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4期

幼儿园财产应慎重处分

作者:李小红




  谈到财产处分,很多人都会以为:财产所有权人具有当然的、完全的财产处分权。事实则不然,一般情况下,对财产的处分权是属于财产所有人的,但有的时候,处分权会受到各种各样的限制。彻底无处分权或处分权受到限制的人处分财产,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很可能构成对他人财产的侵害,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幼儿园的财产处分,需要明确几个基本问题:
  一是幼儿园可能性关系是很复杂的。幼儿园主要分为公办幼儿园、集体幼儿园和私立幼儿园。享有国家财政拨款的幼儿园是公办幼儿园的,是属于国家的;集体幼儿园,是属于集体组织的;私立幼儿园顾名思义是指完全由个人独立出资所办幼儿园,这类幼儿园一般是具有独立性。投资者对幼儿园投资后,资产所有权已与投资者相分离而成为幼儿园的财产,所以即使是一个人投资成立的幼儿园,投资者与不能随意处分该财产。事实上,类似幼儿园这样的公益性质社会实体,实践中的资产注入途径、资产组成往往非常复杂,例如多集体幼儿园虽然产权性质未变,但已经与原主办单位脱离了从属关系,只存在租赁园舍的关系。或者虽未脱离从属关系,但是就没有经费支持,全都自收自支,这样集体幼儿园的可能性关系事实就发生了变化,对幼儿园财产处分权也会相应发生变化。
  二是幼儿园不是企业,它不应以营利为目的。公办幼儿园是事业单位,集体幼儿园有的是事业单位,有的是民办企业单位,私立幼儿园则均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提指企业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所以不管幼儿园性质如何,处分幼儿园财产时都不应出于营利目的。
  三是有权代表幼儿园处分财产的人是特定的。依法律法规规定“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也就是说,不管私立幼儿园、私办公助幼儿园、转制幼儿园,还是股份制幼儿园、中外合资幼儿园等,只要依法成立并且聘请了幼儿园园长,那么代表幼儿园处分财产的人就应该是幼儿园园长。主办主体不应随意干涉幼儿园工作,除非依法应幃清算组或主管部门接管。
  从目前的法律规定看,对幼儿园的财产处分权主要有如下具体限制:
  第一,幼儿园不得为保证人。保证人是指与债权人约定,为主合同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幼儿园如果成为保证人,就会使自身的财产处于不确定状态,可能影响公益事业的有序、良性发展,故我国《担保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第二,幼儿园内的特定财产不得抵押。抵押是指将自己的一定财产,在不转移占有的情况下,为他人或自身的债务作担保的行为,如发生债务不履行,则抵押财产会被拍卖或变卖。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但作为实体为了事业的发展,幼儿园等单位有时确实也需要进行融资、建设,所以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作了较灵活的规定,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教育设施一般是指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即幼儿园的教堂楼、行政办公室、宿舍、图书阅览室等,以及用于教育教学的实验室及实验设备、体育活动场地及器械等各类设施、设备,它们均不得抵押。非教育设施可抵押,但了只能为幼儿园本身的债务设抵。
  第三,政府处分公办幼儿园资产须合法。公办幼儿园属于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是服务于社会公众的公益性组织,其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但一旦设立政府就不得变更公办幼儿园资产的用途,不得将已投入公办幼儿园的资产抽回或挪作他用。
  第四,破产企业所设幼儿园财产一般不计入破产财产。依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破产企业的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公益福利性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作为破产财产分配。实践中破产企业的学校、幼儿园(所)、医院等社会福利设施或其他事业单位的财产,多由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接收处理,其职工由接收单位安置。当然如果确实没有必要续办并能整体出让的,可以计入破产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