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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组织文化特征的我国大学制度变革的模式选择

作者:董漫雪

题。在我国大学制度变革时中央高度集权的惯性依然强大,一些制度革新还大多是“政府行为”。这样一种自上而下的研究思路其局限性表现在两方面:其一,容易抹杀高等教育系统的相对独立性。知识是高等教育系统的生长点,不从知识的分析入手,则很难把握高等教育的特点。寻找高等教育系统的规律,知识就是最好的线索。其二,易导致重行政、轻教育管理客观规律的倾向,使高等教育管理研究蜕变成为国家教育管理政策的诠释。表现在现时代诸多大学内部体制改革实践过程中,基层学术组织的利益和诉求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学科和专业发展的需求往往被院校一级的管理者所左右:学术民主管理权力与行政集权管理权力依然纠缠不清,甚至在很多情况下,行政权力凌驾于学术权力之上,妨碍了学科专业的自由发展。正如伯顿·克拉克所言:“许多自上而下的改革过早夭折的一个重大原因是这些改革没有触动从事实际操作的低层结构。”[3]
  综观建国以来,我国大学制度改革的历程,我们不难发现对高等教育自身规律的探索和适应,是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惟一保证。我们应该更多地关注高等教育系统自身的学术组织的特征,从分析研究学术组织的特征角度去观察政府与高等学校的关系,将改革路径由自上而下转为自下而上,把重塑大学自治、张扬学术自由的理念提到制度建设的根本目标上,从而满足大学基层学术团体的利益诉求。“我们可以先从为各学术群体所承认的一门门学科出发,然后进一步追溯到围绕这一门门学科发展起来的集工作、信念和权力各种形态于一体的综合机构”。[4]
  
  2.激发学术活力:大学制度变革的目标选择
  大学发展有赖于一整套制度支撑,制度是发展从可能到现实的中介,但制度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大学的发展,制度也必须进行相应的变革,才能与社会的需求以及与大学发展的实际相适应。在一定意义上讲,是制度创新推动着大学不断发展,而大学的知识品性决定了学术创新是制度创新的动力之源。大学制度创新的实质就在于不断打破不适应知识生产的旧的生产关系,以激发学术活力、解放大学的知识生产力为最终归宿。
  学术活动作为大学的主题活动反映着人们探索和发展知识、保存和应用知识、传递和延续知识的过程。美国高等教育专家博耶先生将大学的学术活动划分为“探究的学术”、“整合的学术”、“传播的学术”和“应用的学术”等相互联系的四个基本方面。他认为,“探究的学术是开端”,但“为了避免学究式的迂腐,我们还应当有整合知识的学术。为了避免理论和实践的脱节,我们还应当支持应用知识的学术。最后,我们还要给教学的学术以尊严和新的地位,以保持知识之火不断燃烧。”[5]可见,大学的学术活动是与知识操作活动相一致的概念,大学史上每一次有重大意义的制度创新都可以概括为以提高学术活力为根本动力的创造性活动。
  
  3.基于学术性组织特征的管理模式的观点:集权与分权的选择
  从大学组织内部来看,大学体现为高度分裂的专业化组织形态。“这些学科和专业各自拥有自己的思想体系、研究方式和确定自己工作方向的历史传统”,都有各自所属的相对独立的研究范围和世袭领地。因此,“学术系统与其说是从一种观点看世界的专业人员紧密结合起来的群体,不如说是许多类型专业人员的松散结合”。[6]学者或教师分属于不同的学科和专业,他们的学术生命扎根于各学科和专业的发展之中,对学科和专业的忠诚超过了对所在大学或学院的忠诚。这种分科、分权的组织特性决定了大学组织管理制度无法做出整体的“最佳”选择,而必须给予各个学科和专业的教师或学者相对的自由环境和独立决策学科范围事务的权力。正如科尔所评:“现在知识划分得如此专细,管理的距离是如此之远,以致于教师们在智力和制度上越来越成为‘孤独的人群’”。[7]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教师活动分割而治的基本特点。因此,现代大学松散结合的平坦模式一直占主导地位,而不是类似于其他组织类型具有清晰指挥链的责任金字塔结构。因此,大学内部管理始终存在着集权与分权的矛盾冲突。
  实际上,任何组织的结构都是围绕工作和任务进行纵向层次和横向部门划分,并赋予相应的职、责、权的组织体系。从权力发挥作用的机制来讲,任何权力并不是单独存在的,它必须依附于一定的组织或个体才能发挥相应的效能。具体到大学组织而言,按权力的性质划分,可分为专业权力和官僚权力;从权力的内容划分,可分为教学科研任务的决定权、发展方向的选择权、资源分配权以及人事的调配权,等等。实际上,分权和集权是相对而言的,集权和分权各有利弊,集权的劣势往往就是分权的优势所在。一个组织是集权还是分权,取决于组织特点、组织环境、组织规模、信息以及控制技术等因素,尤其是与组织的性质密切相关。大学是知识性的组织,从横向来看,大学组织发展的特点是知识日益被分裂成许多专门化的学科领域,这种知识分布状况使大学组织内部隔行如隔山的现象日益严重,一个领域的专家可能对另一个领域的专家一无所知,相互之间很难提意见、下指示、作评价。“学者们的最大相同之处就表现在他们都一心一意地钻研学问。但是他们的最小共同之处是那种对他们来说都是共同的知识,因为他们所研究的领域都是专门化的,互相独立的。”[8]现实中没有门门学科都精通的校长或院长,并且随着学科种类的增多,校长或院长“无知”程度会不断加深,这就要求给予基层学术组织独立决策学术性事务的权力和机会。在大学组织内部,基于职位的决策权是客观存在的,但有两个方面的因素削弱了正式职权的影响。一是大学中不同的学科专业分工意味着大学管理必须把教学科研活动的具体细节授权给基层组织或个人。因为基层组织可能对来自外界的反应和需求更为敏感,分权决策可避免时间的延误以及学校层次上的不确定性。二是存在许多客观的因素限制了大学整体层次的管理者监督下属的能力。比如,教育科研活动的非盈利性及其效益的潜在性、活动主体的自主性,这些都不可能转化为具体的监督基层组织的量化指标。因此,仅仅依靠正式职权下的服从不可能使下属的积极性持久。伯顿·克拉克认为,高等教育系统“不是因为权力过度分散和宏观失控而使整个系统陷入四分五裂的境地,就是因为过度强调秩序和组织的统一而导致权力的垄断,二者必居其一。不过,如果能够进行选择的话,前者的危害性比较小;后者的危害性则要大得多,因为它会大大地减少结构的灵活性,而这种灵活性却是长远发展所必不可少的。”[9]这虽然是就整个高等教育系统而言的,但大学内部同样遵循相似的逻辑,因为大学的活力有赖于大学基层组织的灵活性,大学内部的集权只会抑制源于基层的学术创新。
  
  4.处理好与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制度建设的文化

[1]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