,湖北教育出版社2004年4月版,第95、96页。
  〔2〕〔4〕同上第96页。
  〔3〕R·J·斯滕伯格著,吴国宏、钱文译《成功智力》,华东师范大学出版1999年版,第116页。
  〔5〕转引自人民教育出版社中学语文室编著《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教科书(必修)〈语文〉》第一册,人民教育出版社200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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