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12期
诊所法律教育和传统法律教育的分与合
作者:杨 松 闫 海
关键词:诊所法律教育;传统法律教育;实践性教学
一、诊所法律教育的产生与发展
诊所法律教育源自美国法律教育体系。早期美国法律教育是以律师培养为中心的学徒制,即学生在律师事务所跟随经验丰富的律师,通过规定年限内抄写法律文件、准备法律文书、阅读案例及实践性法律论著、观察案件办理等工作来学习法律。“私相授受的学徒制”法律教育培养出一批优秀律师,例如林肯总统,但是由于入门、毕业以及培养过程都缺乏统一标准,毕业生水平参差不齐,数量上也难以满足当时经济社会对法律人日益增加的需求。19世纪初,美国法律教育发生重大变革,大学开始设立法学院介入法律教育,学院式与学徒制法律教育两种制度并存。19世纪末,朗得尔担任哈佛法学院院长,致力推广判例教学法,他指出,“法学作为科学由某些原则所组成,只有熟练地掌握并运用他们才是真正的法律人……而最有效地掌握这些原则的方法是学习包含这些原则的判例”。判例教学法符合法律教育对理论与实践的双重要求,它既来自于实际判例,具有实践性,又建立在统一客观原则之上并提供一致的结论,符合“法律是科学”的认识。因此判例教学法作为法律教育创新为美国大多数法学院所采纳,并构成学院式法律教育最终取代学徒式的重要因素之一。物极必反,判例教学法的缺陷在广泛地应用中逐渐暴露,这种教学方法令法学院师生醉心于法律分析和智力推理以探求司法判例中所谓的一般原则,无视司法判例毕竟不是真实案件的本身、案件周遭的社会经济环境也不能在司法判决得以完全反映,以致法学院毕业生对实务知之甚少或者根本不了解,即使是朗得尔,阅读大量司法判例而积累百科全书式法律知识,但其律师生涯的表现并不出色。
诊所法律教育是对“美国标准的案例教学法在达到巅峰时期的反弹”,形式上似乎是学徒式法律教育的复古,实质上是仿效现代医科教育在诊所内临床实习培养医生的做法,即设立某种形式的法律诊所,教师在诊所内指导学生接触、处理真实的案件。19世纪20、30年代,美国法律现实主义运动学者呼吁开办诊所法律教育课程,例如领军人物杰罗姆·弗兰克法官在1933年《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律评论》发表一篇文章《为什么不建立一所诊所式的法律学校?》。此外,耶鲁大学、杜克大学、南卡罗莱纳大学等也先后进行诊所法律教育的尝试。诊所法律教学课程才真正出现20世纪40年代,例如二战后耶鲁法学院实施的“案例陈述”课。直到20世纪60年代,风起云涌的民权运动促成诊所法律教育的普遍兴起,昂贵的法律服务体系无法满足黑人运动、女权运动、反战运动、环保运动对法律的巨大需求,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法律诊所成为“接近正义”的重要渠道之一,大学生作为民权运动的活动者,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方式,实现直接参与社会变革的理想。肯尼迪、约翰逊政府发动“向贫困宣战”的运动,福特基金会提供1000万美元,资助法学院建立为贫困群体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诊所。经过30多年发展,诊所法律教育成为美国法律教育的重要特色,1992年美国律师协会的一份报告指出,155所法学院中130所开设法律诊所式法律课程,1996年美国律师协会批准经修订《法学院认证标准》,第302(d)项明确规定:“法学院必须通过诊所或校外实习为学生提供真实客户代理或其他真实实践的经验”。
随着法学教育的国际交流,诊所法律教育对外传播,深刻地影响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法律教育。拉美、非洲、欧洲、大洋洲以及南亚的尼泊尔、印度等国家许多法律院校纷纷进行法律教育改革,广泛而成功地应用诊所法律教育方式,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诊所法律教育成为东欧、南非等国家法律教育重要组成部分,在民主化进程中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
1999年福特基金会在北京召开关于法律诊所教育课程的研讨会,会后福特基金会向全国高校发出《关于参加福特基金会召开的拟在中国法律院系中开展法律诊所教育课程会议的报告》。2000年9月,在福特基金会资助下,北大、清华、人大、武大、中南财经政法、复旦和华东政法等国内7所高等院校开始引入诊所法律教育,2002年又有中山、西北政法、川大、云大等院校加入诊所法律教育项目。2002年7月,经中国法学会批准,“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英文名称:The Committee ofChinese CHmcal Legal Educators,中文简称“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英文缩写CCCLE)成立。该专业委员会旨在团结和组织全国从事诊所法律教育的工作者、管理者及其他有识之士,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加强国内外诊所法律教育的交流与合作,推进诊所法律教育事业在中国的普及、推广、繁荣和发展,截至2007年,专业委员会的单位委员已经达到65个。辽宁大学法学院是2004年正式引入诊所法律教育。研究、借鉴诊所法律教育模式已经成为当前我国法律教育改革富有挑战、最具价值、最有前途的课题。
二、诊所法律教育和传统法律教育的比较
1 教学主体的比较
我国传统法律教育模式中,教师是教学活动的主体,教师为“轴心”,学生围绕“轴心”旋转,教师在讲台上按照事先准备的大纲和讲义宣讲,学生则是一个被动的接收器,教师以是否“全盘接受课堂书本知识”作为衡量学生学习效果的主要标准。所谓师生双主体的教育改革主张和实践,不能根本上改变传统法律教育的单向传授特征,教师因掌握教学目的、要求、内容、进度而成为主角,学生只能被动地适应而成为配角,其主体地位缺乏有效的支撑。诊所法律教育模式中,教学活动以学生为主,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人,因为不存在预设的答案或固定的判断标准,教师的知识垄断被打破,挖掘每位学生潜能,而不是强行要求学生按照同样的教学模式取得相同的学习效果,教与学变成共享知识、共享经验过程。教师不再是权威的知识传授者,而是学习资源的提供者,学习方案的引导者,在教师指导学生办案全过程中,“以学生为本”得以贯彻。
2 教学内容的比较
我国传统法律教育以法理介绍、法条解说等形式的知识传授为主,不外乎概念、性质、特征、原则、构成要件、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等教学内容,以引导学生根据各门课程的理论体系和基本原理,运用分析条文和逻辑推理,得出所谓的正确答案。诊所法律教育则以实践教学为主,即使课堂讲授也以法律思维、法律技巧等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