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8期

宪法学教学目标:传授知识 训练思维 培养观念

作者:陈 新




  摘要:宪法学教学目标贯穿教师教学活动始终,所有教学实践都围绕教学目标展开。宪法学教学目标可分为相互联系的三个部分,即传授宪法学知识、训练科学的思维方法和培养正确观念。传授宪法学知识的过程中应注意传授知识的系统性、基础性和核心性;训练思维方法的重点是运用宪法规则分析各种社会现象,并能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培养正确观念包括正确的权利意识和国家观。三部分是有机联系的整体,其中,传授宪法学知识是基础,训练科学思维是关键,培养正确观念是核心。
  关键词:宪法学目标;传授知识;训练思维;培养观念
  
  作为一名宪法学教师,在教学实践中经常思考宪法学教学目标问题,通过搜集相关资料,发现专门论述该问题的文章较少,一般在宪法学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中有规定,但过于简单而且也不全面。笔者认为,宪法学教学目标可分为层次不同而又相互联系的三个部分,即传授宪法学知识、训练运用规则的思维方法、培养正确的权利观及国家观。本文尝试具体阐述之,并请大家指教,也期望能引起大家对该问题的重视。
  
  一、传授宪法学知识:宪法学教学的基础
  
  向学生传授并使学生掌握宪法学知识是宪法学教学的首要目标。作为法学分支学科之一,宪法学经过长期发展已经形成一门成熟的学科,具有自己独特的知识体系。教师在传授知识过程中,应注意传授知识的系统性、基础性和核心性。
  系统性是指宪法学知识本身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尽可能全面完整地将宪法学知识传授给学生,使学生获得全面、系统的而不是零散、僵化的宪法学知识。对学生来说,知识的系统性、逻辑性不仅有利于学生理解、记忆宪法学知识,而且更重要的是可以帮助学生运用这些知识分析和解决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
  系统性要求教师尽可能全面介绍宪法学的研究范围。这首先需要对宪法研究范围进行科学概括,笔者认为在对内容广泛的宪法学知识进行概括、分类时,应注意揭示其内在逻辑性,以此为指导思想,宪法学研究范围包括相互联系而又有明显区分的三个方面,即宪法应然层面、宪法或然层面和宪法实然层面。宪法应然层面的知识主要解决的是宪法应该是什么,体现人们对宪法的价值追求,反映人们的主观判断,其中关键知识包括:宪法的概念、宪法的性质、地位、分类、作用、特征等问题。宪法或然层面的知识,是指在宪法应然知识指导下制定的宪法规则及与规则相对应的各种宪政制度,具体表现为承载宪法规则(规范)的法律文件,包括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国际条约等;与宪法规则相对应的国家宪政制度,具体包括:国体(国家性质)、国家形式(包括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和国家象征)、国家权力物质载体(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地方国家机关)、国家与公民关系(包括公民权利义务、选举制度、政党制度、自治制度)等几方面内容。宪法实然层面的知识,是指宪法规则在现实生活中的实施状况,主要目的是保障宪法规则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实现。这方面的知识包括:宪法制定、宪法修改、宪法解释等问题。
  宪法学知识的基础性是指传授宪法学知识时,应突出其中的基本概念、原理等知识要点。虽然在传授宪法学知识时应尽可能全面,但由于教学时间有限,因此,在传授宪法学知识时只能突出基础性知识。从宪法学知识体系考察,在相互联系的知识整体中,知识要点的地位和作用各不相同,其中有些处于基础性地位,有些则处于非基础性地位,这也为教师在传授知识过程中突出重点提供了可能性。对宪法学中哪些知识属于基础知识,学者观点也并不完全一致,有学者对21世纪80年代以来3本广泛使用的宪法学教材和4本系统讨论宪法现象的宪法学论著的章节目录中的关键词进行了统计,发现关键词有30余个。Ⅲ这些关键词包括了宪法学中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应该是宪法学的基础性知识,如宪法、宪法规范、宪法关系、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基本原则、宪法制定、宪法修改、宪法解释、宪法监督、国家、公民、基本权利、基本义务、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选举制度、政党制度、自治制度、宪政等内容。
  宪法学知识的核心性是指宪法学知识体系建立的起点问题,它是整个宪法学知识体系发展的逻辑源头。传授宪法学知识过程中应注意让学生了解宪法学的核心是什么。探讨宪法学知识体系的核心,必须区别宪法学知识体系核心与宪法学研究的最终目标的关系,虽然二者之间有密切联系,但亦有本质区别。后者是研究学习宪法学最终要实现的目标或要达到的目的,而前者是指由许多概念、范畴组成的知识体系中,存在一个起点或核心,其他的概念、范畴是为了进一步解释这个核心,或是这个核心的延伸。如果将宪法学比作一棵大树,那么宪法学知识体系的核心就是树根。笔者认为,能够承担这个责任的概念或者说宪法学知识体系的核心应该是宪法规范(规则)。宪法规则这个概念可以延伸出其他基础概念,包括国家与公民、权力与权利、宪法责任、宪法监督等,是价值与事实、理论与经验联系的桥梁。在一定程度上,我们可以说整个宪法学就是建立在宪法规则基础之上,是研究宪法规则的学问。以此为依据,宪法学体系中的宪法理论实际上是关于宪法规则的价值判断,宪法制度实质是根据宪法规则组建起来的各种组织及其运行,而宪法保障、宪法实(shishi)问题实际上是对现实生活中各种违反宪法规则现象进行查处的过程。
  
  二、改进思考问题的方法:宪法学教学的关键
  
  在宪法学知识传授过程中,注意思维方法和学习方法的训练是学生进一步获得实践技能的重要途径。在英国和美国,法学在很大程度上是作为一门“技艺”而不是作为一种“学术”来传授的。很多宪法学教材专门介绍了宪法学的学习方法,如有的强调实证研究方法,因为它重点是“探索不同事件之间的因果联系,尤其是特定制度设置的前因后果”。还有的将学习和研究宪法学的方法区分为根本方法、基本方法和具体方法。其中唯物辩证法是根本方法,而本质分析法、价值分析法、规范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是基本方法,系统分析法、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联系实际分析法则是具体方法。
  虽然方法可以多种多样,但笔者以为规则分析方法是宪法学中最重要的方法。法律规则是研究法律的起点,像一根柱子,是用来悬挂思想、素材和假设的。规则是法律的核心,同样宪法规则也是宪法的核心。规则分析方法要求我们从宪法规则的分析入手,探讨宪法现象及本质。因为,任何宪法现象都直接或间接蕴含着宪法规则,宪法现象的发展变化也是宪法规则的发展变化,宪法的本质也是通过宪法规则体现。掌握规则分析方法对宪法学来说,就是要注意分析规则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分析规则相互之间的效力,各种宪法规则在现实生活中实施状况等。
  由于宪法规则主要是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因此,规则分析方法对宪法学来说就是要从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角度分析一切宪法现象。一切宪法现象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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