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1期
对我国《职业教育法》的分析与思考
作者:曾 诚 庞 利
完善《职业教育法》的建议
(一)加强职业教育法的体系建设
对现行的《职业教育法》进行修订,从宏观上把握职业教育的方向;国务院就职业教育发展的重大具体问题,制定新的《职业教育法》的行政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由地方或其常委会制定本地观察落实。再以《职业教育法》为职业教育方面的基本法,以此为前提,制定各种单项法,对职业教育的各方面进行规定和规范。这样就能构建起一个宏观和微观紧密结合、和谐的职业教育体系,促使职业教育向法制化发展。
在《职业教育法》的内容上充实高等职业教育的内容,明确高等职业教育是职业教育的重要层次。增加民办职业教育的立法,依法加强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使其在师资队伍建设、招生和学生待遇等方面实现与公办职业学校法律地位的完全平等,促进民办职业教育可持续发展。
(二)明确职业教育的体制和运行机制
在完善《职业教育法》时,应该与时俱进地对职业教育的体制、实现多元化办学、调整职业教育所有制结构以及股份制、合作制、集团化等各种职业教育予以详细规定,并对职业学校在政府的宏观指导下,面向社会,根据市场规律自主办学、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做出明文规定。职业教育的运行一方面是宏观管理问题。随着政府职能的变革,目前政府主管部门对职业技术教育包得太严、管得太多、政出多门的现象要改变;另一方面是职业教育机构的活动。要破除计划经济体制下部门的界限和学校类型的界限等体制障碍,从规范和制度层面改变职业学校条块分割、多头管理、重复建设的状况。通过布局结构调整,积极整合和优化职业教育资源。修改和增加对职业技术教育宏观管理和对职业技术教育机构的组织和活动的规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明确职业技术教育机构独立法人的资格,扩大自主办学的范围和权利,以利于他们的发展。
我国职业教育的管理体制是不同的职业教育层次、类型由不同的部委、司局管理,甚至同一层次、同一类型的职业教育亦有不同主管部门,存在多头管理、职业交叉的现象,并且劳动保障部门、政府业务部门、行业协会与教育部门缺乏沟通衔接,教育、就业与培训之间相互分离。这种管理体制影响了职业教育的有效管理,妨碍了《职业教育法》的实施。应通过立法理顺他们之间的关系,打破部门界限,使职业教育顺利发展。
(三)强化法律监督制度
有法不依,有法难依,是我国职业教育法制建设中的薄弱环节。我国现行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中缺少法律监督的明确规定,这不利于法律的实施。应结合我国实际,修改制定职业教育法律监督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并建立教育执法与监督机制,健全和完善教师申诉制度、教育行政复议制度、教育仲裁制度、学生处分和申诉制度,探索适应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教育执法与监督制度,使一切从事职业教育的组织和个人,以及一切职业教育活动都在法律监督的范围内,保证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监督的若干精神,各级人大也应定期开展对《职业教育法》的执法检查工作,强化法律监督制度。
职业教育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因此修改《职业教育法》时要充实违反《职业教育法》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条款,建立健全职业教育行政违法的责任承担与追究体系,对职业教育方面的违法犯罪要严厉打击,为职业教育的持续和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参考文献:
[1]房志凯.职业教育法制建设浅论[J].机械职业教育,2004,(2)
[2]徐佳丽.关于修改我国现行《职业教育法》的建议[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4,(11).
[3]钱景舫.法制本身的建设不容忽视《职业教育法》修改之我见[J].职教论坛,2002,(1)
[4]叶晓彬.浅谈我国《职业教育法》[J].康定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1).
[5]陈新.奇怪!招聘会上两校同名[N].乐山晚报,2006-6-16(3).
作者简介:
曾诚(1975—),男,四川邻水人,硕士研究生,四川师范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助理研究员。
庞利,女,四川遂宁人,四川师范大学成人教育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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