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7期

论政府在幼儿教师专业化进程中的作用  

作者:蒋建其




  早在1966年,国际劳工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关于教师社会地位的建议》中,就以官方文件形式对教师专业化作出了明确说明。提出“教师工作应被视为一种专门职业。这种职业是一种要求教师具备经过严格并持续不断的研究才能获得并维持专业知识及专门技能的公共业务。”20世纪末开始,我国政府开始在制度政策方面大力推进教师的专业化进程,并将教师专业化从政策制度层面提升到法律层面。在1994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对教师的专业地位进行了确认,在1995年颁布的《教师资格条例》和2000年颁布的《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对教师的专业资格认定办法作了详细规定。
  随着基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幼儿教师的专业化水平与全面提升幼儿教育质量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提升幼儿教师的专业化水平已势在必行。本文主要从幼儿教师专业化的必要性、政府在幼儿教师专业化进程中主导作用的法律规定性和政府作用的发挥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幼儿教育的整体提升和幼儿教师专业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势在必行
  
  随着各国对早期教育重要性认识的提高,通过对幼儿早期能力的发展,来提高个体终身的学习能力和适应能力,已成为各国政府的重要策略。为此,早在1993年,新西兰就启动了以前首相名字命名的3岁前婴儿教育的国家计划——“普卢凯特计划”,指出“教育必须从出生开始。”1997年,美国总统克林顿在关于知识经济的《国情咨文》中明确提出了美国教育十点行动计划,其中的“头脑启动计划”特别指出:从婴儿诞生的第一天就开始进行教育。据日本《读卖新闻》2006年1月1日报道,日本政府计划将幼儿教育纳入免费义务教育范围。
  我国政府也十分重视幼儿教育。1999年,国务院发布了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指出“实施素质教育,要从幼儿阶段抓起,要用科学的方法启迪和开发幼儿的智力,培养幼儿健康的体质、良好的生活习惯、活泼开朗的性格与求知的欲望。”2003年,教育部等十部门在联合颁布的《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幼儿教育对于促进儿童的身心全面健康发展。普及义务教育,提高国民整体素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科教兴国要从婴幼儿早期教育抓起;可持续发展,首先是人才的可持续发展:和谐社会更应充分考虑教育的和谐,实现每个家庭成功培养下一代的愿望。这已逐渐成为大家的共识。发展幼儿教育、推进幼儿教师专业化,关系到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建设。“‘生命神圣!幼教神圣!幼教成长!’这是幼教人应该笃信的真理。也是幼教人永恒的使命”。
  
  二、政府在幼儿教育发展和幼儿教师专业化进程中的主导作用具有法律的规定性
  
  一说到教师专业化,我们往往首先会想到课程改革、教学理念更新、终身学习的推进,等等。但笔者以为,首先要突出政府对教育的主导和监管职责,通过政策引导、机制完善和督导评价等手段来促进幼儿教师专业化。
  政府在教育发展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具有法律的规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由此可见,发展教育事业。包括幼儿教育事业是宪法规定的政府重要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附则的解释,各级学校包括实施学前教育的学校,中小学教师包括幼儿园教师。从这些法律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出政府在促进幼儿教师专业化进程中的重要作用和具体责任。
  
  三、政府在幼儿教师专业化进程中的作用和措施
  
  1.提高幼儿教育地位和规范幼儿教育办学同步推进。
  美国的几项长达20年-30年的学前教育追踪研究显示,高质量的学前教育计划不仅提高了参与其中的儿童及其家庭的生活水平,而且能为社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其中的“帕里学前教育方案”的效益分析发现:对学前教育进行投资,其收益是投资的3.5倍:“高瞻学前教育方案”的经费分析表明:对学前教育每投入1美元,日后能够获得7.16美元的收益。由此可见,幼儿教育的价值是不容质疑的。
  我国政府对幼儿教育十分重视,尤其是近十几年来,相继制定实施了《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幼儿园工作规程》(1996年)等法规性文件。但是,相对《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而言,目前学前教育立法层次偏低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另一个实际情况是,幼儿教育经费长期投入不足,仅维持在教育总投入的1.3%左右。“2005年,政府对公办幼儿园的拨款仅占教育总投入的1.2%,而有限的钱又有70%用于极少数的示范幼儿园建设”②。与此同时,我国幼儿教师绝大多数没有纳入地方事业编制,如浙江省幼儿教育事业编制教师仅占14.92%,大部分幼儿园教师仍然是合同制教师,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幼儿教师的待遇、晋职机会和职业声望等,也影响了教师专业发展的进程和教育质量的提高。
  正是由于经费投入的长期不足,以及幼儿教育在整个教育中的地位还没有凸现出来等诸多原因,我国的幼儿教育在很大程度上是在市场的推动下发展的。据嘉兴教育局2005年12月编印的教育事业统计资料,嘉兴共有幼儿园895所,其中教育部门办的仅有37所,占4.1%;集体办的553所,占61.8%;民办的240所,占26.8%,其它部门办的65所,占7.3%。在国家财政有限的情况下,积极鼓励和提倡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这是无可厚非的。但为什么众所周知的诸多问题也随之而来?关键是政府对各类幼儿园的审批注册、督导管理等措施没有真正落实。比如,《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教育部门作为幼儿教育的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幼儿教育的方针、政策,拟订有关行政法规、重要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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