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12期
诊所法律教育和传统法律教育的分与合
作者:杨 松 闫 海
非主导地位。就现代教育规律而言,只有学习和掌握法律的基本原理、基础知识和体系,才能进入理论联系实践的环节,否则是学徒制教育的倒退。因此,诊所法律教育绝不是排斥和否定传统法律教育,而是对传统法律教育补充与完善。法律教育模式的选择不能与一国法律制度、历史传统、文化背景相决裂,而千篇一律。在普通法系国家的诊所法律教育地位之所以普遍较高,是因为经验主义哲学的指引下,遵循先例是司法过程的主旨,法律被视为一种艺术,一种实践理性,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对法律的认知,相应地,法律教育主要在于经验和历练,理论解说和原则分析无非是帮助学生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辅助方法。在我国,成文法传统根深蒂固,法律构建具有系统性、抽象性、理论性、科学性和纯粹性的特征,相应地,法律教育也呈现强烈的科学主义的、实际是唯理主义的倾向,侧重基本概念和原理的教导,而非提供解决问题的技术,诊所法律教育作为舶来品,地位自然不能与理论教育相提并论。但是,辅助不等于可有可无,诊所法律教育模式为法律理论教育与实践搭起一座桥梁,分门别类、按部就班的理论知识在实践中融会贯通,道德说教被实践所考验并转化为内在的职业道德和信念。
诊所法律教育是实践性教学中的精英式教育。我国法律教育发展趋向大众教育,这是整体高等教育走势以及法律人才供求变化所决定的,但是诊所法律教育的特点又决定其精英教育的属性:首先,诊所法律教育对学生有较高的法律素养要求,所以不是所有法律学生都适合接受诊所法律教育:其次,在诊所法律教育中,学生需要教师有针对性的个别指导,例如美国律师协会一份针对119所法学院的统计表明,诊所法律教育的平均师生比为1:8.41,符合诊所法律教育要求的师资严重短缺,招生规模因此相对有限;最后,诊所法律教育有较高的硬件设施和成本费用要求,从事的基本上是无偿法律援助,堪称“贵族式教育”。总之,诊所法律教育是实践性教学比较理想的方式,但是却不适宜普及。因此诊所法律教育融入传统法律教育的关键是有效协调诊所法律教育与毕业实习等实践性教育的关系,例如规定诊所法律课程列为选修课,规定适宜学分,允许替代毕业实习等。
总之,诊所法律教育的本土化将极大地促进我国法律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它带来的不仅仅是新的教学方式,更重要的是一种全新的教育理念和境界,向我们展示法律教育的发展方向和路径。我们只有在本土资源与国外经验的交融中,在趋同又求异的理性抉择中,才能找到我国法律教育改革创新之路。
责任编辑 张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